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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系列解读三 | 加快推动分享经济税制创新

2017-07-07 张群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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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改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如何推动和规范分享经济发展做出战略性部署,也对社会各界存在的各种困惑和争议给出了顶层设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作为分享经济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的主要支撑单位,在分享经济研究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为使业界深入了解分享经济的新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表了系列解读文章,以下是系列解读文章第三篇,敬请阅读。


当前,分享经济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其颠覆式创新所带来的税收制度挑战仍然困扰着分享经济的发展壮大之路。本月初,八部委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提出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政策,为完善分享经济税收支持,以便充分发挥分享经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闲置资源流动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分享经济对税制创新提出迫切要求

(一)规范分享经济税收政策是践行包容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行的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存在部分领域适用税率较高、平台企业的增值税无法实现应抵尽抵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分享经济企业的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不适应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此外,由于分享经济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很多在线交易的类别和所得的定性难以划分,对分享行为征哪种税仍未有定论,增加了平台企业的税务遵从风险。


(二)规范分享经济税收政策是实现合法发展的内在要求

依法纳税是一个公民或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获得合法地位的重要来源。从融资诉求来看,一些希望获得资本市场认可或寻求上市的企业需要解决税务方面的潜在风险。经营诉求来看,Airbnb已经与美国、荷兰、法国等全球各国275个各级政府签订了税收协议,通过代收代缴税款减轻地方政府税务工作负担,主动换取平台在当地的合法经营权。


(三)规范分享经济税收政策是确保税收公平的内在要求

分享经济对传统行业摧枯拉朽式的颠覆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不同层面的抵制。其中,由分享经济不用纳税所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成为传统行业经营者反复抨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分享经济发展迅猛,对传统行业冲击较大的领域,比如出行和住宿等,尽快明确税收政策,推动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和资源提供者依法纳税,已经成为化解各方矛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环节。


(四)规范分享经济税收政策是保障国家税源的内在要求

当前,分享经济正在迅速向各领域拓展,规模也快速增长,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国家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达34520亿元,且未来5 年仍将保持40%左右的增速。可以看出,分享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此外,由于税制规定的缺失,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某些交易避税的新手段,造成税收损失。对分享经济进行依法征税,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保障税源,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分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税制制约


(一)分享经济增值税无法实现应抵尽抵

分享平台大部分为不占有资源的轻资产企业,主要资源来自外部,平台获取的实际收入为按比例抽取的服务费(佣金)或供需双方的交易差额,而由于大部分资源提供者是不具备开票资质的自然人或事业单位,如运满满平台上的货运服务分享者多为普通货车司机、易科学平台的科研仪器提供者很多为高校,导致平台无法对支付给资源提供者的资金进行进项抵扣,大大加重了平台的纳税负担。目前,部分平台为了鼓励大家在平台上分享和交易,主动承担了这部分税收成本。


(二)部分资源提供者的适用税率偏高

当前对于职业化的个人资源提供者,我国并未明确是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如厅客平台上的自由撰稿人目前自行申报纳税,资源提供者主要适用现行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降低了资源提供者的积极性。随着分享平台逐步拓展,越来越多的职业化分享者出现,从兼职威客转为专职,如果“一刀切”,全部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并不合理。


(三)分享经济遭遇税收管辖矛盾

分享经济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分享平台、交易的买方、卖方三者可能分属不同地区,征税机关进行税收管辖的相关规定难以直接投射和适用,增大了税源属地的确认难度,也为地方政府确认责任主体带来困难。如平台在上海开展的服务,由于平台是在天津注册的,因此该商业行为属于天津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上海无关。基于此,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便于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同时便于管控税源,要求分享平台在当地开设分公司,大大增加了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滴滴出行、小蓝单车等都存在此问题。


三、创新分享经济税制存在的主要挑战


(一)分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不确定

对分享经济而言,支付平台、分享平台和资源供给者都是纳税主体,但我国目前针对各主体承担具体纳税义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但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分享经济模式下纳税主体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税法主要依托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进行税源查证,而分享经济通过互联网大大降低了交易门槛。根据工商总局2010年第49号令,自然人只要向互联网平台申报其真实身份,就可以开展网上经营,无需到相应的交通、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也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这意味着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传统的渠道查询税务来源。


(二)分享经济的纳税标准不明确

新型分享经济交易范围从有形的房屋、车辆、物品拓展到无形的资金、时间、技能、经验等,分享形式包括出租使用权、置换所有权、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分享经济的多样性、交叉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现行税法对分享经济收益进行准确的税种、税率等认定和划分。如小猪短租平台上的房屋短租、“在行”平台上的知识分享,目前均未明确其相应税种和纳税标准。


(三)分享经济纳税稽查难度较大

我国的分享经济主要通过互联网形成的虚拟交易平台进行资源分享交易,在虚拟环境下交易价格的认证受到限制,各种票据、凭证多以电子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给税额稽查带来巨大障碍。此外,当前很多融合领域的分享行为并未明确具体经济性质,因此没有全国统一的票据规范。如滴滴、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提供类似的网约车服务,但平台开具的发票内容多种多样,包括约车服务费、旅行服务费、劳务费、服务费甚至旅游费等。交易凭证的不规范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四、加快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政策

税制创新是规范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各界应以《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为契机,加快推动分享经济税制创新,在推动分享经济合法化发展的同时,适当降低平台企业和分享者税负成本,鼓励更多分享者通过平台开展资源分享,推动分享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分享经济的前瞻性税收政策研究和税制政策储备,实现保证税收收入和促进新业态发展的平衡。


(一)优化分享经济税收政策

建议结合行业成熟度及从业者收入等因素,考虑适度调整征税政策,帮助分享平台和分享者轻装上阵,更好地释放分享经济的活力。


一是探索平台企业提供分享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费用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建议明确对专职分享者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标准,便于其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通过降低分享者纳税负担,提高社会大众参与分享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分享经济红利惠及更多民众。


三是针对规模日益扩大的分享经济,探索构建区域税收转移机制,根据公司注册地和交易发生地的不同,两地共享税收、共同管理,尽可能减少地方政府对分享平台经营行为的干预。


(二)完善分享经济税收制度

建议逐步从技术和制度上推进税务信息化,使税收管理和服务能够适应分享经济的特点,以进一步规范分享经济市场,渐进有序规范分享经济税制,为优秀合规的分享平台发展奠定稳固的法律基础。


一是明确分享行为的经济性质并按规定进行税率分类,加快对分享业务经济性质的界定。


二是积极与分享平台合作,探索借助平台实现交易监控和代扣代缴税款。


三是操作层面在更多领域积极推行电子发票,促进分享经济业态办税业务的优化和提升,提升企业办税效率,节约办税成本。


作者简介

张群,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联系方式:zhangqun@caict.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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