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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背后的日本犯罪受害者保护:为了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

2017-12-20 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按:江歌案今天下午在日本东京宣判,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在关切江歌母亲吁请和遭遇的同时,不妨来了解一下日本的犯罪受害者保护制度和《犯罪受害者保护法》。可以说,日本犯罪受害者保护制度和《犯罪受害者保护法》是犯罪受害者家属不断争取而来的,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近二十年来日本犯罪受害者保护。本文选自《与手枪的不幸相遇:日本司法物语》一书(〔日〕夏树静子著,李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版)“第十二章  为了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标题为编者。《与手枪的不幸相遇:日本司法物语》是一部极具可读性的日本百年司法简史,汇集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发生的十二个里程碑案例,包括著名的大津案、帝银事件、松川事件、八海事件等,将日本近百年来的司法历程娓娓道来。本书的作者是在日本享有盛誉的小说家,作者通过自己特有的细腻笔触和幽默的写作手法,将枯燥、专业的法律案件,写成生动的、非常具有可读性的图书。                                          


为了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

【日】夏树静子




岗村的噩耗



平成九年(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三连休的第一天即将结束。岗村熏(六十八岁)律师正在从东京丸内的岗村综合律师事务所前往日本桥三越百货的途中。这次是为了参观朋友的个人陶艺展,因此岗村还叫夫人真苗也过来。

在展场转了一圈,岗村开始和朋友聊天,但是真苗直到这时也没有出现,所以他只能和朋友两个人去吃了饭。这之后,岗村走向了百货商场里的珠宝柜台。三十多年前,他和真苗结婚时还没有什么钱,所以连结婚戒指都没能买,因此他当时和妻子约定日后一定补上。岗村想象着水绿色的宝石戒指,便开始寻找,但却没有发现什么中意的。于是,他在四点左右离开了百货商场,来到了赤坂的针灸医院。六点钟一过,他便又回到了事务所继续工作。

到了晚上,岗村从八点到十点向家里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有人接。儿子和女儿已经三十多岁独立生活,所以家里只有妻子和八十六岁的岳母。岳母因为年事已高,每天基本上处于昏睡状态,而且平日雇用的家政今天也刚好休息。他开始有些担心,于是叫了一辆出租车向着家中疾驰而去。岗村到家时已经是十一日的零点左右。

在已经完全进入梦乡的住宅区内,岗村家的大门敞开着,栅栏上挂着的兰花盆也掉在了地上。就在正门前,真苗仰面朝天地躺着,身上还穿着准备外出时的正装,但拖鞋却散落在身旁。岗村赶忙跑过去,此时真苗已经躺在血泊之中,两手冰凉了。

刚要抱起妻子的岗村突然想起不能破坏现场,于是强忍着悲伤跑向了家中的电话。

警察与救护车赶到现场,确认真苗已经死亡。

十月十一日下午,真苗的遗体被送往杏林大学进行司法解剖。胸腹部的五处深度刺伤造成了脏器严重损伤,进而引起了大出血,导致死亡。凶器推测可能是刀身长度超过十六厘米的薄刃菜刀。

真苗被害时穿着胭脂色的正装,一只脚踏着拖鞋,签名用的印章就掉落在不远处。从这些迹象来看,犯人应该是趁着真苗刚刚回家,伪装成快递员,按响了门铃。等到真苗一出来,就猛刺了几下,然后逃跑了。

另外,从真苗朋友提供的情况以及她皮包中的收据可以知道,当天下午,真苗在表参道的能乐堂看完演出之后就去了三越百货,但却和丈夫错过了。这之后真苗回到家,应该是在五点半之后。

而这一推测很快就被证实了。当天晚上六点前后,住在岗村家附近的两三位居民曾经听到了女人的喊叫声:“抓强盗啊!”接着还听到了什么东西被打碎的声音。大家跑出来一看,却发现外面的视野很差,没有人注意到岗村家发生了异常。

在同一时间,经过这里的路人看到一个抱着纸盒子跑出来的男人。这个男人坐上停在路边的租赁轿车,飞快地离开了。

此次事件发生之前两个月左右,也就是八月十四日的晚间八时前后,山一证券顾客咨询室的樽谷紘一郎室长在所住公寓的附近被埋伏的罪犯刺死。虽然到现在还没有抓获罪犯,但目击者提供的情况显示两起案件的罪犯从年龄到体态都很相似。

当时的山一证券,因为与“特殊股东”进行不正当利益共享,前社长等七人全部被逮捕,当中五人被起诉。岗村律师接受委托正在组建案件的辩护团。他极力主张山一证券是在黑社会的威胁之下不得已才与特殊股东进行的不正当利益共享,因此与黑社会还有特殊股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对立。

在樽谷室长之后,岗村律师的夫人也遭到袭击而遇害。这一案件的侦破就主要围绕仇恨报复而展开了。

岗村与真苗都毕业于一桥大学。岗村从经济学部毕业后,在进入研究生院的同年通过了司法考试。而比岗村低五届的真苗,则是全校那一年唯一一名考取法学部的女生,在校期间她就通过了日本国家高级公务员考试,一毕业就进入了劳动省工作。真苗与岗村在昭和三十七年(一九六二年)结婚,虽然婚后她仍然继续坚持工作,但在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为了支持平日工作繁忙的丈夫,最终选择了辞职成为专职主妇。

走上律师之路的岗村,自昭和六十二年起历任第一东京律师会会长、日本辩护律师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是人们口中所说的大律师。他还兼任着安田生命保险等几家大公司的监理董事以及其他三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他经手处理过的有名的案件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岗村家乡的高知学艺高中在中国上海进行修学旅行时遭遇铁路事故死伤六十四人的大事件。当时岗村律师担任赔偿交涉团的团长,无偿奔赴事发地。经过艰苦的交涉后,最终拿到了预期的赔偿金额。而真苗也总是陪在丈夫身边,一直鼓励岗村:“要坚持自己的信念。”

真苗虽然自己患有糖尿病,但却一直在照顾着岗村的父母,因此左邻右舍对她都是赞不绝口。而两位老人也都是在真苗的精心照顾下离世的。那之后,她又开始照顾自己的母亲,因此生活中基本没有什么离开家出去休闲的机会。

案发当时,不少人都听见了“抓强盗啊”的喊声。那喊声不是“救命啊”而是“抓住他”,岗村坚信这正是真苗的风格。

在那之后的六个小时里,真苗静静地倒在那里虽然被露水打湿,但还在等着丈夫回家。每每想到这里,岗村就觉得肝肠寸断。



噩耗后的第二次打击



为什么死的不是我呢?

