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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定州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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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宋老二:13111601690/dzsonglao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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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南、北至107国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另行规定)。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广大居民要转变思想观念,认真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全民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规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各办事处,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报社,市公安、监察、民政、工商、执法、住建、教育、财政、安监、环保、社区办、电视台、交警、市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监管治理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公安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110、2320506(市公安局危爆大队)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北至107国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以内的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称禁止燃放区域)

第三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另行规定。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各办事处、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查处情况通报相关责任部门。

第六条各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日报社,市纪检监察、民政、工商、执法、住建、教育、财政、安监、市供销社、环保、社区办、交警、电视台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一)各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治理的宣传、举报、治理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各村(街)、社区、居民小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牌,督促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情况上门告知,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制定我市移风易俗相关措施,引导市民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规陋习。

(三)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禁止燃放区域内宾馆、酒店、商场(店)、婚庆公司等单位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在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四)市执法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中山路、清风街、兴定路、中兴路、博陵街、明月街、建设街、商业街、自来佛街)两侧门店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劝阻、制止在城市主干道违规燃放行为,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五)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劝阻、制止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违规燃放行为;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规模以上小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六)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在校学生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医疗机构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专项经费。

(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落实执纪问责,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文明办、日报社、电视台配合,利用网络、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宣传,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禁放的良好氛围。

(十二)市安监局负责城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监管工作;市供销社负责压减双响、礼花弹、组合烟花等烟花爆竹的库存数量和销售量。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大气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启动工作;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禁止一切燃放活动。

(十四)市交警大队负责违规改装电子炮的车辆的清理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公安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监管区域和分管行业系统内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督查局将各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及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4年1月27日印发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平安的生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为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的原则,重点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日常监管、处置违规燃放等方面,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主城区管的住的目标,为建设文明、平安、卫生、环保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方法步骤

(一)集中宣传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市委宣传部牵头,日报社、电视台配合,制定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宣传方案。站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形式,高频率、高密度的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市执法局负责利用户外广告牌匾和大屏幕进行宣传;市交通局负责利用公交站、公交车、出租车广告位进行宣传;车站管理局负责在定州站和定州东站设立宣传栏;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定期发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益短信进行宣传;规定中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标语、发放通告和明白纸、签订保证书等形式,做好本系统和监管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办)要通过在各个村(街)、社区、居民小区悬挂标语、张贴通告等形式,做好本辖区群众的宣传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集中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

1.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市公安局牵头,从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专业执法队,在“禁放”区域内以徒步与乘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严肃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2.办事处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禁放”管理工作,村(街)、社区成立巡查小组,切实发挥红白理事会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本辖区的监管工作。

3.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一起违规燃放行为。

4.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要通过报社、电视台、政府微网等媒体,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曝光。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7年3月1日至3月7日)。各成员单位总结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成效,形成书面报告,2017年3月4日前报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机制,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典型。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政委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主城区主管副职为成员的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华占军副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办事处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各办事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编发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禁放”工作。市烟花爆竹专业执法队对违规违法燃放行为要做到严防、严查、严治、严罚,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督查局要对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行动迟缓的单位,要严肃追责,同时将各单位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年终考评范围。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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