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双刃剑”的效果,不是所有的技术,都适合以“鼓励创新”、“加快发展”的态度予以对待。
对于加密一事,在保持稳定现状和促进创新发展两个选项中,美国立法机构一直站在保守的立场。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美国国会在加密立法上的停滞不前,其实是带有选择性的“以退为进”。
通过对发生在90年代初三个经典案例的回顾,配之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基本可以证明,美国对加密立法进程的拖延,看似是一种“不作为”,其实是为了与更为宏观的目标相契合,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政策、情报机构权力、网络空间战略、数字时代竞争力,等等。
FBI和苹果之间的是非,如果总是纠缠在“保护公民隐私和保障安全哪个更重要”这一点,不仅新意了无、大概率无解,也会将注意力沉入毫无建设性的纷繁漩涡。
就目前境况,也别寄希望于法院给出答案。加州和纽约的法官已经选择了各自的立场,一个站在科技巨头这边,另一个和配枪牛仔(FBI)在一起。
问题的最终解决,指向了国会立法。此一观点,也是苹果公司和FBI在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所达成的唯一的、仅有的共识——“国会当尽速通过加密立法,方可定纷止争”。
提及加密立法,美国国会并不陌生,甚至非常熟悉。立法的需求,其实早在2010年就端倪凸显。
2011年2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加密立法举行了第一次专场听证会。若以目前的时间节点往回看,这是国会就“加密”举行连轴听证会的起点。
在此后的2011年至2015年期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加密举行的听证会从未间断,可以说,加密立法是美国第112届至目前第114届国会期间,始终贯穿的大热点。
加密技术所依托的密码学,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900年的古埃及,目前学界认为的两个分支:密码编码学(Cryptography)和密码分析学(Cryptanalysis),分别通过编码以隐藏数据内容和通过对密文解码以获取数据内容,一矛一盾,共存共生了几千年。
加密技术最初主要运用在军事、情报、外交等领域,而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新业务的出现,逐步有了一个“军转民”的过程,此间,亦是公民隐私权逐步觉醒的过程。因此,法律条文中的“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 Secret),指代的不仅仅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秘密(State Secret),也包括公民之间的通信隐私(Privacy)。
近现代以来,加密技术在信息安全、对外贸易、犯罪侦查等诸多领域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堪称该国信息安全、执法部门权力运用(权力保持)、密码产品出口、全球通信市场的竞争力的“注脚”。
对于加密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扩散、出口,美国一直都是施行最严格管控的国家。
目前,美国可适用到加密技术和产品的法律主要是:《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The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及其配套的国防部“军用物品管制清单”(USML,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出口管理条例》(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及配套的商务部 “商业管制清单”(CCL, 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两部法律配合各自清单(ITAR+USML, EAR+CCL),基本上限定了加密技术产品的产、学、研直至出口的整个生命周期。
此外,1998年出台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加密技术进行了限定,规定加密和解密技术的故意散布传播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惩处。
以下三个经典案例,辅证美国对加密的基本态度。
案例一,90年代初,加密技术产品在法律上属于“军用品”,受“ITAR+USML”的严格控制。
1991年,Philip Zimmermann出于保护电子邮件内容安全的目的,研发出邮件加密软件PGP(Pretty Good Privacy,PGP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广泛应用的邮件加密软件,20多年后,斯诺登与记者联系的时候,使用的加密手段就是PGP)。
为了普惠公众,Zimmermann将PGP上传到互联网供人们免费下载使用。但,依据《国际军火交易条例》和“军用物品管制清单”,Zimmermann发明的这款PGP加密软件属于军事用品,其适用应当被控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随即,美国政府对他展开了长达三年的刑事调查。
案例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如果包含加密技术成果,依法被定性成“出口”行为,需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
1992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生Daniel Bernstein,想在学校的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论文中,包含了他自己的加密技术成果“Snuffle”。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他的发表行为被界定为“出口”,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出口申请许可,获批后才可发表。Bernstein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递交了出口许可证申请,之后等待3年无果。