案件发生之后没过多久,岗村就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与自己有什么恩怨,犯人为什么不来袭击我呢?作为一名律师,岗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招人憎恨的。但是为什么罪犯要对与此毫无关系的妻子下手呢?妻子代替自己被杀,那么犯人为什么要放过自己呢?

悲痛之中,是两个人的两句话一直支撑着岗村。

从葬礼回到家中,发觉父亲悲痛欲绝的女儿几乎是喊叫着说:“爸爸,你不能让我们变成孤儿!”

另一句则来自岗村担任顾问的一家企业的社长,他也是岗村的好友。

“您要是有个三长两短的话,最高兴的是谁呢?这不是正中罪犯的下怀吗?一定不能向罪犯低头。”

案发之后几次都已经濒临崩溃的岗村,就是靠着这两个人的两句话撑了过来。

案件发生七天后的十月十七日,罪犯被逮捕了。此人正是在樽谷室长被杀一案中被列为嫌疑对象,且有过九次前科的西田久(六十二岁)。他声称,“我被媒体说成是罪犯,但其实我是清白的,所以一定要做点什么”,然后就自己来到了警察署,在那里被直接逮捕了。此人,岗村之前一次也没有见过。

西田从平成三年(一九九一年)三月开始在山一证券自由丘分店进行股票交易。但是到了五月,他因为交易亏了钱便伪装成暴力团成员,威胁分店长必须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山一证券和警方在与岗村综合法律事务所商议之后,拒绝了西田的无理要求。西田则在当年六月以恐吓未遂罪被逮捕。十一月,法院对他作出了有期徒刑两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判决。

西田在拘留期间开始给山一证券以及岗村事务所还有岗村本人寄恐吓信,内容主要是要求对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针对这种行为,九月份岗村事务所坚决拒绝了西田的无理要求,并发文表示今后不会再对此类信件作出任何回应。

这样一来,西田与山一证券以及岗村律师直接进行交涉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了。而此人因为自己亏了钱而被终止了担保性股票交易,开始怨恨岗村并起了杀意。

平成三年十一月,西田刚一走出拘留所,就在第二天买了两把十六厘米长的野外生存匕首作为凶器,并开始监视岗村的寓所。

这之后西田又与之前曾经有过一段感情的某女子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在两年后,他从前妻口中听说,自己的女儿竟然被当众非礼,于是他又找到了被认为是非礼自己女儿的少年以及少年的双亲。最终,西田以和解费为名拿到了两万日元,但也犯下了恐吓罪。当年五月,他再次被逮捕,并于十月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西田虽然上诉,但是被法院驳回了。这样一来,他在山一证券一案中的缓期执行判决也被取消了。然后,西田在三重县的监狱开始服刑,并于平成八年二月末被假释出狱。

在这次案件的拘留过程中,西田重新提起与山一证券的股票交易问题,并且又开始向山一证券的社长以及相关人员寄送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信,其内容还包含对岗村律师的诽谤中伤。

出狱后,西田当了一段时间特殊股东会的司机,但到了年末就失业了。因为失业而生活变困难的西田心中再次萌生了对山一证券的怨恨。为了能得到巨额的赔偿,他觉得只有给当事人的心里种上恐惧的种子,让他们觉得可能会因为不予赔偿而被暗杀,这才是唯一的有效方法。六年前自己不是为了干掉岗村买了两把匕首吗,那现在要下决心干了。

平成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西田租了一辆车,并准备好了匕首、能挡住整个脸的黑色头盔以及伪装快递用的纸盒子。下午六点左右,他开始在岗村家附近等待时机,但一直到了七点也没有见到岗村律师回来,于是暂时放弃了计划。

十月三日,西田再次来到岗村的寓所,但屋内关着灯。于是他把寓所正门用皮带绑紧,自己躲在附近,等着岗村回来解开皮带的时候从背后袭击他。但是,那天西田还是没得手。

之后西田下定了决心,十月十日第三次埋伏一定要干掉岗村,为此还提前四天就约了车。

当天,西田早上八点就租了车,然后将装着匕首的高尔夫球包、头盔、纸盒箱也装进了车中。之后,他十点左右到达了岗村的寓所,但是按了门铃却没有人应,无奈之下只能回家。

西田在家里与情人一起等到下午四点便再次出发。他让情人在公交车站下车后径直来到岗村的寓所。这样,一直到下午五点,他都在距离岗村家三十几米远的停车场窥视情况。

五点四十分左右,真苗回到家打开了寓所的门灯。西田一看灯亮了,以为是岗村回来了,于是在车里戴上遮面头盔,将匕首别在右腿,在腰上系了两条腰带,拿起纸盒子走向了岗村家。

西田按响了门铃,并向出来的真苗说明自己要送快递。但是看到真苗拿出签名章,他便要求岗村律师自己签收。这时,西田发现真苗起了疑心,便觉得引出岗村也许不可能了,于是他马上拔出匕首刺向真苗。

虽然西田在杀害樽谷室长一案中的嫌疑也很重,但因为证据不足只以杀害岗村夫人一项罪名被起诉了。对他的第一次审判是在平成十年(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于东京地方法院进行的。而这一次,岗村虽然身为律师三十八年,无数次以被告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但作为被害人家属坐上旁听席,这还是第一次。

在审判开始前,岗村向法庭提出了希望能带着妻子遗像出庭的申请。这样的请求在欧美很常见,在日本也没有被明文禁止,但是法庭却没有同意。

“让被害人也一同观看审理”,连这样微不足道的要求都不允许吗?

