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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唐虎:关于技术交易定价的新思考

唐虎 中国信通院CAICT 2021-11-07

一、引言

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并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始终面临一道难题,即技术交易定价难,国内外学界、产业界围绕相关议题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评估,都难以形成技术交易相关各方一致认可的通用方法。


在自由市场竞争环境中,通常情况下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其市场价格,在供求双方就某项产品的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产品的交易才会发生。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价格的确定也应遵循相关规律,即技术供给方与技术需求方,根据某项技术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最后的交易价格。当某项技术供小于求时,技术供应方在交易中更强势,例如在芯片技术领域的高通公司,在相关技术及产品的定价方面拥有较高的话语权。但在多数技术交易中,技术需求方往往有更多话语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技术商品供过于求,其根源在于技术商品的特殊性和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难以提升技术需求方对于技术的需求紧迫性,从而导致技术供应方在技术交易中的劣势地位。特别是投入了大量时间与金钱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当其进入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时,若无法得到技术需求方的认可,潜在的交易价值甚至远低于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最终导致交易失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是从技术交易定价的角度来说,作为技术供求双方,在技术交易即将发生的这一时刻对于技术交易价格的判断或期望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本文所讨论的技术交易定价机制,以技术供应方在技术交易中处于非强势地位为假设前提。


二、技术交易定价研究及实践现状

1、国内外研究情况

对于技术的价值评估、交易定价,通常参考资产评估领域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在资产评估方面,西方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而在无形资产评估领域,美国的理论研究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在西方的理论体系中,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技术型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评估方法。西方学者对于上述三种方法在技术型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应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Sam Khouy,Joe Daniele,Paul Germeraad(2001)提出以技术市场发展阶段为依据选择具体的评估方法,即技术市场不成熟时选择成本法,相对成熟时选择收益法,非常成熟时选择市场法。而Pierre Breese(2002)则提出根据评估目的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涉及到技术交易方面,他推荐采取成本法和市场法的评估手段。西方的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更侧重于“价值”的论述和评估,同时得益于西方发达的市场体系和数据系统,有力支撑了无形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包括评估方法在内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其中也包括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郑成思教授是较早开展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研究的专家,他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国内无形资产评估领域早期的经典专著是由汪海粟(2002)所著的《无形资产评估》一书,该书介绍了传统的三种评估方法,并重点探讨了定量分析方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除此之外,在传统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研究、实物期权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应用研究、数学分析工具与评估方法的融合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亦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成立于1993年12月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资产评估领域的相关执业准则,包括《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等,为资产评估过程中所涉及技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提供了执业标准。


2、市场中现行的评估方法 

国内在技术交易定价领域尚未推出官方的评价方法,而通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其评估目的往往不是技术交易。在无形资产评估领域,主要是由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运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相关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工作,而评估目的主要用于无形资产相关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资产证明等方面。由中国技术交易所推出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价体系及相关衍生评价方法,成为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而参考的评价方法。


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参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第二十一条,“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同时,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方法》中对这三种方法进行了解释。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在专利价值分析方面,自2010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技术交易所开展了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研究和设计,并推出了《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及业务操作手册》。该体系用来评价专利的价值度,并将专利价值度分为三个维度: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专利价值度=α×法律价值度+β×技术价值度+γ×经济价值度,其中,α、β、γ为各维度价值度的权重,且α+β+γ=100%,专利价值度分数在0~100分之间,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的分值分别在0~100之间。这种从技术、经济、法律等维度开展的专利价值分析方法,得到了市场上多数专利价值分析机构的认可和运用,并在运用过程中又延伸出战略价值度、市场价值度等新的维度。


在实际的技术交易定价工作中,主要还是参考上述相关内容,以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为基本分析方法,从专利价值分析相关维度出发并结合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技术交易定价方法。


3、技术交易定价中的现实问题

在技术交易定价方面,各服务机构通过综合运用相关评估方法开展具体业务。对于具体的技术交易定价业务,由于其市场属性较强,且对于相关评估评价机构的资质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各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根据具体业务的承揽情况以及与技术交易双方的沟通交流情况,确定技术交易定价方法。在技术交易定价方法的确定过程中,通常参考无形资产评估及专利价值分析评价体系等无形资产评估评价方法。但在运用上述方法开展技术交易定价的过程中,却面临着无法回避的问题,简述如下:


