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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院长刘多为大数据产业“号脉”:数据开放与共享水平需提高

2017-05-05 数据观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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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国家大数据战略引领之下,大数据政策环境与基础设施逐渐完善,我国大数据发展正式进入快车道。据《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2016年已达到168亿,预计在未来几年还会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但我国大数据发展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发展瓶颈问题。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刘多接受了媒体专访,为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号脉”。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刘多接受媒体专访

我国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水平相对较低

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推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成为新的趋势。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如果大量数据“深藏闺中”无疑是极大的浪费。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政务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2016年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工信部出台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51号文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将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放到了比较重要的位置。政府数据开放是指政务数据资源通过网站或API接口对社会开放,而政府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之间内部的数据资源共享。


刘多表示,我国政府部门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不愿开”。部分政府部门在数据开放与共享方面缺乏动力,部门利益的本位思想较重;

 

第二是“不敢开”。由于相关制度、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缺失,政府部门往往不清楚哪些数据可以跨部门共享和向公众开放,认为数据开放和共享具有较大风险从而不敢过多开放数据;

 

第三是“不会开”。各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在技术层面也存在问题。由于缺乏公共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往往依赖于各部门主导的信息系统,而这些系统在前期设计时往往对开放共享考虑不足,因此实现信息开放共享的技术难度较高。

 

针对上述问题,刘多提出了解决建议:

 

首先,针对“不愿开”,要不断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开放共享。同时应当充分发掘政府数据的企业需求及民众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升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和共享的收益;

 

其次,针对“不敢开”,要从制度、法律法规、标准等三方面加以改善。制度层面,可以通过确立资源目录、建设数据开放白名单、明确数据开放共享的推进主体等方式加以改善。法律法规方面,需要确立数据开放共享的上位法,目前我国只有贵阳市发布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统筹的法律文件。在标准层面,应鼓励国家层面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的建设,对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指导;

 

最后,针对“不会开”,要不断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能力,降低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门槛。


大数据技术产品原创性不足 需求对接存在错位

“我国在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着大数据原创性的技术和产品尚不足,产品和需求对接存在错位的问题。”刘多指出了我国在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大数据原创性的技术和产品尚不足,尤其是开源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非常明显。当前,从大数据技术与产品的供给侧看,我国虽然在局部技术实现了单点突破,但大数据领域系统性、平台级技术创新仍不多见。大数据处理工具都是“他山之石”,一些知名企业用的都是国外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技术,自主核心技术突破还有待时日。

 

产品和需求对接存在错位。大数据需求方对大数据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要求日渐提升,但对市场上提供的大数据相关产品了解不足,对其性能、功能等指标不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从大数据技术与产品的需求侧看,金融、电信、工业、医疗、政府等行业用户来说,都面临着如何选择商用产品、如何构建和运维大数据平台等问题。供应商面临着紧跟技术趋势、精准对接用户需求的压力。

 

解决原创性不足与对接错位问题,应该重点把着力点放在深入挖掘业务需求,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上。发挥产业联盟等平台作用,把国内优势技术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合力,突破关键技术,推出满足关键行业重大需求的大数据技术产品体系,并以产业实践为基础,逐步形成大数据标准体系和知识产权体系,并逐渐向技术和产业前沿和高端跃升;通过技术手段,充分评估、肯定国内大数据厂商的技术和产品能力,指引政府和行业客户选购更符合要求的大数据产品,有利于企业技术和产品的成熟完善,从而推动大数据产业真正落地。

 

刘多还指出,在深化大数据产业应用领域里,也存在应用领域不广泛、应用程度不深、认识不到位等问题。

 

在政府层面,依据《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大数据的技术将应用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入影响各行业信息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2016年,国家加大了对大数据应用的推动力度,批复了京津冀等8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超过10个大数据国家工程实验室,医疗、交通等行业相继出台了关于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大数据在各垂直领域的应用进程。

 

在企业层面,依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市场调查报告,近六成企业已成立数据分析相关部门,超过1/3的企业已应用大数据,超过60%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营销分析;其次,50.2%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客户分析;另外,将近50%的企业将大数据应用于内部运营管理。大数据应用为企业带来的最明显效果是实现了智能决策和提升了运营效率。

 

但是,由于企业内部或政府内部信息孤岛现象存在,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沟通不畅,对于新技术、新事物的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深化,大数据的落地应用仍然不多,大数据产业规模仍然主要由风险投资来支持,还没有进入全产业盈利的良性发展阶段。根据Data.gov全球开放数据深度报告,包含大数据应用水平、执行程度及影响力的综合评分中,我国得分为11.8分,而美国的得分为93.4分。当前,以建立多种行业平台为手段,积极促进政、产、学、研、用成果充分交流,展开各行业案例交叉学习,帮助企业提升自身大数据能力建设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刘多介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前沿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政策支撑、产业化推广等方面一直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在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数据资源流通方面,目前已经制订完成了一些标准和相应标准符合性的测试方案,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作的一些尝试。同时,信通院牵头组建了数据中心联盟大数据发展促进委员会,作为产业交流的平台,也在积极推进大数据产品评估工作,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数据流通共享需求呼声高 数据安全界限尚不明确

数据资源流通和交易是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的基础,市场各方对推动数据流通共享的需求呼声很高,但数据安全界限尚不明确,刘多对此问题表示担忧。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限定过于宏观,许多问题仍未明确。例如在《网安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条款中,“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流通产业层面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匿名化”、“知情告知”、“明示授权”也分别存在类似于“需要匿名化到什么程度”、“用户是否可以拒绝提供信息”、“什么样的信息可以默示授权”等尚未厘清的问题。

 

其次,制度、标准等发展滞后于产业增长速度。如今中国数据交易流通的产业链已经初步形成,在全国各地开花,数据交易流通产业规模逼近百亿产值;超过18家地方政府建立了政府数据开放、数据资产管理、本地数据流通为目标的区域数据交易市场。产业界普遍对数据资源在企业间流通共享所产生的价值预期很高。而传统的制度建设以及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审批环节较多,与产业迅猛发展的速度无法匹配,很多合法的业务难以开展。

 

目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推进行业自律为手段,建立市场接受度高的第三方团体标准体系,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协助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实现政府和产业的协同治理,在技术层面实现有效监管,保护合法参与者的利益。从信息源头和信息使用的各个环节,实现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最大化弥补法律监管空缺,形成有序、市场化驱动、多方协作的高效产业生态。在宣传、认证正面典型的同时,披露产业漏洞环节,逐步剥夺违法、落后者的市场生存空间。通过鼓励正当、合法、规范的对数据资源进行生产、流通、应用,淘汰地下黑市,快速建立行业秩序,才能确保大数据产业健康蓬勃发展。


本文转载自数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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