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宗珊珊:《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四个面向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共计七章九十条,内容大幅扩充。此次修订基于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功能定位、畅通申请渠道、做到公正高效、发挥监督实效。
一、面向入口:畅通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对行政争议的吸纳能力
吸纳大多数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前提。新法以便民为民为原则,多方位保障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
实体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增加列举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用、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多发易发案件类型,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程序上,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新增4种适用情形和告知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争议分流阀、行政诉讼过滤器作用。同时规定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技术手段上,在总则中强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可以通过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制度保障上,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面向司法:明确定位,发挥制度优势促进实质性化解争议
新法开宗明义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与定位。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更具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制度优势: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机关更易协调调动相关行政资源,一揽子解决争议;其次,不同于司法机关的谦抑性,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更具主动性与全面性,更易促成契合申请人诉求的处理结果;最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总结类案审理经验,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解决普遍性问题,源头预防矛盾纠纷。
本次修订着眼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而不同,凸显行政复议独特制度优势,量身打造实质性化解争议路径。
拓宽调解适用范围,完善和解制度。新法突破了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例外情形下适用调解的规定,在总则中确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的原则。同时,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基础上,细化当事人自行和解规则。调解与和解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有利于切实解决申请人诉求,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
明确变更决定适用情形,限缩撤销决定适用范围。新法不再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合并规定,而是单独列明。其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再适用撤销决定,而应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变更。明确规定应当适用变更决定的情形,限缩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时的裁量权,有利于在复议决定中直接形成或调整行政法律关系,防止程序空转。
三、面向出口:公正高效,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与公信力
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是提升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意愿的关键。新法秉持公正高效原则,以管辖、审理为重点,打磨完善制度设计。
管辖上,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实践经验为基础,集中行政复议管辖: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除特殊情形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取消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集中管辖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便捷申请的同时,有利于统一审理标准,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
职业化建设上,总则明确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多方位促进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素质、工作积极性与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审理程序上,新设简易程序,三十日内结案,推动繁简分流,提高审理效率;普通程序中,书面审查原则转向听取意见原则,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增强当事人参与程度;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将咨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专业性;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四、面向实效:守正创新,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功能。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新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着眼于发挥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
完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表现形式,具有反复适用性,实践中经常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新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细化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与无权处理两种情形,增强审查制度的可执行性,有利于从源头纠正和预防违法与不当行政行为。
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越明确,越有利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新法增加行政协议决定类型,细化行政赔偿决定内容,明确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使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更加明确,体系更加科学。同时,与《行政处罚法》衔接,增加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决定,深化对行政行为审查强度。
强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新法保留现有规定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的规定,增加约谈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的措施,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促进行政复议发挥执法监督实效。
作者简介
宗珊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工程师,主要从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研究工作。
联系方式:zongshanshan@caict.ac.cn
校 审 | 谨 言、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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