(1)运用成本法,所计算出的技术市场价值难以得到技术供求双方的普遍认可,譬如定价过高可能导致潜在需求方无法接受,或者技术供应方以定价过低无法体现技术的潜在市场能力为由拒绝推动技术交易等;


(2)运用市场法,难以找到合适的类似交易,鉴于技术商品通常属于非标商品,且大多数技术交易合同无需公示,即便有交易信息传播出来,所涉及的技术细节并不明晰,难以作为合适的对比项目加以参考;


(3)运用收益法,更是技术交易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涉及预期收益的测算,交易双方围绕市场应用、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预测会有较大的出入;


(4)运用专利价值分析评价体系,在进行技术交易定价时,会面临运用收益法时类似的问题,对于经济价值度的测算,难以让技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


回归到技术交易本身,技术供应方很重要,但只有满足技术需求方的需求才能真正推动技术交易。多数情况下,技术需求方更贴近商品市场,特别是在非颠覆性技术相关领域,技术需求方对于运用何种技术推动产品创新并投入市场运营更有发言权。从这一角度出发,技术需求方对于技术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会有更贴近市场的判断力,也只有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技术才真正具备开展成果转化的推动力。因此上,从技术需求方的角度出发,技术是否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交易转化该技术的投入产出比、交易转化该技术所需配备资源的缺口(资金、人才、设备、场地、原材料等方面)等问题,决定了一项技术是否能够最终得到交易转化。在实际工作中,技术需求方,特别是涉及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通常情况下并没有过多的资金预算用于技术交易,更倾向于通过技术模仿、技术创新来解决企业对于技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供应方很难从技术交易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在技术交易定价过程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由此可引申出,技术供应方在开展技术创新之前,加强与技术需求方的沟通交流,明确具体的技术需求及转化意向,理想情况下签定技术开发相关协议之后,再进行技术创新,其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会更高,同时,在技术交易定价方面也会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技术交易定价难及交易双方关注重点

1、技术交易定价难的原因分析

技术作为无形商品的特殊性,是技术交易定价难的根本原因。有形商品,特别是标准商品,通常具有明确的质量水平、外观特色、式样款式、品牌名称和包装等,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也不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消费者,其制造成本易于衡量和计算,所以有形商品的定价通常以“成本+利润”的定价方法为基础,同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竞争情况、企业竞争策略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技术,作为无形商品,在其开发过程中也需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成本,特别是专业的研发机构或企业,开展相应研发工作通常都会以项目的形式来进行,并对相关技术研发项目的投入产出进行财务测算,这一类的技术研发成本较易于衡量。从成本计量的角度出发,技术交易定价可以参考普通有形商品的定价方法,但是技术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交易定价方法要更为复杂。


技术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交易定价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供求分析难:在技术交易中目标客户相对较少,一项技术的交易对象通常为处于相同技术领域内的企业或拟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潜在交易对象相对较少,同时由于供求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地传递,特别是技术需求信息,导致技术供求双方基于技术供求关系的价值判断容易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的决策;


(2)技术功效确定难:决定技术具有市场交易价值的重要因素是技术所能实现的功能、性能,如何确定技术的功能、性能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如何评价对于市场需要的满足程度、能在多长时间内满足市场的需要、能在什么范围内满足市场的需要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影响技术供求双方对于技术市场价值的判断;


(3)法律风险确定难:有别于多数有形产品的市场交易,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的权属不一定全部转移,围绕拟交易技术的相关协议都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技术本身在运用过程中需面对潜在竞争对手的无效风险,拟签署的技术交易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设置也会存在法律风险,如何确定这些风险并反映到交易定价中是比较困难的;


(4)技术吸收转化难:技术的转移需要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要与技术使用方的技术能力进行融合,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而这个吸收、融合的过程存在失败的可能,技术需求方对于技术吸收转化成功率的预期会影响技术交易价格及相关交易条件;


