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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分享经济要处理好三大关系

2017-08-23 黄金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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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是“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创新,其迅猛发展的同时,给传统的市场格局、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的本质涉及新业态与旧业态、平台与资源提供者、政府管理与平台治理三大关系,协调与处理好这三大关系,对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三大关系的具体内容

(一)新旧业态的关系

 

第一,分享经济的业态创新冲击既有利益格局。分享经济是“互联网+”在各领域的融合渗透,政府管制程度越高、用户痛点越多的领域,就越容易催生新业态。新业态在技术、理念与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使其更受消费者欢迎。

 

以交通出行领域的分享经济为例。相对于传统出租车而言,网约车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供需匹配、更加优质的出行体验,从而抢占了传统出租车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导致两者的冲突加剧,而且这种冲突不仅仅表现在市场竞争上,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

 

第二,新业态的发展存在政策风险。新业态与旧业态冲突的背后,存在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新业态的政策风险。因为新业态的出现,往往突破了既有的制度框架,这使得新业态面临着身份的合法性问题。新业态的合法性越不确定,旧业态对其抵制可能越强烈。比如网约车的合法性在尚未得到政府认可时,出租车司机围攻网约车司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在网约车合法性得到确认之后,类似事件很少出现了。

 

从现实来看,许多新业态只能打政策的擦边球,或者游走于政策的灰色地带,这给新业态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相应地,资本市场往往对存在合法性风险的业态持疑虑与观望态度。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出台文件,明确了网约车身份的合法性。这标志着政府开始正式从制度层面回应新业态与旧业态的冲突、新业态的合法性等问题。不过,该政策落地效果不容乐观。更具挑战性的是,尚有相当多的领域存在着类似政策风险亟待解决,比如小猪短租、Airbnb等互联网民宿短租行业仍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

 

(二)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关系

 

第一,平台与个体资源提供者的责任划分不清。对于自营平台而言,平台自身就是资源提供者,所以,平台理应对所有资源的交易过程负责。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平台上的资源主要起信息中介的作用,并不提供资源。不过,不同的第三方平台对于交易过程的介入有所不同,有些只是简单地充当信息中介,而有些则介入到定价、运营等环节,此时,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责任界定更为复杂。如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网约车平台应该负多大的责任?

 

第二,海量分散资源提供者权益缺乏保障。在分享经济各业态中,绝大部分个体资源提供者与平台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的权利受不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如在平台上从事劳务分享的兼职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会难以获得平台的赔偿。但如果要求平台承担过多责任,则会抑制分享经济发展,国外就出现过劳务分享企业由于劳工诉讼而破产的案例。因此,如何既能够有效保护好劳动者权益,又避免给予平台过多的责任,是一个难以平衡的问题。

 

(三)政府与平台的关系

 

第一,属地化管理与平台化运营存在冲突。分享经济通常采用平台经济模式,而平台经济所具有“一点建设、全网服务”的典型特征,这种跨地域性运营与既有的属地化管理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在现实中,行业管理部门出于税收、管理便捷等考虑,往往会要求平台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并将业务运营数据在当地监管机构进行备份。这种属地化的管理方式显然是不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大大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因此,鼓励平台经济与调动地方积极性缺一不可,但这显然是一个难点。

 

第二,政府和平台的责任边界模糊。新业态的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政府如果直接套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则会束缚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监管思维与监管模式的创新成为必然。从实践来看,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逐级监管模式。

 

逐级监管模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平台的责任界定问题。一方面,相当多的平台只是连接资源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如果赋予平台过多的责任,则会束缚平台乃至分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要给予平台充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平台对于交易活动有着不同程度的介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应该积极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


二、处理好三大关系的对策建议

政府应顺应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按照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等原则,进一步增强政策包容性与灵活性,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从而促进分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对新旧业态实行分类管理

 

政策具有稳定性,而分享经济新业态的创新性给这种稳定性造成了挑战。现有的诸多行业管理政策是按照传统业态的特点来设计的,其在准入条件、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方面,可能都与新业态的发展有不适应之处。因此,应实施分类管理,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

 

同时,应鼓励旧业态的转型升级与新业态的差异化发展。新业态的出现,必然会对于传统的业态造成冲击,在此情况下,旧业态应顺应趋势,主动转型升级,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鼓励新业态走差异化发展路线,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化需求。

 

(二)明确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权责关系

 

针对平台与资源提供者之间责任界定不明确的情况,政府应根据分享经济的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责任义务,明确履责范围与追责标准。同时,平台应该充分利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充分保障平台上资源提供者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海量分散资源提供者的权益,政府要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协调好政府管理与平台治理的关系

 

为了给分享经济在地方上的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应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同时,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平台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逐级监管模式,强化平台内部治理与安全保障,探索建立政府、平台、用户、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

黄金,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要从事分享经济、平台治理等领域研究。邮箱:huangjin@caict.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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