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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系列解读四 | 夯实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基础

2017-07-10 王甜甜,李强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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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改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如何推动和规范分享经济发展做出战略性部署,也对社会各界存在的各种困惑和争议给出了顶层设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作为分享经济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的主要支撑单位,在分享经济研究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为使业界深入了解分享经济的新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表了系列解读文章,以下是系列解读文章第四篇,敬请阅读。


分享经济是一种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分享闲置资源的商业模式,信任是其发展的基石。近日,由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提出一系列举措夯实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基础,对下一步完善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促进分享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信用缺失下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本土特色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活跃,发展迅速,已经由“点”及“面”,在诸多领域快速渗透。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分享经济在国内的发展实践中呈现出一系列新情况和新现象。


(一)从行业成长看,呈现爆点不爆的情况


目前,全球视野下,出行、住宿、金融、办公等领域都已经成为分享经济的引爆点,诸如Uber(共享出行平台)、Airbnb(住房分享平台)、LendingClub(P2P网贷平台)、WeWork(共享办公平台)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平台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但从我国情况看,除了出行领域在大规模资本补贴下发展较快之外,其他领域都尚未出现真正的爆发式增长,也没有出现与全球巨头相匹敌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内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关系导致分享文化缺失。


(二)从运营模式看,呈现重资产化的情况


以P2P网贷为例,尽管我国P2P网贷平台达数千家,但整体呈现明显的重资产化或再中介化特点,突出表现在平台通过雇佣大量线下团队对借款方进行实地调查,征信成本巨大。再以在线短租为例,为了弥补信用缺失导致的房源供给量不足、供给质量差等问题,与国外典型的轻资产模式不同,国内很多平台直接参与资源的提供和管理,这也是以B2C模式和自运营为特色的途家网成为国内在线短租市场引领者的原因之一。


(三)从责任履行看,呈现平台担责的情况


尽管绝大多数分享经济企业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但为了降低信用缺失下消费者的顾虑,很多平台企业通过主动承担经营责任的方式增强消费者信心。其中,最为典型的做法就是“先行赔付”机制。这种机制是在消费者发起服务投诉时,首先由平台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付,而后再界定事故责任的办法。其本质是通过平台的信用或担保来重塑供需双方的信任。


(四)从用户行为看,呈现失信频发的情况


信用约束不足的直接影响必然是失信行为频发。以国内正在广泛兴起的共享单车为例,车辆违规停放、骑出限制区域、单车占为己有等损人利己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其他用户的使用带来极大不便。更为恶劣的是,恶意破坏单车、损毁分享码号等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直接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二、我国分享经济企业增进信任关系的探索实践

植根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发展土壤,我国分享经济企业探索出了许多增进供需双方信任关系的实践经验,加深了信用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对于提高我国公民信用意识、培养公民守信习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搭建信用评价体系


通过每一次交易记录以及供需双方的互评,搭建起平台生态内的用户信用评价体系成为几乎所有分享经济企业的普遍做法。例如,滴滴出行已在全国100个城市正式上线服务信用体系,每位快车车主都将拥有个人专属的服务信用档案和服务分值,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的车主可获得更高的服务分,从而获得更多的订单和收入,服务分未达及格标准,则会被末位淘汰。通过此种方式,在帮助服务优良的车主获得高收入的同时,也能让乘客获得更好的服务,从而进一步加深供需双方的信任。


(二)引入第三方征信数据


为了弥补平台自身信用数据的局限性,许多分享经济平台尝试引入第三方征信数据来增进信任关系。例如,小猪短租、神州租车、永安自行车等分享经济平台都已与嵌入在支付宝钱包中的芝麻信用开展合作。数据显示,永安自行车平台上使用芝麻信用分的频次已达到3000万人次,其中仅有42人违约。此外,许多分享经济平台对于信用良好的高分用户还推出了减免押金、快速下单等特权。比如小猪短租就为芝麻信用分在600分以上的用户提供免押金入住服务。


(三)建立实人认证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分享经济企业都通过与公安部下属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或具备接口资格的第三方身份认证公司开展合作,建立了实名认证体系。部分企业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推出了实人认证,即要求用户做出随机姿势并拍照上传系统,再将照片与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对比,最终对用户的身份进行确认。例如,阿里巴巴旗下闲置品交易平台“闲鱼”就在此前实名认证的基础上建立了“实人认证”体系,以确保个人身份更加真实可信。


