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秦乐:欧盟专家组《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和许可报告》解读
2021年1月31日,欧盟专家组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和许可报告》,该报告对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和许可中的透明度、许可层级、FRAND费率等焦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促进欧盟5G、6G、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兼顾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
一、报告概述
(一)提高透明度
报告中,专家组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标准组织优化数据库功能。由于标准组织不对披露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且并未定期更新披露专利的著录项信息,所以造成过度披露现象频发。推荐标准组织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在日常专利披露工作外支持成员上传第三方作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评估信息、法院关于专利必要性的裁判结果等信息。第二,成立独立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开展评估。通过成立类似于欧专局(EPO)的独立机构或监管经认证的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必要专利评估,鼓励专利权人在标准报批前开展专利评估工作并允许实施者对必要性提出质疑,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减少评估成本。第三,EPO和实施者相配合提高标准必要专利无效率。EPO定期与标准组织交换标准信息,提高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强度;实施者应在诉讼或仲裁前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
(二)尽早确定许可层级
产业界关于对所有人都许可(“License to all”),还是对所有人都可使用(“Access to all”)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专家组建议:第一,对许可产品实行单一层级许可。单一层级许可不仅可以降低许可成本还可以减少对于重复收费的指责。第二,许可费中立。无论是供应商还是最终产品提供商,若应用的技术标准相同则许可费应大致相同。第三,许可费向下传递。若专利权人的收费对象是价值链的上层,则供应商应把专利许可费加入到其产品的最终售价中。综上,专家组推荐在产品上市之前就确定许可层级,若选择供应商作为许可对象则应遵守上述三点原则,若选择终端产品作为许可对象则专利权人应向供应商提供允许其制造既定产品、不主张、不起诉等保证。
(三)FRAND费率应重点关注许可费计算基准、计算方法和无歧视许可
专利组认为:第一,许可费计算基准不应包括技术纳入标准而产生的溢价,许可费计算最重要的是确定许可费计算基准,整个产品或最小可实施单元都可作为计费基准。许可费的计算一方面不应包括技术因纳入标准而产生的溢价即专利劫持价值,另一方面应关注专利反劫持问题,如实施者拒绝进行善意谈判或延迟谈判;与此同时,同一标准对于不同产品产生的价值不同。第二,推荐使用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计算许可费,许可费计算通常使用事前评估法、可比许可协议法、自上而下法和现有价值增加法(“PVA”)。上述四种方面都有其优缺点,实践中主要基于评估时段、可获得数据等因素综合选择计算方法。所以推荐选择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计算许可费,如选择使用可比许可协议的同时使用自上而下法进行校对,最终的结果也通常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价格范围。第三,无歧视的含义较为复杂,应进行整体考量。无歧视要求专利权人对于许可条件相似的实体施加相同的许可条件,但也并非要求专利权人对所有实施者都给予相同的许可条件,考量因素包括销售量、支付许可费的确定性、地域性等。允许对竞争者提供批量折扣、一次性折扣和年度许可费上限;允许只针对特定实施者收取许可费;若有证据证明现行选择性执法扭曲市场竞争则应进一步审查该行为。
二、报告解读
(一)欧盟试图构建标准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增强制度话语权
近年,欧盟意识到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全球治理规则的重要性,从平衡专利政策和产业政策角度进一步明确5G+产业许可政策导向:一是,明确许可规则引导。欧盟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了指导性文件《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对标准必要专利披露透明度、FRAND许可原则、许可环境、标准与开源等问题进行了澄清。二是,提高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增强实施者对许可环境的可预测性。欧盟于2018年10月成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评估专家组,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评估领域的经验交流,并为欧盟提供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经济、法律、技术专业知识,帮助欧盟开展许可市场监督,收集许可和评估的实践信息。欧盟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布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希望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分享机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数据分享平台,分享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信息。
(二)通过专家组模式汇聚各方利益诉求、搭建产业沟通平台
欧盟于2018年10月成立标准专利许可和评估专家组,帮助欧盟开展许可市场监督,收集许可和评估的实践信息。随后日本经产省也于2021年3月22日成立工作组研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探索“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理想交易环境”。上述两个专家组的成员基本囊括大学教授、法官、研究机构、律所、重点企业等多层次、多领域产业主体,主要工作目标包括两部分:第一,通过汇聚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资源,厘清行业实践与发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前沿、难点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第二,为产业主体提供沟通沟通平台,就标准专利许可和评估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协调产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凝聚行业共识。本次出台的报告是专家组数年研讨后出台的阶段性成果,对其他国家处置标准专利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提出垂直行业许可费计算新思路
通信标准专利许可将更多地呈现出跨行业、跨技术领域许可的特点,类似汽车与通信行业的纠纷在垂直行业只会更普遍与激烈,垂直行业从发展之初可能就将背负沉重的诉讼负担。所以此次专家组希望能弱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长期僵持对于产业发展带来的弊端,在垂直行业发展之初即确定许可层级和许可费计算额度。如针对产业界关心的对所有人都许可(“License to all”)还是对所有人都可使用(“Access to all”)问题,专家组针对性地提供了许可费中立新思路,即无论是选择供应商还是终端产品制造商作为收费对象,许可费数额应大致相同。
(四)提高许可协商和争议解决效率
欧盟法院(CJEU)通过华为中兴案对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许可谈判行为进行规范,但许可实践中利益相关方仍希望能对许可协商过程进行优化:第一,促进谈判信息的交换,对双方之间交换许可信息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或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以存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第二,许可双方应更加积极的促成谈判,当专利权人主动向标准组织披露专利必要性和许可条款信息时,实施者应该更加积极的寻求许可,否则将支付更加高额的许可费。第三,谈判双方都不应无故拖延谈判进程,法院在未颁发禁令的情况下应要求恶意实施者支付罚金,对于恶意专利权人则应降低其许可费额度。第四,明确禁令颁布标准,若专利权人提供了FRAND报价但是实施者无明确理由拒绝接受则应对该实施者颁发禁令。第五,独立机构的意见可作为法院判决参考,法院可以要求诉讼双方将争议问题提交独立机构进行审议,虽然审议结果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
(五)优化专利池许可
由于物联网产品涉及多项技术标准,专利池许可对于减低总体许可费率,促进专利许可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一,标准组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推进专利池的组建,欧盟可要求欧洲标准组织进行专利池的培育。第二,成立集体许可机构,在专利池构建完成前实施者可以通过集体许可机构获得所有欧盟标准的许可,所涉及的标准中至少包括两名专利权人。第三,鼓励一个专利池中涉及多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就某一件技术或功能中涉及的多个标准组建一个专利池进行许可。
三、小结
随着信息通信产业向垂直行业不断渗透,4G、5G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将对融合领域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欧盟和日本都十分关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导向,通过出台标准必要专利指南、成立专利评估许可专家小组等方式主导新形势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为本国智能网联车等垂直行业发展铺平道路。我国应充分借鉴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建立起促进技术持续创新的许可生态。
作者简介
秦乐,英国拉夫堡大学通信领域信号处理领域硕士,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从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工作7年。主要工作领域包括标准与知识产权、开源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转化等。近年来主持与参与了《车联网通信技术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及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有关政策分析》《新形势下互联网平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国内外团体标准实践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对策略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在ICT领域的实践和应用》《标准专利政策跟踪及实践研究》等课题。
联系方式:qinle@caict.ac.cn
校 审 | 陈 力、 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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