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钱悦等:企业合规试点规模扩大,合规管理建设势在必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做出了进一步指导。其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一句话:企业合规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势在必行。
一、《指导意见》概述与解读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实现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最终目标。《指导意见》分四章,共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一)概念和适用
《指导意见》在总则部分对第三方机制的概念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一条、第二条)。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单位以及个人(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等。
此外,《指导意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第三方机制不适用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第三条、第五条)。
与此同时,适用第三方机制,必须同时满足“认罚”“承诺”及“自愿”三项前提。即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及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且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第四条)。
(二)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管委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建,日常工作由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第六条)。
管委会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相关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建设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协调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进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等(第六条、第九条)。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管理方式和相关职责(第八条)。
(三)启动和运行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由试点当地人民检察院主导受理,并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十条)。
第三方组织启动第三方机制,应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的审查,重点聚焦于对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审查,并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复检、评估和考核,撰写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的书面报告、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以及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将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诉讼、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意见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三方组织及其组织人员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第十七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合规试点工作方案,在第一期六家试点检察院的基础之上,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百家检察院。《指导意见》的出台和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是合规试点工作推进和落地的重要保障和创新措施。一方面,第三方机制采用专家库的形式,吸纳了更广泛领域、行业的合规专业人员,提升了社会参与度,是实现涉罪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第三方机制的运行通过多层机构管理、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程序,确保对于涉罪企业合规改造和完善的公平、公正性,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借助检察机关及社会专业力量协助企业找寻合规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途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二、合规体系构建将成为企业治理体系必要环节
合规(compliance),原意是遵循、遵守。企业合规指企业遵循全部合规义务的结果,包括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共识准则、商业惯例,以及企业签订的合同、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通过履行合规义务,证明其规范运营的一种公司管理能力,是在履行合规义务的框架之下,为实现最佳经营业绩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开展自我监督的有效方式。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借鉴了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1]和不起诉协议制度 (NPA)[2],指检察机关对承认被指控犯罪且具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意愿的涉罪企业,可以要求、督导其针对犯罪事实提出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监督其推进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并通过一定时限的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是对涉罪犯罪企业在刑事处罚中采取宽大处理、节约诉讼成本、增强企业自律的主要依据,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的有益措施。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壁垒提升的大背景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加强和完善自身治理,帮助企业强化经营风险自我诊断,消除隐患,预防和消除犯罪,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举措和保护措施,是立足和巩固国内市场、拓展和参与国际市场的重要支持和必要保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本着以合规为企业创造价值,用合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理念,深度参与并积极推动“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GB/T 3577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等企业合规管理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应用落地,起草完成了《面向大数据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这一行业标准,有效有力地推动了合规管理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应用标准化工作。同时,知识产权中心还与多家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积极接洽,开展系列调研培训和咨询,在推动企业合规管理认证、培育企业合规文化、促进行业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未来,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将陆续推出企业合规管理、出口管制合规、隐私保护合规等方面的培训,届时将邀请专业领域内专家学者进行主题分享。
参考文献
[1] See U.S. v.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epartment of Justice U.S., published online: 2021-05-13, https://www.justice.gov/usao-ma/press-release/file/1394071/download.
[2] See SAP Admits to Thousands of Illegal Exports of its Software Products to Iran and Enters into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with DOJ, 2021-04-29, https://www.justice.gov/opa/pr/sap-admits-thousands-illegal-exports-its-software-products-iran-and-enters-non-prosecution.
作者简介
钱悦,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企业合规管理咨询和体系认证,国际商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及跨境交易规则研究等。
联系方式:qianyue@caict.ac.cn
李文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司法鉴定所主任。
联系方式:liwenyu@caict.ac.cn
延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福建等十个省(直辖市)
校 审 | 陈 力、 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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