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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水务行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  读  


当前,举国上下万众一心为对抗疫情与时间赛跑,水务行业作为保证城市稳定运行的重要一环,不仅将为城镇居民提供生活保障,更能阻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在这特殊时期,水务行业应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不妨听听一下专家们的看法。


以下共整合了9位专家的观点:

1、王洪臣谈污水处理厂疫期应急对策

2、王凯军: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解读

3、李激:疫情期间给污水厂运行的八条建议

4、薛鹏丽:医疗废水处理没那么恐怖,但有几点注意事项

5、孙晓航:关于火神山项目污水设计的优化建议

6、熊杨:建议提升污水处理消毒标准应对病毒传染

7、方卫国:供水企业应对疫情的几项工作

8、张怀宇:疫情背景下城市水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与应急建议

9、贾瑞宝:疫情背景下排水监测应关注的重点



王洪臣谈污水处理厂疫期应急对策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战役正酣,承担千家万户排出污水的处理任务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应对?就此问题,中国水网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王洪臣教授。


王洪臣教授认为,重大疫情面前,每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处理好两件事情:一是确保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二是做好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看到武汉水务集团及时迅速地启动战时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武汉城区10座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我们应该为此点赞!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500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都保持正常运行、让每天产生的两亿多吨污水都得到正常处理,几十万一线运营人员在岗位上不被病毒感染,这将是污水处理行业对全国疫情防控的一大贡献。


一、 把握水量水质变化规律,及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正常运行


疫情期间,正值假期,人员流动大且没规律,污水量也会随之无序波动。大城市污水量会明显降低,但随着开始返程又会增大,小城镇污水量变化会更大。污水处理厂应密切关注水量变化,及时投入与水量相匹配的设施设备,确保运行稳定。应注意,“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都不利于稳定运行。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污水中如存在过量余氯,将可能降低或抑制活性污泥的活性,影响生物处理单元的正常运行。对于接纳较多医疗污水的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尤其应予以高度关注。好氧生物处理,既是去除黑臭污染物质的核心单元,也是去除、杀灭或抑制病原微生物的最重要环节,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优先保证好氧生物处理的运行稳定。首先,应加大水质监测和运行巡查项目及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异常状况。北京排水集团对各再生水厂进出水紧急增加了余氯监测,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所属150多座污水处理厂把运行巡查周期由4小时缩短为2小时,提升运行保障等级。其次,应开展污泥活性监测或观测,跟踪把握余氯对污泥活性的影响,视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生物相观测是监测污泥活性状态的方法之一,当生物相观测发现原生和后生动物死亡或减少,即说明活性污泥已经中毒或活性被抑制,建议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通过测定活性污泥的比耗氧速率(SOUR)提前预警污泥活性的变化。国际上有比耗氧速率(SOUR)标准测定方法(Test for inhibition of oxygen consumption by activated sludge for carbonaceous and ammonium oxidation, ISO8192:2007),可准确测定污泥活性,少部分污水处理厂安装了在线SOUR测定仪,可动态实时监测污泥活性的变化。紧急状态下,可临时采用简易方法测定污泥活性(见附件),粗略把握污泥活性状况。当发现污泥活性降低时,可减少剩余活性污泥排放量,提高污泥浓度,同时适当增大曝气量,确保污水处理效果。提高污泥浓度时,应注意核算二沉池固体表面负荷,监测泥水界面,防止污泥流失。在污水生物处理单元运行稳定的前提下,消毒单元应保持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卫生学指标的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过量投加消毒药剂。


二、 严格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传播途径及归趋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晰,但绝大多数病原体通常都可在下水道传播,并存在通过气溶胶在一定空间内传播的可能。因此,加强污水处理厂现场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就成为重中之重。全厂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均应按基本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及时全面清洗。应特别注意: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格栅间和沉砂池(尤其是曝气沉砂池)等预处理单元是污水处理厂高风险场所,在这些场所巡视或操作时应提高防护等级,除口罩和手套以外还必须佩戴护目镜,进入封闭的预处理车间进行较长时间操作时,建议着防护服并佩戴呼吸器。大疫当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操作应该成为当前污水处理厂全体职工的铁律!


另外,一些城市没有把污水处理厂纳入防疫物资重点供应体系,一些污水处理厂存在药剂及防护用品购买困难,呼吁防疫指挥部门务必关注污水处理厂物资和用品供应,使之纳入保障供应体系,确保污水处理厂发挥应有的防疫功能。


附:污泥活性(SOUR)简易测定方法及判断


1. 装置准备:DO测定仪、温度计、300ml容量BOD培养瓶、磁力搅拌器、计时器


2. 测定程序:(1)从曝气池取适量混合液固体(MLSS),在实验室内连续曝气5~10分钟,测定混合液的温度T(℃),之后注入300ml容量BOD培养瓶,插入DO探头并将瓶口密封;(2)将BOD培养瓶置于磁力搅拌器上开始搅拌;(3)记录瓶中DO随时间的变化,每隔30秒钟记录一次,持续大约10-15分钟,使DO降低超过1 mg / L,否则继续延长记录时间;(4)测定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MLVSS,g/L)。


