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搜索引擎服务商违约了,通信管理局如何管? | 学点ICT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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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作为管理抓手,对互联网服务实施准入管理。例如,对于互联网出版服务,服务提供者除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外,还应当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备案或者许可手续。
在互联网+时代,业务深度融合发展,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何判断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成为一个难点,但并非不能判断。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判断角度:“前台与后台”。
一、问题
请看案例。李四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者,与某搜索引擎服务商签订协议,购买后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合同签订后,李四发现输入关键词不能搜索到自家医院,认为服务商违约,遂投诉到省通信管理局,请求认定服务商行为违法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问:省级通信管理局如何处理李四投诉?
省级通信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应当首先判断李四与搜索引擎服务商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若属于,则要判断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分析
笔者提出“前台与后台”的判断角度,认为李四与搜索引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属于“后台”范畴,不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
何为前台与后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因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的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关系。依据“三定规定”,服务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用户的权益保护工作,是互联网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的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关系,是外显的,是明面上的,可以形象的称为“前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了提供好服务,需要配置服务器、美化页面、丰富内容,因这些活动而与其他主体产生的关系,并非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不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对象。由于配置服务器、美化页面等工作,是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做的“准备”工作,不面向用户,故可以称为“后台”。
前面所举案例中,李四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相关推介信息将成为搜索引擎服务的内容。因此,李四不属于搜索引擎服务的用户,其与搜索引擎服务商之间签订服务协议,属于为后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所做的准备工作,属于后台范畴,不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对象。
三、总结
当前,判断何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难点。然而,从“前台与后台”角度判断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不需要判断相关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而是若可以判断出相关关系属于后台范畴,则可以将其排除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之外。
“前台与后台”,只是判断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的角度之一,其运用属于“排除法”。概括而言,若判断出相关服务关系属于“后台”范畴,即不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若判断出属于“前台”范畴,则不一定属于互联网行业管理对象。
作者简介
许长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联系方式:xuchangshuai@caict.ac.cn。
校 审 | 陈立娜 路凌霄
编 辑 | 贺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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