但这其实只是个开始。在刑事审判中被害人是如此被无视和忽略的事实,让岗村不得不面对妻子被杀之外的第二次打击。


绝望的犯罪受害人



在一审开庭时,岗村律师还没能从丧妻的悲痛中走出来,处于一种半恍惚的状态。但就算这样,身为职业法律人士的岗村还是觉察出庭审的内容让人难以理解。这是因为,法官使用的起诉书、开庭陈述词等等,甚至连一般媒体都报道出的基本涉案内容,也没有对受害人一方进行公开。最终他别无他法只能坐在旁听席上,而且法庭也并未诵读对罪犯以及目击者进行调查的报告书全文,甚至连现场照片以及案发当时情况的分析报告都无法看到。在将旁听席与法庭分开的栅栏另一边,了解案情的证人们也仅仅是用很快的语速以及省略语来回答法官的询问。岗村觉得自己好像是被蒙着眼睛在看一部满是片段的电影。

就连公审的日程也完全不考虑受害人家属的时间情况。如果庭审当天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马上就会失去唯一了解审理情况的机会。

岗村向法院申请阅览、复印庭审记录,却被以“受害人在法律上没有这个权利”为由拒绝了。而另一方面,犯罪者一方却可以看到搜查记录、庭审记录等材料。这被称为犯罪者可以行使防御权来保障自己的人权。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受害人一方被完全隔绝在涉案信息之外,连可以透露给媒体的资料都没有权利得到呢?虽然在法律上这是合理的,但现实中拒绝受害人一方知情权的行为让岗村愕然了。也正是这种打击把他从恍惚中惊醒了。

更让岗村一生都无法平复的是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西田在叙述犯罪情况时竟然令人难以置信地满口胡言。

“我进入岗村家,他妻子的身体就撞了过来。我被撞出去一米远,然后就马上扎了她。”

身高只有一米五而且还有病在身的真苗怎么可能把一个壮汉撞开呢?而且她被刺时留下的血迹也是在门的内侧。

检察官讯问西田,为什么真苗有必要那么撞击他。

“那还不是因为她精神有问题。我之前到岗村家踩点时看见他妻子反复关窗户开窗户,还在那里傻笑。那时我就知道她有问题。”

岗村听到这儿已经开始血脉倒流了。他真想怒喝道:“停止对真苗的侮辱!”但是却抑制住了,因为一旦喊了出来就会被逐出法庭。

为什么庭审中犯罪者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而受害人却什么也不能说呢?

岗村再次被屈辱感和背叛感打倒了。

但是想一想,从案件侦查开始受害人一方就不过是局外人一般的协助者。但是犯罪者如果在侦查过程中不合作的话,案件侦破也就无从谈起。岗村曾经被检方委托,调查案发当日真苗的活动情况。无论情况收集的过程多么艰辛,岗村都坚持向朋友以及百货商场的店员进行了问询,并最终提交了报告。但在那之后,岗村由于担心调查报告受到案发后混乱以及错误想法的影响,希望确认一下警方的调查报告以及检方报告,但也未能如愿。

从案件发生到开庭审理,法律上的当事人一直只有法院、警方和检察院以及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三方,而被害人一方始终被置于局外人的位置。

地方法院的审理在平成十一年九月六日结束,并宣布了判决。虽然检方作出了死刑量刑建议,但判决却是无期徒刑。一直相信罪犯会被判处死刑的岗村,根本无法接受对被告的量刑以及判决理由,这让他再次受到了打击。

在真苗一案宣布判决四天后,有三名罪犯被执行了死刑。这三人都是因为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却在假释出狱期间再次犯下杀人罪,而其中的一个案例就是所谓的报复杀人。

不仅仅是岗村自己,很多受害者以及证人都被置于对报复行为毫无防备的境地。这是因为,罪犯何时出狱被作为对罪犯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予以了保密。但是把罪犯的隐私与受害者所受的保护都放到天平上的话,显而易见,现在的司法制度是在保护罪犯。

犯罪受害人是一种多么绝望的存在啊!

虽然岗村陷入了对司法制度的深深怀疑中,但同时也得到了自我反省的机会。作为律师四十多年,为什么自己到了现在才注意到这种状况呢?二战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自己也曾被 “保护基本人权”的新法律原则所倾倒。心向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自己,甚至努力做到了在最高法院为反安保运动中桦美智子侵入国会一案进行辩护。那时岗村坚信保护犯罪者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就是自己终生的事业。为了能让被告人受到的刑罚更轻,他尽了各种努力。但是岗村自己却从未想过,在案件的阴影下还有悲惨的受害者。那时的法律界根本不存在“受害者人权”的说法。

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一直在抨击和反对通过刑讯逼供制造出大量冤案的战前日本司法体制。

而岗村也在之后的一起最高法院判决中发现了,刑事司法忽略了受害者的存在。

对犯罪案件的侦破以及检察官行使公诉权,都是以维持国家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目的的,而并不是为了弥补犯罪受害者的利益或者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中略)被害人或者原告的利益,仅限于在公共利益基础上所进行的侦破和公诉所自然带来的事实性利益。(平成二年二月二十日)

这一判决很明显地表示,案件的侦破以及法庭的审理都是以维持国家以及社会的基本秩序为主要目的的,并不是为了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姗姗来迟还有其他的原因。那就是,被害人以及他们的遗属或者家人——犯罪受害者没有话语权。首先,没有人给予他们话语权,而他们自身也因为要活下去而没有余力去争取话语权。一家的经济支柱被杀或者被伤害成重伤,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犯罪受害人家属都在为巨额的医疗费或者让亲人接受治疗而整日奔波。

而且受害人家属因为多少还有一些自责和后悔,这就让他们的心中也充满了矛盾,无法张口。虽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赔偿,但有人却说这是“用金钱交换亲人的生命”。更有持偏见者,居然妄自猜测会不会是受害人的家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些大众媒体过于直接的采访也会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这种痛苦没有人能明白。

真的要任由这些不合理之处存在下去吗?

对一审判决的极度不满,成为岗村律师愤然而起的决定性理由。

事到如今,犯罪受害者们必须站出来了!

无处可讲的痛苦和无奈



平成十一年(一九九九年)十月末的一天,经过多次联系,五名犯罪受害人家属集中到了岗村综合法律事务所。

这次到来的五人中有一位男士。四年前,他的妻子是位护士,因为患者怨恨医生,妻子无缘无故被刺伤腰部,至今仍处于瘫痪状态。为了治疗,丈夫需要带着妻子经常往返于医院和家之间。丈夫不仅仅要看护卧床的妻子,还要照顾两个孩子,工作也处于孤立无援但又必须继续的状态。另一位是在平成十一年九月的“池袋路上杀人魔事件”中失去爱女的父亲。第三位是因为反抗黑社会在正规售票处外设置非法船票销售点,而被打成重伤,至今仍深受后遗症之苦的女士。最后一位是当年四月,在著名的“光市杀人事件”中被十八岁少年夺去爱妻以及十一个月大女儿生命的本村洋。

五人聚到一起,相互倾诉着原本无处可讲的痛苦经历以及无奈。然后,大家一致决定召开研讨会,让更多的人知晓犯罪受害者的悲惨境遇。

研讨会的召开刻不容缓,因此五人决定将会议的时间定在第二年(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三日,并且租借了会场。此外大家还向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权威,常盘大学教授朱泽英道提议“不能只开一次研讨会,我们还要建立犯罪被害人协会,积极开展活动”。

