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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 《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2.0版本发布

2016-07-0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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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指导,数据中心联盟筹建的“大数据发展促进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鲁春丛所长代表中国信通院、中国电子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单位共阿里巴巴、京东、360、世纪互联、滴滴出行等80多家公约发起单位发布了《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2.0版。

新版《公约》在1.0版本(于4月28日在“2016大数据产业峰会”上发布)基础上,经过征求企业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广泛讨论,最后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和数据中心联盟共同起草完成。

以下是鲁春丛所长发布实录PPT:

一、公约2.0版的修订背景
鲁所长首先介绍了公约2.0版本的背景。当前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发展,然而在数据流通与开发的过程中,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数据流通相关立法与规范尚不健全,行业秩序亟待规范与构建,企业对于数据流通相关的法律及规范存在迫切需求。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自律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数据中心联盟在今年四月发布了《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的测试版,也就是1.0版本,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共计有五十四家企业自愿加盟。与此同时,《公约》第一版也收到了来自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及进一步诉求。鉴于《公约》第一版的内容过于原则,为有效反映企业需求,促进自律规则的进一步细化落地,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公约1.0版本做出了修订更新。

在公约修订过程中,数据中心联盟与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密切合作,组织召开多轮专题研讨会,并由业界专家起草修改,经参与企业广泛探讨修改及进行书面意见反馈,最终形成了《公约》的第二版。

二、公约的内容及更新
其次,鲁所长介绍了新版公约的内容及更新情况。除明确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外,此次公约修订中最大的亮点是将一些行业达成共识的原则与规范纳入公约之中,使得公约具备了超前于法律法规的引领性和自律性,有助于发挥行业的积极能动作用,引领数据流通规则的构建与良性生态的形成。
 
鲁所长指出,新版《公约》比照此前版本做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与更新:在架构上,新版公约整合了旧版公约的七条内容,将其纳入“数据权益”“数据流通”“数据应用”三大框架,并分列为五章共计十五条内容,提升了公约整体架构的完整度和充实性。在内容上,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了数据流通的定义、企业对数据的权益、个人与企业的权益协调、数据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第三方平台责任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技术标准与审计认证、公约持续更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等方面内容,有助于促进公约规定的细化落地。

接着,鲁所长详细介绍了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公约的四大亮点
鲁所长指出,本次新修订的《公约》有四个方面的显著亮点。

第一,保障各方数据权益。在强调用户权利基础上,新版公约尤其增加企业对于数据合法权益的条款。加入公约的企业应承诺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他人意愿侵入、窃取、交易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不使用非法获取或来源不明的数据。有利于规范数据流通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产业环境。

第二,强化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新版公约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手段,强化数据流通各环节的,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全生命周期的规范有序。有关风险评估的具体手段,我们将逐步推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标准和实践。

第三,推动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公约鼓励企业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数据流通行业最佳实践、技术标准的形成,推进三方认证及审计机制构建完善。

第四,通过多重手段促进数据的充分流通与应用。公约积极引导制定数据流通合同示范文本,促进数据的充分流通及价值释放。引导企业在数据流通中维护数据质量、提升数据可用性,维护良好秩序,增进用户信任。

四、公约的后续工作
最后,鲁所长介绍了公约的后续工作。此次《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只是一个起点。下一步,我们将选举成立专门的秘书处,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进行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我们将根需要,推动公约版本的持续完善与更新;逐步推动出台配套的行业细分标准;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三方认证与审计制度;与此同时,不定期发布行业研究报告、召开数据流通研讨会、增进企业间交流,在数据流通领域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

此外,新成立的“大数据发展促进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工作组,依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以雄厚的法律研究基础,为委员会的运作及公约的修订、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指引与法律支持。
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v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数据权益,保护用户隐私,促进数据流通,开发数据价值,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数据流通,是指通过采集、共享、交易、转移等方式,实现数据或数据衍生品在不同实体间转换的行为。


第三条  数据流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商业道德及社会公德,践行相关标准及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权益


第四条  用户对其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个人数据的采集、共享、交易、转移等应明确告知用户,并经用户同意或取得其他合法授权。


第五条  企业对其合法、正当途径采集、获取、生成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他人意愿侵入、窃取、交易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不使用非法获取或来源不明的数据。


第六条  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需求及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用户在其个人数据流通中享有的选择、获取、更正、退出、删除等权利。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七条  企业应强化数据流通各环节的风险评估。涉及个人隐私的,应经用户同意或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非经合法授权,不得共享涉及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数据。


第八条  数据流通方应订立合同,明晰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数据流通中不同实体责任的有序转移。鼓励采用数据流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鼓励第三方数据流通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数据流通规则及标准的构建完善。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条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数据管理内部机制,提升数据流通透明度及可追溯性,健全数据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体系。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数据流通行业最佳实践、技术标准的形成,推进三方认证及审计机制构建完善。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提升用户信任,维护数据质量,提升数据可用性。鼓励社会经济价值较高或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加盟企业承诺遵守公约规定,接受社会监督。成立专门秘书处,作为公约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数据中心联盟负责解释,并根据后续需要持续更新。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据中心联盟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源:“CAICT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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