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臣:实事求是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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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重庆举行的第十三届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人大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做了题为“实事求是:是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首要原则”的报告,他表示,之所以强调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因为目前一些正在实施或者正在制修订的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仍略有一些违背这个原则的现象;一些地方在标准上有“大跃进”的风险。
今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明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
对此,王洪臣表示,《通知》传达了两个信号:一是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国家不会再出台统一的标准。二是,地方要加快制定适应自己环境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
实践表明,过严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不现实
王洪臣介绍说,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此前一直没有制定出台统一的国标。一些地方是把“GB18918-2002”这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自己农村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目前正式发布的地方污水处理标准的有六个。将各标准中最严格的指标和城镇标准比较,宁夏和山西相当于一级B,河北相当于一级A,上海居于之间,浙江和重庆远低于一级B。
各省市农村标准主要指标最严限值与城镇标准(18918)比较
王洪臣表示,北京的标准是目前国内最严格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地标A远高于城镇标准的一级A,这样严格的标准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严格的排放标准使工艺选择面临极大的困难。
此前,针对这一标准过严的问题,北京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现行标准进行修编。
浙江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较早进行了前期的研究。世界银行作为浙江农村污水处理的贷款方,对制定标准参与了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现行较为可行的标准。
从一段时间的实践来看,农村污水处理制定过严标准不太现实,地方出台的标准越来越向实事求是的方向。比如从浙江、重庆的标准来看。对总氮、总磷、消毒等指标要么不做规定,要么规定也比较宽松。
据王洪臣透露,目前北京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之前还有五、六个城市已经制定了标准,如今也不急于发布,《通知》发布后要好好消化吸收,再进行一些修正。“从一些地方的讨论中,已经可以看出他们对《通知》精神的理解还是比较透的。”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怎样落实?
对于《通知》,王洪臣指出,这份文件明确了根据排放去向执行不同标准的重要要求。
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属于直接排放,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须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排入二类、三类水体的,至少包括COD,pH,SS,氨氮等指标;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超标水体,增加总氮总磷指标。
而出水间接排放水体的,可适度放宽限值。“不过离湖河到底多远距离算是间接排放,这个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去发挥能动性。”
“但是也有一个遗憾。”王洪臣说,就是《通知》鼓励回用,要求执行相关回用标准,而这个标准比照城市市政杂用水的标准,光是粪大肠指标就很难实现。
对于各地制修订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如何落实要求,他总体的建议是:
应以完成有机物污染物降解、消除黑臭并同时完成硝化为目标制定标准: CODcr≤50 mg/L;SS≤20 mg/L;NH4-N≤5-8 mg/L。
首先要实事求是的把握农村污水的特点。“水量小,水质水量变化大,基本无法形成连续流。这种特点决定了过于严格的标准,基本上在农村是不可能实现的。从工艺角度,水量越小,稳定达标困难越大。比如欧洲三四千吨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就不强制要求脱氮除磷。”
在回答现场代表关于氮磷控制的提问时,王洪臣表示,是否控制氮磷、控制到什么水平,需要建立在对水环境容量和农村生活污染物贡献有明确测算的基础上,同时要考虑技术可达性。
第二,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农村污水处理无法实现定期水质检测、缺乏有运行水平的人力资源,无法及时调整工况。
而正是因为这些特点,所以同样的污水处理工艺在城市可以,在农村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
第三,要区别过运行有益和过运行有害的水质指标。比如有机物、氨氮,控制的越严格,对于水体是有益的,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适当严格要求。针对卫生学指标的消毒、针对总磷的化学加药,都会使大量药剂进入水环境,对水生态是有负面影响的,这些指标设定一定要适可而止。
第四,不设置工艺技术无法把握的指标。比如动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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