在五人一致通过后,大家便开始加紧制作协会建立的公告以及传单。在研讨会召开前十天,还举办了记者招待会。但是最终有多少人会参加,每个人心中还是没有底。

但是与悲观的预测相反,当天在东京饭田桥设置的八十人会场里,聚集了二百多人,不少人虽然没有座位,但仍旧站着聆听了会议的内容。与会的众人按照自愿的顺序登台讲话,将长久以来无人倾听,只能自己一个人深藏心中的悲惨经历用近乎颤抖的声音讲了出来。这也是很多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作为犯罪受害人从心底发出了呐喊。

“全国犯罪受害者协会”也以平成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召开的这次研讨会为契机,正 44 55201 44 24770 0 0 8261 0 0:00:06 0:00:02 0:00:04 8259式成立了。

在妻子被杀后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中,岗村不知多少次想过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今天协会成立了,岗村也把今天作为一个转折点,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决定把余生全部献给这一犯罪被害者运动。对于代替自己失去生命的妻子,这也是他唯一能做的事情了。

全国犯罪受害者协会成立公告如下:

犯罪受害者一方面忍受着一生难以平复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世俗的偏见以及猎奇。要是无人向他们伸出援手,他们只能生活在困境之中。(中略)犯罪行为滋生于社会,因此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国家以及社会应该认可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国家和社会还有义务建立对犯罪受害者进行医疗和生活补偿等弥补受害者利益的制度。(中略)全国各地的犯罪受害者应该团结在协会之下,化悲痛为力量,为建立一个公正的可以让人民安心生活的社会,尽最大努力。

随着协会的宗旨被媒体报道,支援者以及捐款也开始不断增加。岗村的一位老朋友,某大型运输企业的社长更是将东京市内的一处寓所免费提供给了协会,用作办公场所。协会又叫做“明日之会”。虽然协会向每位会员寄送会刊,但有些成员也许是因为怕收到写有“犯罪受害者”字样的邮件很痛苦,因此在根深蒂固的偏见中,向周遭隐藏了受害者身份。

随着会员的增加,每个月有超过百封的信件被寄到协会。这些信件中讲述着受害者们难以想象的痛苦经历。例如:

平成六年(一九九四年)二月,当时二十三岁的冈本真寿美,在公司被向女性A求爱不成的男性绑架到车内,全身浇上了四升汽油并被点燃。虽然她被警察送进了医院,但是全身百分之九十被重度烧伤。而这只是罪犯想要知道A女的住所,就向毫不知情的冈本下了手。

冈本在医院接受了全身皮肤移植,奇迹般地捡回了一条命。之后数年,她又接受了多次家人或自己皮肤的移植,每晚都忍受着几乎让人发疯的如地狱一般的痛苦。

在入院期间,冈本在还不能下地走路的时候就被要求在审判罪犯的法庭上出庭作证。罪犯在案发后只来过医院一次,然后就音讯全无,罪犯的母亲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不仅如此,罪犯的母亲还委托律师给冈本写信,说:“罪犯已经超过二十岁,所以本案中其母无任何责任,如果再向其母要求赔偿,就要被以恐吓罪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冈本站在证人席上向人们展示了自己因为烧伤完全变成深红色的皮肤,并且向法庭要求严判罪犯。虽然冈本预想过判决会是“杀人未遂”,但检察官却只是建议量刑为伤害罪。最终,罪犯只被判处了六年有期徒刑。

接着向冈本涌来的就是巨额的治疗费。出院时,医院要求支付两百一十万的费用,这让冈本的双亲一下子说不出话来。但后续治疗的费用,更是让这笔钱的总额达到了四百六十五万日元,这绝不是这个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的。

冈本是之后才知道的,在自己刚刚住进医院的时候,是父母到处奔走才向医院所在地的政府申请下了生活保障金。而出院后,冈本所在地政府却因为她的父母有收入来源,而拒绝发放生活保障金。最后经过两个多月的交涉,冈本只能到邻近的城市与祖母一起生活,这才得到了保障金。为此,冈本只能再次向法院申请自己未接受生活保障金期间的各种费用的赔偿。

此外,每次来到医院的母亲,都会在冈本接受治疗时被叫走,然后在五六个人包围之下被要求支付治疗费。而且在治疗结束后,冈本还会从拿药窗口被再次叫到诊室,陪着母亲接受“什么时候才给钱啊”的训斥。冈本也对医院说过:“这钱应该由罪犯支付,请向罪犯去要吧。”但医务科的人马上就会反唇相讥:“我们和罪犯没有任何关系,那就请你去找罪犯要吧。”更甚者,医院的负责人还来到她的家里,声称:“再不给钱就不让你回家。”

这样的例子不仅仅是冈本一个人。路上杀人魔事件受害人的遗属,也曾被数百万日元的治疗费账单惊得呆住。一个公司职员,在回家路上成为了“猎杀大叔”的目标,被摘除了三分之一的头盖骨,却没得到过政府的任何补偿,连从劳动灾害保险那里都没有得到过赔偿。还有一对父母,儿子遭到非法团体的集体暴力侵害,至今仍痛苦地活在后遗症中。儿子的手术费以及每个月十几万日元的康复费都成为了他们巨大的负担。另一位主妇,她的丈夫只是提醒了一下乱踢道路标示的男子,就被殴打致失去意识,最终死亡。带着两个孩子的她,把全部积蓄都用在了丈夫的抢救上……

为什么受害人的伤病治疗费要全部自己负担呢?

难道这个国家中的犯罪受害者是弃民吗?岗村想到这儿,愕然了。事实上,在协会成立前一年,根据法务省公布的《犯罪白皮书》所作统计,杀人案件的受害者遗属对罪犯提起民事诉讼的仅为百分之十三。得到了全额和解金或者赔偿金的遗属只有百分之七,以其他形式收到赔偿的人也只有两成。而一家的顶梁柱被杀,罪犯却一分赔偿金都未支付的情况占了七成。

对于犯罪受害者的公共救济规定,到今天也只有一条。那就是昭和五十六年(一九八一年)制定的《犯罪受害人支付金制度》。这一制度的制定是因为,昭和四十一年,独生子在路边被人杀害的市濑朝一与其他犯罪受害人一起掀起了一场朴素的请愿运动。但是此规定只针对杀人案件的遗属以及受重伤的受害人,仅是一种针对受害者没有得到罪犯任何补偿,或者案情不适用于劳动灾害保险时,暂时给予“慰问金”的制度。虽然根据此制度发放的慰问金金额非常低,但不知什么原因,大量的受害者被排除在资助之外。所以,实际拿到慰问金的人数极少,都可以数得出来。再者,负责执行此制度的警方并未被赋予告知受害人此制度存在的义务,所以很多受害者就在毫不知情中错过了申领的时间。其实,整个社会都几乎不知道这个慰问金制度的存在,就连岗村律师自己也不知道。

