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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秦乐:日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善意谈判指南》解读

秦乐 中国信通院CAICT 2022-04-24

2022年3月31日,日本经济和产业省(简称“经产省”)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善意谈判指南》(简称“指南”),该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具体谈判义务,力图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透明度,为相关产业主体构建可预期的许可环境。当前,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成为全球主要国家的关注重点,日本此次率先发布许可谈判指南,体现了日本政府在标准必要专利政策上的不同诉求,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对该《指南》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飨读者。


一、《指南》内容简介

《指南》包括制定背景、基本立场、适用对象、许可谈判步骤四方面内容,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立场

《指南》列举出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具体流程,由于该《指南》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指南》中列举的流程并未强制专利权人和实施者遵照执行。《指南》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国内外产业主体、知识产权、竞争法专家的意见,所以经产省认为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适用对象

《指南》仅适用于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的双边谈判,不适用于专利池谈判(若专利池自身拥有专利除外),但是推荐专利池经营方尽量提供更多的谈判信息以提高许可谈判透明度。另外,如果实施者表示愿意接受FRAND许可,则专利权人对该实施者申请禁令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三)具体步骤

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应遵循以下谈判步骤,若进行完4个步骤后仍无法达成协议,则重复步骤3和4:


步骤1:专利权人提供要约。专利权人向实施者提供要约时应包括:专利清单、权利要求与标准对照表、实施人产品如何符合标准的信息、专利许可声明表及标准号等信息。


步骤2:实施者表达接受FRAND许可的意愿。若专利权人执行了步骤1,则实施者需要表达接受FRAND许可的意愿,但并不影响实施者在谈判过程中对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以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提出质疑。


步骤3:专利权人提供具体许可条款。若实施者执行了步骤2,则专利权人应提供具体许可条款,包括许可费等。专利权人有详细说明许可费计算依据的义务,包括第三方的可比许可协议、专利池收费标准、法院判决的费率等信息,以帮助实施者理解该许可费的合理性。


步骤4:实施者提供反要约。若专利权人执行了步骤3但实施者不愿意接受该许可条款,则实施者应向专利权提供反要约,包括许可费等。实施者也有详细说明许可费计算依据的义务,包括第三方的可比许可协议、专利池收费标准、法院判决的费率等信息,以帮助专利权人理解该许可费的合理性。


图1  许可谈判步骤


二、《指南》内容分析

(一)日本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国际层面积极发声

由于日本在汽车、智能家居等领域具有竞争优势,所以希望通过引导5G+产业许可规则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除日本专利局发布的《标准必要性判定意见指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外,经产省近年也积极出台《多组件产品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价值计算指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中期研究报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善意谈判指南》等多份政策,打造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的全政府模式。另外,日本从标准必要专利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引领者转变,如早期日本专利局出台的指南中仅对国内外执法、司法案例、许可实践等内容进行简单总结,并未阐述主要观点,但是经产省近年出台的指南中不仅明确了“向所有人许可”的日本汽车产业核心诉求,还通过政府指导的方式细化善意谈判的具体步骤,让日本企业在许可谈判中发挥更大作用。虽然上述指南并不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其核心立场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走向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美欧日核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原则类似但存在差异

本次经产省提出的善意许可谈判原则中,明确了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的许可谈判交互顺序,以专利权人发起谈判开始,实施者提出反要约阶段性终止,其中双方都需要对自身的许可费主张提供支撑依据。但总体来看,许可谈判中专利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符合经产省保护实施者利益的总体政策趋势。日本的善意许可谈判原则与美国司法部发布的美国框架、欧盟在中兴华为案中确立的乒乓球规则在核心原则上类似。专利权人方面,需要提供要约和具体谈判信息;实施者方面,需要及时表达愿意接受许可的意愿,若对许可条件不满意应及时提供反要约并详细阐述理由;最终双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寻求司法机构解决纠纷。但是具体细节方面还有部分差距,比如欧盟中兴华为案中把许可谈判流程与禁令挂钩,实施者若不能及时表达接受FRAND许可的意愿则大概率会被颁发禁令,且实施者拒绝专利权人的要约后要提供适当担保。相反,美国和日本均未把许可谈判流程与禁令挂钩,美国的禁令颁布规则仍遵循eBay案中的四要素规则,而日本则强调专利权人不应对愿意接受FRAND许可的实施者申请禁令。


(三)专家组模式成为欧日开展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探讨的重要途径

近年日本标准必要专利规则制定主要依托专家组模式,自日本经产省于2021年3月22日成立标准必要专利专家组以来,积极开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探讨,成立的1年间内共召开8次专题研讨会,对国内外产业、法律专家等进行积极调研,最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中期研究报告》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善意谈判指南》2份研究成果。除日本外,欧盟早于2018年10月成立标准专利许可和评估专家组,帮助欧盟开展许可市场监督,收集许可和评估的实践信息,并于2021年1月31日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和许可报告》。专家组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囊括大学教授、法官、研究机构、律所、重点企业等多层次、多领域产业主体,充分聚合产业主体的利益诉求;第二,为产业主体间提供沟通平台,便于产业主体对关键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凝聚行业共识。



作者简介

秦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工程师,从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工作8年。主要工作领域包括标准与知识产权、开源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转化等。

联系方式:qinle@caict.ac.cn





校  审 | 陈  力、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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