(四)采取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


为了消除供需双方交易时对于资金安全的顾虑,保证交易顺利,许多分享经济平台都采取了类支付宝的担保交易模式。例如,在小猪短租平台上进行交易时,房客不是直接将房费支付给房东,而是由平台代为保管房费,等入住完成房客确认后,平台才将房费支付给房东。在担保交易模式下,如果出现虚假房源或房东没有预留房间的情形,房客将被退还全部订金并获得首日房款赔偿;如果房客计划有变需取消入住、或提前退房,房东则可按交易规则约定比例获取合理的违约金。


(五)借助商业保险


在一些分享经济领域,平台通过借助商业保险的方式来更好地保障供需双方的权益,增强交易信心。例如,蚂蚁短租与太平洋保险展开合作,推出了“免费保险”计划,为平台上的房东、房客购买相应的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其中,针对房东的家庭财产综合险投保范围涵盖了室内装修与室内财产,在短租过程中,如果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家居用品出现损坏,房东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而针对房客的住宿旅客意外伤害险则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与意外医疗等。


三、我国分享经济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

我国分享经济企业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发展困境。但是,仅靠企业自身无法真正解决信用缺失的问题。国际比较看,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所需的信用环境仍然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挑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与体制机制不健全,对个人失信行为缺乏有力约束


目前,美国的基本信用法律共有16部,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对信息披露、权益维护、失信惩戒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问题的立法。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我国才开始探索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但失信惩戒的对象大多为企业或企业相关负责人,针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还非常有限。


(二)我国公共征信系统不完善,难以为供需双方提供可靠的信用基础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主要是以央行主导建设的公共征信为主。就央行现有个人征信数据来看,存在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对于已经收录的自然人,其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也远远不足。截止2016年9月,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8.99亿,其中只有4.12亿人有信贷业务记录,其余自然人在央行系统中缺乏有效征信信息。此外,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数据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使用,分享经济平台并没有资格获取这些数据。


(三)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分享经济企业难以借助市场力量完善信用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成熟的信用服务产业,以亿百利(Experian)、爱克非(Equifax)、全联(Trans Union)为代表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依托FICO信用分等标准化的信用产品,能够为分享经济企业提供便利的市场化信用解决方案。相比之下,我国信用服务的市场化进程近年来才刚刚启动,目前主要局限在企业征信领域。2015年初,央行发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个人征信领域的市场化发展进入初步探索阶段,但至今未正式发放牌照。


(四)公民信用意识普遍淡薄,导致分享经济在我国发展伊始就缺少良好的氛围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基本建成已经历了200年左右的历史,企业和个人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公民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在信用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相比之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公民对“信用”还未产生成熟认知、缺乏守信习惯,许多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不以为意。例如,专注于校园市场的“ofo共享单车”在消费群体普遍文化程度和素质较高的情况下,仍然遭遇到车辆丢失、学生开发“密码攻略”免费骑车等窘况。


四、加快夯实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基础

从《意见》十六条的内容看,关于加快分享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所用篇幅最长的一条,从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健全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等多个方面,为进一步夯实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提供了政策支撑。比如《意见》提出要“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这对弥补我国以央行主导建设的公共征信体系在分享经济领域应用的不足提供了支撑。同时,政府与企业信用信息的双向互通,特别是由政府主导搭建跨企业、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弥补单个企业在信用评价和惩戒方面的不足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向。


当然,《意见》指明的方向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未来分享经济信用体系的完善仍然需要从两个方面继续用力:一是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向企业开放必要的信用数据。比如,对于可公开查询的信息,政府部门可直接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接口,方便企业应用;对于未向社会公开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可探索为平台企业进行信息查询比对提供便利。二是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比如央行应尽快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加快推动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并鼓励市场征信机构与分享经济平台数据对接,结合分享经济发展需求与数据特征加大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



作者简介

王甜甜,现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联系方式:wangtiantian@caict.ac.cn。

李强治,现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联系方式:liqiangzhi@caict.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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