那么面对现实,“全国犯罪受害者协会”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呢?经过初期的活动,两个原则被确定了下来。

(1)  争取受害人应有的权利(具体讲,受害人应拥有正当的参与刑事审判的权利)。

(2) 建立挽回受害损失制度(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免费;如得不到罪犯的任何补偿,国家应该设立挽回受害损失的支援制度)。

为此,一定要让公众广泛地知道犯罪受害者所处的境地。岗村决定从自己开始向社会发声,以得到媒体的协助。需要让社会大众知晓的就是:(1)中涉及的罪犯可以浏览审理的全部资料,而受害人则什么都不允许看。在法庭上罪犯可以进行供述,而受害人则没有任何辩驳的机会。(2)中所涉及,例如平成十年,根据犯罪受害者支付金制度,有五亿七千万日元被用作慰问金。而与之相对的,为了给罪犯选配律师,政府支付了四十六亿日元,再加上罪犯的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等总共超过了一百亿日元。在受害者因为寻找治疗机构、住院费、生活费等问题而苦不堪言的时候,罪犯却住在政府医院里,花着纳税人的钱接受治疗。

由受害人所处的境地就可以推断出,政府在应对罪犯与受害人的政策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协会从每月发行的会刊,到分别在关东与关西召开的干部会,到志愿者律师负责的电话咨询,再到每年一次的大会,可以说走上了正常运转的轨道。全国各地的犯罪受害者,也接连不断地加入到协会中来。干部们更是积极地在电视、报纸、演讲会上表达诉求。大众传媒的态度也渐渐地改变了。而作为协会负责人的岗村律师被邀请到国会、警察署、医疗协会等地进行演讲。虽然已经七十多岁了,但他仍旧竭尽全力地开展着各种活动。

平成十二年四月,身为日本辩护律师联合会副会长的岗村,被邀请在联合会的研讨会上进行演讲。

原本就是为了被告人进行辩护而存在的日本辩护律师联合会,未必会赞同岗村所主张的受害人权益保护,但是,在演讲中岗村那哽咽的声音,打动了在场律师们的心。最后,全场响起了毫不吝惜的热烈掌声,这也表达了律师们对岗村观点的赞同。在这里,人们相信,历史就要改变。


不是“支援”,是权利



也正在此时,《犯罪受害者保护二法》开始在国会接受立法审议。这是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表明“犯罪受害者”位置的法案。当时在政府以及法务省的内部, “不能再这样下去了”的声音催生了此法案。此后,受害者协会的活动再加上媒体舆论的热议,形成了很强的社会冲击力,最终此法案于平成十二年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一致赞成中通过了审议。

法案的内容包括:在刑事审判中,要优先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旁听劵;在审理中,受害人有一次面对法官进行当庭陈述的机会(一直以来,受害人被称为证人,只允许回答法官或律师的提问)。其他还包括,在刑事审判结束前,根据民事审判或请求赔偿等正当理由,受害人可以阅览和拷贝一部分案卷;性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以屏风遮挡面部,或者在其他房间通过监视器进行“影像连接”发表证言。

岗村以及协会的其他干部强烈地感到,虽然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但绝不能止步于此。例如,受害人被授予的陈述权,在漫长的审理中仅有一次,还可能因为被限制,时间很短。还有关于阅览卷宗的权利,被加上了“被认可是为了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条件,这显然是毫不理解受害人的心情。受害人最需要知道的是真相,他们需要知道的是亲人被杀或是被伤害的理由,绝非金钱。因此,可以说这一法案本身就不是建立在“使受害人行使正当的权利参加刑事审判”这一基础之上。岗村还感到,这种对于受害人的考虑都是出自法院的判断,无非是“多给了作为局外人的受害者一块饼干”而已。

与此同时,在日本警视厅的主导下,旧的《犯罪受害人支付金制度》也开始修改。到了平成十三年(二〇〇一年),支付金的额度开始上升,而且范围也扩大到了留有轻度后遗症的受害人(这之后随着协会的积极活动,终于在平成二十年,每年发放的支付金额度从五亿日元提高到了二十亿日元)。

接着,受害人在案发后三个月内的高额医疗费,也开始被定为由国家支付金制度来支付了,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警视厅表示“治疗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例子并不多”,所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治疗费还是需要受害人自身负担。岗村律师针对警视厅的解释反驳道:“就是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才是最悲惨的。他们需要反复更换医院,医护保险也不予赔偿,还要不断地支付治疗费、护理费等等。这样的人才是最需要国家帮助的。”但是岗村的意见被忽视了。从本质上讲,这一支付金制度还是一种一次性支付(平成十八年支付金期限延长为一年,到了平成二十年由国家支付的各项费用额度修改为了一百二十万日元)。

在受害者协会中,大家决定努力使战前实行过的“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命令)制度复活。这一制度可以使受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对罪犯再提起关于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同一法庭上完成刑事民事两项诉讼。至今为止,亲人被杀害的受害者中,只有两成就赔偿提起了民事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是罪犯无赔偿能力,或者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经济能力再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复活,那么加在受害人及其家属身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沉重的经济负担将消失。而且他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刑事审理。

岗村律师在这之后,得到了向自民党“法律制度调查会”直接申诉的机会。会场中坐满了最高法院与法务省等政府机关的要员。但是,法务省刑事法制课仍然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刑事审判抱有强烈的抵触感。这是一堵难以跨越的高墙,也让胸怀“使刑事案件受害者参与司法审判”目标的岗村以及协会的同仁心痛不已。

于是岗村下定了决心,要到已经可以灵活使用类似制度的德国及法国去考察。

平成十四年(二〇〇二年),岗村作为团长,成立了包括以诸泽教授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的九人考察团。而且, NHK(日本广播协会)的记者也随团同行。

九月十五日,考察团最先来到了德国黑森州的威斯巴登地方法院。岗村这是第一次亲眼见到德国的法庭:法官居中央,在法官的对面左侧是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右侧与日本一样为检察官席。但不一样的是,在检察官的旁边有受害者以“公诉参加人”身份就座的席位,而受害人的律师也拥有“公诉参加代理人”的席位。这就是德国一般法庭的形式。

考察团在法院向当执法官直接提问:

(问)当受害人与被告当庭对峙时,会不会造成法庭混乱?