(5)市场预期确定难:对于市场发展大趋势的预测相对容易,但对于某一项技术及所转化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特别是这项技术存在着相近技术或替代技术的时候,对于其市场前景的预测难上加难;同时技术供求双方对于市场的预期也会有较大差异,譬如技术供应方会从全国市场、全球市场的角度去预测,而技术需求方通常只会从自己所专注的区域或细分市场去预测;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对于技术应用的市场前景预测成为一项极为困难的工作,一旦技术交易双方对于市场前景的预测能够达成一致,则技术交易相对容易达成。


2、技术供求双方的关注点

在技术交易中,技术供求双方出于各自的立场,所关注的问题有较大的差异。在技术供应方处于非强势地位的技术交易中,对于如何定价通常会有如下思考。


(1)对于技术供应方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够达成技术交易,尽快推动技术应用转化,以便更快地投入下一代技术的研发创新,所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在什么领域,拟交易的技术有更广阔的市场,该领域中的企业对于拟交易技术的需求情况;拟交易对手所处的领域和拟进入的领域,技术应用的市场前景是什么样的;技术市场中是否有类似的机构能够提供拟交易技术的近似技术或替代技术,相关机构的交易意愿;对于技术供应方拟交易技术,前期投入的成本有哪些,哪些是有正式的财务凭证可以支持的,哪些是需要论证的;技术交易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如何让交易对手认可这一利润率;拟交易技术的功能性能,是否能够满足拟交易对手的技术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对于交易对手的吸引力;拟交易技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如何弥补,如何避免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而形成对交易价格的打压;拟交易技术的转化应用难度,是否需要提供更进一步的技术服务;拟交易技术所采取的交易方式,是转让、许可、合作还是作价入股等。


(2)对于技术需求方而言,需要明确拟交易技术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从整体环境、企业发展、市场竞争等维度,全面思考推动相关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动自身技术进步需要哪方面的技术,市场上是否能够找到合适的技术供应方及技术交易条件等相关情况;自行开展相关技术研发的可能性,拟开发技术所需投入的人力、资金、物料、时间等成本,开发相关技术的成功率;拟交易技术是否能够满足自身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升级的需要;通过相关技术的引进吸收,需要多长时间能够为自身带来收益,这种收益能够持续的时间;引进吸收相关技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为了应对相关风险,需要提前作的准备;综合相关信息,全面考虑引进转化相关技术的投入产出比,确定推动技术进步的具体方式。


四、如何进行技术交易定价

1、技术交易定价的新思考

由于技术交易的特殊性,运用单一方法确定交易价格是不合理的,在交易实践中也是被摒弃的。技术交易,不同于多数有形商品的交易,供给方与需求方对于交易价格的分析、判断和预测,会形成各自的交易意向,而双方的交易意向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因此,围绕定价方法的协商,是技术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会采取两种以上的定价方法,而定价方法的最终确定,对于技术交易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市场中现有的无形资产评估和专利价值分析评价等分析评估方法,正视技术供求双方在技术交易定价行为中的差异,结合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经验,形成了关于技术交易定价的新思考,如下:


(1)技术供应方,特别是只专注于技术创新研发的供应方,由于其与技术的应用市场有一定的距离,其对于技术应用的市场预测容易出现偏差,难以得到技术需求方的认可;


(2)通常情况下,一家规范运营的技术研发机构,其技术研发成本相对可计量,特别是经过专业审计的财务数据可以获得技术需求方的认可;


(3)技术的功能性能等相关指标,可以通过专业、权威的测试评估机构予以确认,需要供求双方明确的是具体哪些功能或者性能是具有交易价值的;


(4)技术的法律风险,需要经由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评估,技术供求双方需就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达成一致,同时,技术供应方原则上应就技术在后续运用过程中所可能面对的、新增的风险向技术需求方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咨询服务;


(5)技术需求方,需认真考虑自行研发相关技术的可能性,总体而言自行研发技术的内部转化成功率更高;


(6)技术需求方,通常情况下更了解技术应用市场,对于技术转化为产品并投入市场等相关情况更加熟悉,包括技术转化效果、新产品竞争能力、竞争优势可持续时间等。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技术交易定价方法的确定,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1)技术供给定价机制,即技术供给方结合技术相关成本、功能性能情况、法律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可交易价值的技术交易基础成本,再通过与技术需求方的协商,确定技术交易的利润率;


