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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普法 | 重庆邮电大学安全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2017-09-30 重邮e站微+平台 重邮微校


重庆邮电大学安全法制教育


01

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02

关于反恐怖主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 其他恐怖活动。

03

关于打击恐怖音视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恐怖音视频”,是指“东伊运”恐怖组织通过拍摄、录制并公开发布,以及翻译其他恐怖组织音视频内容制作并公开发布,介绍恐怖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宣扬“对异教徒圣战”、“暴力推翻现政权建立东突国家”等暴力恐怖思想,传授制枪、制爆、制毒以及恐怖袭击手法等恐怖犯罪方法,煽动实施爆炸、暗杀、投毒和自杀式袭击等恐怖活动的音视频。

(二)公安机关重点依法惩治六类涉恐怖音视频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参与制作发布的;二是从境外网站下载并在境内网上进行传播的;三是提供网址煽动观看下载的;四是下载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传播的;五是组织聚众观看恐怖音视频的;六是受恐怖音视频煽动刺激开展暴恐活动的。

04

关于教育领域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意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三)中央统战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抵御疆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的意见》。

“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04

关于反邪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三百条: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 /  保卫处

排版 / 王君艳

执行编辑 / 周厚继、杨帅、王宇函

指导老师 / 高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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