(答)基本不会。万一有什么情况,法官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受害人参加公诉并不是审理的障碍。

(问)受害人可以参加检方陈述以及建议量刑吗?

(答)可以。

(问)有没有检察官的意见、量刑建议与受害人相左的情况?

(答)有,那时由法官听取双方意见作最终决定。

(问)受害人参与庭审,会拖延审理进程吗?

(答)不会,反而会使审理更加顺畅。受害人是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当事人,将所有当事人聚拢在法庭之上,可以使法官从多个角度审视案件,更快地作出判决。

其实德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之前,也是将受害人置于司法审判之外的。但是,最终德国司法界开始了反省,经过一系列的运动,到了一九八六年终于制定了《受害人保护法》。这才将受害人从“证人”升格成为了“当事人”,并赋予其明确的参与审判的权利。

也就是说,德国建立起现在的受害人相关制度是这二十几年来的事情。德国法官也讲道,日本现在的状况恐怕和德国二十多年前差不多。

岗村第一次感受到了制度的现实存在感。这样一来,日本的犯罪受害者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就不再只是个梦想了。

接着一行人又拜访了柏林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对于受害人与犯罪者的权利是一样尊重的。另外公诉参加人(受害人)与公诉参加代理人(受害人辩护律师)纯粹强调受害方的权利也没有任何问题。这也不会对检察官的工作造成任何阻碍。”(刑事部副部长)

“还没有出现过因为受害人参加而造成的审判混乱以及审理延迟。如果被告人觉得检察官再加上受害人会使自己的处境恶化的话,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出意见,或者被告人一方准备多名辩护律师也完全可以。”副部长很直接地讲道。

此次考察团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则是学习当地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在对罪犯进行刑事审判的同一法庭上,只要受害人要求,法庭也会对被告作出进行损害赔偿的民事认定,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德国,这一制度被使用的频率只有一成左右,比想象的要低很多。这是因为,德国的司法制度将法官分为专门的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两类。一直在主持刑事审判的法官往往会因为民事赔偿请求的认定过于“麻烦”,而予以回绝。而且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不服判决,也不能够进行抗诉。这也是德国法务部十分忧虑的一点,当时已经开始准备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事实上,两年后德国司法制度就作出了使“附带民事诉讼”使用率迅速提升的法律修正。)

另外,欧洲最大的犯罪受害者支援团体“白轮”当时也正在展开大规模的活动。这一非营利团体的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在德国全境拥有四百多个事务所。警察会把“白轮”的联系方式交给犯罪受害者,而接到联络的事务所也会马上派出相应负责人。这样的负责人会向以往从未经历过犯罪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信息或是进行指导,为其参加庭审和要求受害赔偿做准备。负责人还会根据受害人的需要支付首次与律师面谈的费用,并根据情况甚至支付全部律师费。

在德国,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支付,如果受到的伤害是影响终身的,则可以领取“终生年金”。虽然从制度上看,两国没有可比性,但受害人为了使用补偿制度而进行的复杂的材料递交、申请、交涉等,都由“白轮”派出的专家来负责。也就是说,“白轮”与受害者合二为一,从申请国家赔偿、到参加审判,甚至到领取——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审判所确认的——罪犯一方的赔偿为止,“白轮”都事无巨细地对受害人进行了直接支援。

“白轮”每年的预算高达二十亿日元,这其中有百分之四十五来自个人或法人的捐赠,百分之十八来自个人遗嘱捐赠,百分之十五来自国家对犯罪分子的部分罚金,而日本政府将罚金全部收入了国库。另外,全国三十万名后援会会员每月缴纳的会费(约合三百五十日元)也是资金的重要来源。

在考察团接下来访问的法国,国家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逐渐开始关注犯罪受害者救济的。据说在这之前,犯罪受害者一直被刑事司法制度所遗忘。

但是今天,法国已经彻底地实行了犯罪受害者补偿制度。

“刑事补偿委员会”会根据受害者的申请,确认受害情况,然后由国家进行全额损害补偿。

补偿项目分为很多种,其中不仅有医疗费、误工费等,还包括因为死亡或后遗症所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而进行的补偿,这当中也包括了精神损失费。而且此制度是不设定补偿上限的完全补偿制度。虽然补偿金的来源是国家预算,但法国人因为考虑到自己也可能会遭遇犯罪侵害,所以没有太多异议。

即便具有这样完备的国家补偿制度,在法国“附带民事诉讼”的使用率也仍高达百分之九十。这是因为,受害者即使得到了国家的经济补偿,但自身仍旧希望参加刑事审判,知道真相,反驳罪犯的供述,强调正当的量刑建议。为此,作为一切的前提,受害人团体明确表示希望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向罪犯要求赔偿。这就是岗村律师为什么从一开始就一直强调,应将受害者与罪犯置于同等地位,因为他们才是犯罪的最直接当事人,与犯罪具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非是为了钱,作为受害人的正当利益,他们要求有知情权,有参与审判权。

平成十四年(二OO二年)九月末,回到日本的考察团制作了详细的报告书,整理归纳出了《公诉(审判)参加制度纲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纲要》,并建议政府引入这两个制度。

NHK于平成十二年十月,以《犯罪受害者为何无法得救》为标题对“全国犯罪受害者协会”进行了报道。平成十四年,东大作纪实节目组的导演以及职员根据所到德法两国的现实情况,制作了特别节目“如何守护犯罪受害者”。再加上其他栏目内容,NHK总共播放了四组关于犯罪受害者权利的节目。这当中,很多内容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在德国,受害者在法庭上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权利,并当庭发言的画面,给很多司法相关人士带来了很大的心灵冲击。这之后,很多组织以及学会都就受害人参加刑事审判这一课题进行了讨论。

受到上述事件的鼓舞,受害者协会开始进行了关于实现《为了犯罪受害者的刑法》《公诉(审判)参加》《附带民事诉讼》提案的签名活动。以岗村以及协会干部为首,日本全国各地一直默默忍受着悲惨境遇的犯罪受害者们纷纷走上街头,请求路人签名。但是这种诉求,对于关心司法制度的人还好说,对于很多并不了解司法制度的人是难以理解的。这就需要民众从头到尾了解情况。因此,从一开始岗村等人就对签名运动会遭遇困难有心理准备。