(2)技术需求定价机制,即技术需求方以成本法、收益法为参考,结合自身情况,对拟交易的技术进行价值判断。


2、技术供给定价方法

从技术供给方的角度出发,在进行技术交易定价的过程中,通常采取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由于技术的非标商品特性,决定了市场法在技术交易定价中通常仅作为参考,特别是当通过收益法和成本法难以决定交易价格时,可参考类似技术交易的市场定价。通常情况下,技术供应方更倾向于采取收益法进行技术交易定价,特别是在运用大量技术标准的行业,如通信行业。高通、诺基亚、爱立信等厂商在涉及标准必要技术的交易中,通常采取基于收益法的技术交易定价方法。以某项技术在具体产品中所发挥作用为基础,以该产品的市场销售预期为指引,对相关技术的交易进行定价。在技术供应方处于强势地位的技术交易中,采取收益法进行定价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在技术供应方处于不强势的交易中,收益法往往不会得到技术需求方的认可,其原因在于在定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对于市场预期的不同理解,技术供应方倾向于扩大这一预期,而技术需求方更倾向于降低这种预期,两者间的分歧是导致技术交易失败的主要原因。


技术供给定价机制,是技术供给方在技术交易中可采取的定价方法,技术交易价格由交易基准价和一定利润率组成,公式如下:


技术交易价格=交易基准价×(1+利润率)


交易基准价,建立在相关成本的基础上,并结合性能和风险的考量,公式如下:


交易基准价=成本(元)×性能(0~1)×风险(0~1)


成本,是技术供给方在技术交易定价过程中的基础。作为技术供给一方,普遍期望能够通过技术交易获得更高的收入,特别是在覆盖相关成本之后能够产生更多的交易利润。在技术交易中,成本应该包括研发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三个方面。研发成本,通常指研发技术所投入的人、财、物等相关费用成本。管理成本,通常由技术研发主体在研发投入之外的相关管理费用组成。交易成本,主要指在将相关技术推向市场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性能,是技术可进行交易的关键因素之一。技术能够成为一件商品,其本质在于其性能可以满足市场中的需要。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对于所交易标的性能,特别是技术性能的分析判断,决定了一项技术是否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满足技术需求方的需要,并就对于需要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判,赋予0~1之间的系数,即不能满足全部相关需要得0分,能够满足全部需要得1分。具体的性能评价方法,可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设定相应的考察项,亦可咨询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议。


风险,是技术可进行交易的另一项关键因素。对于技术供给方来说,相关技术在交易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技术是否取得了相关权属证明、技术是否涉及侵犯他人技术或相关权利、技术(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技术相关合同协议情况等,对于技术法律风险的评判,也采取0~1的评判系数,即会产生较大法律风险得0分,产生风险的概率极低得1分。风险的评价方法,建议由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进行设定,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对相关考察项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于交易基准价的测算,技术供应方应该充分利用可信的材料加以证明。在成本方面,应以可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或财务凭证为依据。在性能方面,可请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性能进行测评。在风险方面,亦可请求专业的服务机构为其风险进行界定。


关于利润率,通常由技术供应方根据行业惯例来设定,并通过与技术需求方就相关比例进行探讨,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交易价格的测算。


3、技术需求定价方法

从技术需求方的角度出发,特别是那些应用创新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尽力降低技术交易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基本逻辑。对拟引入的技术进行定价,技术需求方可以采用的方法较多,推荐采用下述成本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即技术需求方根据自身的技术实力,以拟引进的技术为目标,分析自建团队开发相关技术所需花费的人力成本、财务成本、物料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并通过与技术供给方的技术交易价格进行对比,从而拟定可以满足双方需要的技术交易价格。


收益法,即技术引进方根据拟引进技术对于自身生产经营效率的提升进行合理的评价,将这种提升所带来市场竞争能力、市场营收利润等的上升折算成现值,从而对技术引进价格进行适当的估算。估算过程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引进吸收难度、生产效率的提升、生产成本的降低、经营效率的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市场销售额的增加、营业利润的增加、技术领先的程度、技术领先的时限等等。