1995年,Bernstein将美国政府和《出口管理条例》一并告上法庭,该案直至1999年才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出版含有加密技术成果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但是否应当遵循《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出版行为是否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法院做了回避。
案例三,美国高校如果要开授非基础性加密技术的教学内容,需遵守《出口管理条例》中“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之管制规定,外籍学生要走进课堂,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1996年,美国Case Western Reserve大学的教授Peter D. Junger向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美国政府。起因是,他所开设的课程中包含了计算机加密原理,编著的教材中也包括了具体加密技术的源代码等,依《出口管理条例》被定为“视同出口”,该课程不得招收非美国籍学生,此外,教材也只能以纸质方式印刷,不能上网。
1998年,地区法院作出判决,Junger教授败诉。迄今为止,在美国高校中,但凡课程中包含了非基础性的加密技术,老师是无法决定课堂学生是谁的。
美国对加密技术的法律控制,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产学研和企业的切实利益。商学两界都对加密法律诟病连连。
1996年至今,国会源源不断收到加密技术的法律提案,其中,不乏有数件提案经过激烈讨论,走到了投票的最后一步,但最终,出于种种原因,无一例外全部功篑。以下试举两例:
其二,《1997计算机安全提升法案》(提案)。
提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内,非联邦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可不适用国家技术与标准研究院(NIST)的加密标准;对外,加密产品的出口以市场为导向,而不是以政策管制为导向。该提案在参议院投票未通过。
其他类似法律提案还包括,《1995反电子诈欺法案》、《1996加密通讯隐私法案》、《1999促进可信在线交易鼓励商业与贸易法案》、《公共网络安全法案》等等。总体上,这些法案都围绕着要求政府放松加密管制为主线,即,国内放开产学研、公开发表和技术标准,国外放松出口管制。内容上看,虽然都站在加密技术创新和产品扩大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角度,但由于不符合美国更为宏观的战略目标,最终都不了了之。
在国会立法“屡战屡败”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出于贸易利益的考虑,分别在克林顿政府和奥巴马政府时期,对加密产品出口制度进行了三次微调。
1996年,克林顿政府发布第13026号行政令,将一部分加密技术产品从美国国防部管制的“美国军火管制清单”移入美国商务部管制的“商业管制清单”,部分加密产品由禁止出口开始转而适用商务部《出口管理条例》(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需要履行申请许可证、出版审查的种种限制规定。
2010年,商务部对加密产品出口控制清单予以修改,允许一些过时的加密产品不再适用出口分类审查。
2011年,商务部从EAR清单中又删除了一部分能够从公开途径(公开市场)获得的加密软件物品。
现实条件的滞碍难通,导致美国加密立法所处的阶段,犹如漫长的冰河世纪。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此时采取冬眠术,的确是最好的选择。
立法层面,囿于军事和国防利益的考虑,国会并没有太多可以施展的空间。如前所述,加密技术和产品目前主要受到两部法律两个清单(国防部ITAR和USML清单,商务部EAR和CCL清单的同时管制,虽然“EAR+CCL”比“ITAR+USML”要宽松的多,但核心加密技术和产品的管制依然以国防部ITAR和USML清单为主。囿于国防安全和军事战略方面的考虑,加之军方始终对于加密立法不支持、不反对、不表态,国会很难通过单纯的立法技术对现状予以改变。
对外贸易层面,加密技术和产品属于国际法中的“军民两用技术和物品”,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主导地位稳如泰山,维持现状就很好,并没有驱动因素去制定一套新规则。目前的国际协定《瓦森纳协定》(Wassennar Arrangement)有美、日、英、俄等40多个签约国,尽管Wassennar为各国自愿签署,加密技术和产品的出口由各国自主决定,但背后主要受美国安排和牵制,美国是超级主导国。此外,美国的国内法也一直带有“霸道”的治外因素,比如,商务部EAR和CCL清单,甚至可以决定到出口国的出口目的地(前不久发生的“中兴事件”就是这种法律“治外”因素的最好注脚。一般而言,A国产品出口到B国,这一阶段受到A国法律控制,但B国再将产品出口到C国, A国法律就管不到了,但美国不是这样,美国的EAR和CCL清单要管到“再出口”这一阶段,不仅管B国,还要管C国,此为“治外”)。
安全形势层面,目前,恐怖主义袭击日趋嚣张的当下,加密技术的“双刃剑”效果愈加凸显,这种大背景下,加密立法更不可能松动。虽然加密产品可以保护数据信息,但,恐怖分子也会利用加密技术来躲避情报执法机构的追踪,2015年11月发生在法国巴黎暴恐袭击,ISIS恐怖分子就是利用索尼虚拟VR,通过加密手段在恐怖袭击现场实现了相互之间的意思传递。基于此,硅谷高科技公司所生产的高强度加密产品,被FBI、CIA等情报执法机构所警惕,认为会损害国家安全,也是情理之中的逻辑。更进一步,若全球反恐形势持续不乐观,可以料定,美国的管控基调会一直持续。
考虑到上述主要因素,结合目前美国面临的国内国际局势,基本可以认为,苹果案所引发的加密立法问题虽然紧迫,却只是“镁光灯”照耀之下的紧迫,事实上,并没有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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