但即便如此,签名运动还是从平成十四年十二月开始一直到平成十六年四月,历时一年半,在从北海道到冲绳的整个日本全面展开了。接着,回应这一诉求的人逐渐增多,各个团体也都伸出了援手。受害者协会会员所在地的议会,也开始为了向内阁提交意见书而展开了意见征集,并很快扩展到了全日本。对此,企业和志愿者组织也进行了主动的协助。

平成十五年(二OO三年)七月八日,岗村与其他三名协会干部与小泉纯一郎首相见面。而让这次见面得以实现的,正是聚集了全国四十多万人签名,由一百五十个地方自治体送出的意见书。与岗村等一同面见小泉首相的还有另外两位具有律师资格的众议院议员。岗村等四人以自身所经历的惨痛审判,和在德法两国的所见所闻为基础,向首相提出了希望能够在日本实现“公诉参加”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愿望。这似乎触动了小泉首相的心弦,一直在侧耳倾听的他承诺:“放任不管到了今天,绝对是个问题。要集政府与党派的力量予以解决。”第二天,协会的干部们又将签名意见书亲手交给了法务大臣森山真弓。

首相的指示马上变成了实际行动,法务省与自民党内分别组成了研讨小组。小泉首相也借党首发言的机会讲道:“这是一个必须要跨越党派来解决的问题。”

之前日本政府花大力气建立的“司法改革推进本部”中,法律专家们从来没有关注过犯罪受害者问题。就算收到了受害者协会提交的意见书,也采取无视的态度。如何让这些司法专家们改变想法,如何击破战后一动不动的司法壁垒,被认为是最难的事情。

但是与司法改革推进本部不同,以自民党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成员上川阳子议员为中心的项目小组,已经率先开始考虑具体方法了。到了这一步,受害者运动终于传导到了政府那里。

平成十六年(二OO四年)新年后,政府终于为了犯罪受害者们,召开了以制定“基本法”为目的的集中研讨会。而每次会议,岗村律师、协会的其他代表以及支援团体的代表都会出席,并为自己的目标在会议上奋战。

六月八日,提交给首相的会议中期报告由议员们制作完成。

但是,看到报告文案的岗村却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文案里,“受害者权利”这个词汇一次也没有提到过。取而代之的是“实现对受害者的支援”,不仅如此,“支援”这个词还通篇出现。

岗村推测,文案内容之所以会变成这样,肯定是法务省等相关部门的高官从中作梗。这些高官们想必认为,只要在刑事司法手续上认可被害者的“权利”,那么日本刑事审判的构造就会从根本上被动摇。

岗村认为这是最后的机会了,因此他带着背水一战的决心向司法改革项目组的议员们讲道:

“我们犯罪受害者一贯主张的是,我们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以及我们自身,对于罪犯应当享有作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们作为‘拥有尊严的主体’,应当享有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

几天后,正式报告书面世了。“支援”一词这次在内容中消失了,而“保护犯罪受害者权利”等词汇以及概念成为文章主体。



"我做到了"



平成十六年(二OO四年)秋,《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被正式提交国会审议。执政党与在野党一致赞成。这样,十一月法案通过了众议院讨论,十二月一日参议院也作出了法案可以进行表决的决定。

基本法终于迎来了立法的时刻,此时岗村律师就在参议院的表决现场,他胸前的口袋中装着一张小小的妻子的照片。

自从真苗被杀害,已经过去了七年。被告人西田久已经在平成十一年九月被宣判为无期徒刑。岗村虽然进行了抗诉,但却被东京高级法院于平成十三年进行的二审所驳回。岗村虽然强烈要求再次抗诉,但检方却放弃了,至此对西田的无期徒刑判决成为了不可改变的事实。

《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写道:

第一条 应以保护犯罪受害人的权益为目的,制定实施综合性、计划性的政策。

第二条 本法中所述“犯罪受害者等”,为因犯罪而遭遇损害的人及其亲人或遗属。

第三条 所有犯罪受害者的个人尊严必须被尊重,且受害者有权受到与之相符的待遇。

作为与以上内容对应的实际政策,对受害者请求赔偿进行指导、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使其享有参加刑事审判的机会等补充条款也被写入了《基本法》。

《基本法》第八条中还明确写道,“政府(中略)必须为了犯罪受害者制订基本计划(下略)”。

岗村此时百感交集,由于《基本法》的颁布,大量对于受害者的不合理之处被纠正。妻子的名字也会与法案一同被世人所铭记,岗村甚至觉得这等同于为真苗报了仇。

但是,就算今后受害者可以参加刑事审判,并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自己却再也无法享受这份来之不易的权利了。因为,妻子被害一案的审理已然结束。

受害者协会成立之初作为主要干部之一的本村洋,他所涉及的案件(案情见〔日〕门田隆将:《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许金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注)发生于平成十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的山口县。当时,本村洋二十三岁的妻子和出生仅仅十一个月的女儿被十八岁零一个月的罪犯所杀害。罪犯在闯入本村家中后勒死了激烈反抗的木村的妻子,并对遗体进行了侵犯。然后罪犯将哭泣的孩子反复摔到地面上,之后又勒死。一审二审检方均建议对罪犯判处死刑,但法院主要考虑到其年龄,最终仅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本村洋向日本最高法院进行了上诉。而在案件的整个审理期间,平成十一年的一审中本村希望将妻子遗像带进法庭的要求被拒绝,他仅作为检方证人出过一次庭。

平成十二年五月,《犯罪受害者保护法》正式颁布。本村的案件于九月在广岛高级法院进行上诉审理。这一次,他终于将妻子的遗像带进了法庭,而且没有用布遮掩。(此后,检方抗诉,平成十八年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广岛高院重审。平成十九年,在重审中本村陈述了他希望判处被告死刑的愿望。之后,广岛高院判处被告死刑。平成二十一年至今,被告方一直在向最高法院上诉。)

受害者协会中很多无法享受《基本法》权利的会员,一如既往地继续着各种活动。这是因为他们不希望每天都在发生的新案件中的受害者,再次遭受与自己一样的苦痛,再次遇到与自己一样的不合理境遇,再次体会那种悲惨的经历。何时、何地、何人会成为下一个犯罪的受害者,无人知晓。认为基本法与自己无关的人们也许明天就会被卷入犯罪中。正是为了这些人,会员们才希望拥有一部可以被称为犯罪受害者宪法的法律,并为之奋斗。

能够走到今天这一步,这是每个协会成员努力的结果……

岗村最近一直在这样想。

妻子被残忍地杀害,其实是在用自己的生命来告诉他世间还有如此悲惨的事情。世间有那么多律师,当中也包括岗村自己,但是谁也没有注意到犯罪受害者的悲惨境遇。正是真苗舍身教会了他“为受害者们去做点什么吧”。