从技术需求方的角度来说,其对于技术交易的定价通常来源于对未知的判断。对于技术引进吸收难度的预判、对于生产经营效率的预判、对于市场竞争的预判、对于产业发展趋势的预判、对于竞争对手加强竞争的预判等,都会对技术需求方的交易定价产生影响。因此,技术交易对于技术需求方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技术、懂市场、懂经营、懂产业,还得对未来有一定的预判以及适当的战略柔性思维,才能敢于在技术交易中做出合理的交易定价,以推动技术交易。


技术需求方,在进行技术交易定价的过程中,亦可参考技术市场上的过往交易案例,但由于技术商品通常为非标商品,相关交易案例仅供参考。


五、建议

1、发挥技术中介的推动作用

自从有商品交易以来,中介就作为商品交易的重要推动者发挥着作用,而对于技术商品这种非标产品,技术中介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作为技术交易中的推动者,技术中介应该充分挖掘交易双方的交易意向,特别是技术需求方的意向,以推动技术落地转化应用为终极目标,挖掘符合要求的技术,以提升技术需求方的交易意愿。


其次,技术中介应该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判能力和法律风险评估能力,也可以通过与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进行合作,其目的是为拟交易的技术提供科学、合理的评估,以确定该技术在交易中的基本价值。


第三,技术中介应该拥有可以调动相关金融资本的能力,以推动技术交易的进行,这对于技术需求方而言尤其重要,特别是作为生产型企业的技术需求方,通常情况下难以一次性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进行技术交易,如果技术中介可以调动相关金融资金,则技术交易的进行理论上会相对顺利一些。


最后,技术中介,作为技术交易撮合者,应该成为技术供给方和技术需求方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了推动技术交易的进行,开展大量的解释、说明工作,以实现技术交易的落地。


除此之外,技术中介机构还应根据技术交易的需要,适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推动技术交易,譬如引入适当的专家或专业机构(技术评价、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交易条款拟定、市场竞争分析、市场趋势研判等。


2、对技术交易定价的建议

对于技术需求方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技术交易,建议如下:


(1)技术交易模式的选择应早于技术定价方法的选择,在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许可、作价入股等模式下所选择的技术定价方法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技术供求双方就技术的应用范围、市场空间等方面产生较大分歧情况下,灵活运用不同的交易模式是推动技术转化应用的关键;


(2)技术供给方在技术交易定价过程中,应以技术供给定价机制为基础,以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为依据,以合理的利润率水平为准绳,拟定交易目标价格,并围绕拟交易技术的应用领域开展相应的市场研究,对拟交易技术的市场预期价格进行估算,以辅助技术交易谈判工作;


(3)技术供给利润率的确定,建议由技术供求双方协商达成,特别是在技术供应方处于非强势的情况下,而利润率的确定既要考虑技术商品的特殊性,又要兼顾整体交易规模,避免由于定价虚高导致交易失败;


(4)技术需求方对于拟交易技术的理解与判断,对于技术交易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建议技术需求方在进行技术引进的过程中,充分汲取相关机构或专家的专业意见,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对技术交易及后续的技术转化进行合理的预判,以期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


(5)鉴于技术的市场价值随着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在相关技术具有交易价值的前提下,加强和保持技术供需双方的沟通与交流,等待推动技术交易的合适时机,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推动技术落地;


以技术供给方的定价为基础,以技术需求方的意向为目标,以技术中介机构专业的服务能力为依托,推动技术供求双方就拟开展的技术交易进行充分的沟通与谈判,是实现技术交易落地的关键。


六、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技术供给定价机制、技术需求定价机制和技术中介作用相关内容的论述与总结,从推动技术交易的角度出发,就技术交易定价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为日常工作中的技术交易定价提供方法思路。根据拟交易技术的具体情况,确定交易双方皆认可的技术交易范围和交易估价方法是促进技术交易的根本。通常情况下,伴随着技术的交易,会包含或者产生其他类型的交易,譬如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支撑、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技术交易双方的交易定价产生影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技术交易范围和交易估价方法,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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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专员,长期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企业投融资、技术交易定价、技术交易投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园区产业规划等相关研究和实务工作,曾为多家中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tanghu@caict.ac.cn



校  审 | 陈  力、 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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