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启动“数据匿名化标准”试点单位征集工作
近年来,国家相继推出了“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x”等政策举措,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及新型生产要素,迅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及社会治理等环节,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乘数效应和倍增作用日益凸显,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和关键性生产要素,驱动数字经济创新和发展。随着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也逐步显现,保障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安全成为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前提。匿名化是保障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匿名化的定义,即“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同时《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均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即匿名化数据,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使得个人信息在经匿名化处理后,安全、合规、高效地流通交易成为可能。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匿名化定义中的“无法识别”以及“不能复原”作具体规定或解释,行业企业在实施数据匿名化保护措施的过程中,面临匿名化有效性难以判定的难题。
为解决困扰行业的痛点问题,助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等企业凝聚行业共识,共同研制数据匿名化标准,并组织开展匿名化标准试点工作,现面向行业征集首批标准试点单位。
试点标准
IEEE标准协会 国际标准:《数据共享中的匿名化有效性评估方法标准》
CCSA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通信行业标准:《数据要素安全 匿名化评估方法》
试点目标
通过评估匿名化数据交易流通场景的重标识风险,确定匿名化措施的有效性,帮助数据流通主体克服安全合规焦虑,推动匿名化数据流通交易场景的落地,进一步释放企业数据价值。
试点对象及要求
数据提供方或数据接收方的企业、组织、机构等均可报名参加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需提供具体的匿名化数据流通交易场景用于评估,包括交易的匿名化数据集的必要信息,以及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的必要信息等。
试点方式
依据匿名化标准制定评估实施细则;
对试点单位提供的匿名化场景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提交《匿名化评估试点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获取),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申报方式
在截止日期前将盖章扫描后的《匿名化评估标准试点申请表》和电子word版发送至邮箱:qilin@caict.ac.cn。
联系方式
戚老师
13671082100
解老师
18515171560
校 审 | 谨 言、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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