如果在那个世界还能见到真苗的话,岗村也许可以向妻子汇报:“我做到了。”

平成十七年(二OO五年)初,岗村律师还没来得及喘口气,根据《基本法》第八条内容制订“基本计划”的工作就开始了。这也是将《基本法》的内容具体到“法条化”的最后一步。

为此,来自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警视厅的代表,以及日本律师协会、报社、研究所等机构的代表,再加上岗村,组成了十五人研讨委员会。他们每天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意见直到深夜。所有成员都以通读当天的所有意见为前提,在紧张的时间安排下推进着会议进程。

其实,即使到了《基本法》正式颁布的时间点,对于受害者参与庭审以及损害赔偿的命令(附带民事诉讼),法务省、律师协会等部分委员仍旧持反对论或者消极论。为此,激烈的论战此起彼伏。七十五岁高龄的岗村,一边与体力极限战斗,一边毫不退让地坚持着自己的主张。

八月,研讨会暂时休会。内阁府通过主页向日本全体国民征询意见。 “公众意见”的结果,赞成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赔偿、刑事审判参与各项目的为八十一票到一百零九票,反对意见为零票到三票。这个结果充分体现出了民意。

另一方面,来自法律学者以及律师协会的反对意见与忧虑也不能说不强烈。例如,“这样一来,检察官作为公共代表进行诉讼的司法原则会被打乱,法庭会成为复仇之地”,“这会对本应冷静客观进行的取证以及量刑带来极大的影响,会祸及将来”,“受害人带有感情色彩的质询会给法庭带来混乱”。更有甚者提出,在四年后将要实行的陪审审判制度中,“市民陪审员的判断会被动摇”。

但是促使日本国民对受害者压倒性支持的,不正是无论什么时代,刑事审判都一直仅由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三方来推进,受害者却被完全忽视的“负面历史”吗?

十一月,研讨会结束,在《基本法》颁布后的平成十七年二月,内阁府发表了包括二百八十条的《基本计划书》,并进入内阁审议阶段。

计划书的重点课题为,“刑事司法制度应增加其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就需要在充分认识到应该挽回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者的权益的基础上,推进各种制度的建立。从此意义上看,‘刑事司法制度也是为了受害者而存在的’”。

至此,犯罪受害者协会的基本宗旨已经被法律明文记载。

基于此,平成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为了保护犯罪受害者的权益而对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进行修改的法律(受害者参加制度)”在国会获得了通过,两年后实施。但作为附带规定,该法最后规定实行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对此制度进行追加修改研讨。

具体追加内容如下:

(1) 关于公诉参加:以杀人、强奸、业务上致死伤等重大案件为对象,如受害人希望,则可享有“受害人参加”资格,并邻座于检察官旁,可以向被告进行有关事实关系的询问,可以向证人询问与被告相关的情况(此时被告享有沉默权,可不做回答)。

在检察官建议量刑之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害人可以陈述与量刑相关的意见。

(2)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在被告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在同一法庭上可以利用刑事审判的证据进行有关损害赔偿的审理。

(3) 法庭之上,可以在某些案件中对受害者的姓名不予公开。

(4) 作为审理原则,受害人可以阅览、誊写公审记录。

(5)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在受害人接受作为证人以及对本人的询问时,为了减轻其不安,可以在其与被告人以及旁听席之间采取遮掩措施,也可以引入通过监视器进行问询的形式。

其他方面还规定了,法庭上受害人代理人的费用由国家支付等。

但是,协会希望实现的另一个目标“挽回受害者的权益(受害人补偿由国家支付)”却仍然未果。(2)中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命令虽然有助于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但罪犯中无资产者占了大多数,因此实际能够得到赔偿的受害者只是少数。日本政府每年拿出的国家补偿仅为二十亿日元,这与欧美各国相比是很低的。

受害者协会的活动此后还在继续。

到平成二十年(二OO八年)十二月,完整的法律被公布。

协会从成立经历了九年的岁月,经过这既漫长又短暂的斗争,犯罪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可以被称为奇迹的变化。

另一个为日本的司法审判带来巨大变化的制度,我想不用多说大家也可以想到,那就是“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法》于平成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通过国会审议,在国民强烈的不安中,于五年后正式开始施行。

全国第一号陪审员审判,平成二十一年五月于东京地方法院开庭。这是一起由邻里纠纷而引起的杀人案,审理从八月三日开始到六日结束,共进行了四天。

法庭之上,三名法官与两侧各三名的陪审员并排就座,这几人的身后是三名后备法官的座位。在他们正对面,右侧是被告以及两名辩护律师,左侧是四名检察官、女性受害人的遗属(长子)以及受害人代理人。受害人参加审判制度施行于平成二十一年一月,这之后陪审员制度也开始实施。公审的模式为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法庭之上,三名法官与四名检察官,再加上三名辩护律师以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十一名市民的审理方式,让法庭的气氛与过去有了明显的不同。

在三天的审理中,两名受害人遗属对被告进行了询问,陈述了意见。陪审员也对证人、遗属以及被告进行了直接提问。检方的量刑建议为十六年有期徒刑,虽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进行量刑建议,但此次是由律师作为代理向法官陈述了遗属们的悲怨,并建议量刑为二十年有期徒刑。休庭后,法官与陪审员进行了合议,翌日,公布了最终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后,被告上诉但被东京高院驳回,至今仍在继续上诉中)。

司法审判不仅仅再是三名法官的事情了。也许,今后的公审也都会按照这种“日本刑事审判的形态”来进行。但是,不要忘记《陪审员法》公布施行三年后还会追加附带内容。

自明治二十三年(一八九O年)《法院构成法》公布以来,不知不觉一百二十年的岁月已经过去,大变革的历史也被刻在了这些岁月之上。

日本的司法审判今后还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与手枪的不幸相遇:日本司法物语》

〔日〕夏树静子著 李昊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目录

第一章 俄国皇太子遇袭

第二章 暗杀明治天皇

第三章 昭和时代的陪审审判

第四章 极富勇气的翼赞选举

第五章 日本犯罪史上空前绝后的毒杀

第六章 有一段历史叫“松川事件”

第七章 审判《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第八章 八海事件:三次死刑判决

第九章 “大婶,我把我爸杀了”

第十章 永山则夫:与手枪的不幸相遇

第十一章 法律进入“离婚时代”

第十二章 为了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亲人

特别对话录 事实的兴味,法庭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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