3. 计算方法:将测得的DO随时间变化绘制成曲线,截取曲线中的线性部分求其斜率,该斜率即为耗氧速率(OUR),单位为(mgO2/L)/min。SOUR计算公式为:   



当T≥20℃时,θ=1.05 ;当T<20℃时,θ=1.07


4. 污泥活性判断


从曝气池不同位置取样,测定的SOUR也不一样。从曝气池好氧段首端取样测得的用SOURfed表示,从曝气池末端取样测得的用SOURend表示,SOURfed通常高于SOURend。SOUR受很多具体因素影响,各污水处理厂应以自行比较为主,当SOUR比以往数据降低,说明活性污泥受到某些因素影响导致活性降低。当缺乏本厂历史数据时,可用依据下表判断污泥活性是否正常,当实测SOURend低于对应的参考值,说明污泥活性由于某种因素被抑制:



可依据SOURfed和SOURend的比值判断污泥活性是否抑制,具体见下表。

©来源 | 中国水网



王凯军:新型冠状病毒污染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解读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除强调“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的总体要求外,还公开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王凯军教授参与了该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在2003年同样是王凯军教授牵头组织编制了SARS的应急技术指南。E20平台请他对比对新技术方案所传达的最新动态进行解读。此技术方案主要体现了三大特点:编制依据更加完善,法规体系健全;方案设计更加全面,重视以人为本的人员保护;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其背后也体现出近二十年来我国医院污水法规、标准建设、医院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巨大成绩的支撑。


2020年2月1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透露,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2月2日,钟南山院士在采访中提醒,要高度警惕新型冠状病毒粪口传播的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次疫情肆虐之时,也打起十二分精神。


针对当前公众所关注的我国污水处理系统是否能够有效防控疫情传播等问题,王凯军教授在回答E20研究院的采访中表示:我们国家针对传染病通过污水传播已经建立了三级防护体系:1、病房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与其他废物一起,进入医院危险废物处理体系;2、在各级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均建立了医院污水处理系统;3、医院污水进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标准均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消毒设施。


发达国家对医院污水的管理十分严格,不仅建立了医院内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而且对不同条件下医院污水的处理方法也有明确规定。在对污水水质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进行了消毒处理。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要求是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下游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包括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同时,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设有污泥消化和无害化甚至焚烧装置,经过无害化处理之后的污泥可以达到WHO的相关规定的。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适时发布了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除强调“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的总体要求外,还公开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这也是生态环境部继2003年《“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之后,针对病毒疫情发布的又一重量级医疗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表示:对比《“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SARS技术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主要体现了三大特点:


一、编制依据更加完善,体现了我国法规标准建设的成绩。“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的编制过程、方案设计、处置要求等环节均依据大量现有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这些标准、规范大部分都是2003年以后正式发布实施的。相比较“SARS技术方案”而言更加成熟、完善,也体现了我国近十几年来法规标准建设的成绩;


二、方案设计更加全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从业人员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除了强调“分类管理、强化消毒”的原则外,还明确了加强废气、污泥的排放控制及管理,避免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的转移扩散。同时首次强调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体现了对从业人员的保护;


三、更加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强调消毒灭菌,同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但并未做其他具体规定,其原因在于近二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成绩显著,均配置了基本消毒的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的监督,执行相关规定即可满足当前要求。


此外,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抓住了医院源头消毒环节这一主要矛盾环节,针对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大量的医院污水处理,形成了我国医院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体系,可做好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明确了强调了消毒剂投加的技术要求,高强度投加消灭病毒,毕其功于一役。


那么对比“SARS技术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究竟在哪些地方进行了完善?这三大特点又如何体现在“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中的呢?我们逐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编制依据更加完善

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积极响应,于200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有关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切断传播途径;随后在4月24日发布《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号召各地医院采取杀菌灭毒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加强医院废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制;4月27日发布《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非典”确诊及疑似病例的医疗单位在内部处理医疗废物。4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以公开方式在各省环保局(厅)、监测站、监察机构内部传阅。


“SARS技术方案”明确了污水污染控制的两条原则: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并对消毒剂的种类、投药技术、投药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从“SARS技术方案”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技术方案相对比较独立,没有对其他排放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引用。


分析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当时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领域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在非典爆发的时间点,我国当时实行的与医疗废物有关的排放标准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以及《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其中《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针对工程建设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因此在编制“SARS技术方案”时是处在环保标准规范缺失的大环境下的,很难参照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体系进行技术方案的编制。二是我国环保行业在医院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首次面对大规模病毒疫情爆发,在“尽快消毒”、“严防扩散”等思想指导下,倾向于使用更加严格的技术指标。对比当时实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SARS技术方案”不仅采取了最严格的针对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排放标准,还将氯化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排放标准由900 MPN/L提高到500 MPN/L,并统一了接触时间为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同时增加了臭氧消毒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因此在最终定稿的“SARS技术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排放标准还是技术方案,在部分参考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


当然,这种情况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003年以后,我国系统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医疗废物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这其中既包括代替2003年之前标准的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包括了后续首次发布的《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年12月10日发布)、《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代替2003年6月13日发布的GB 19193-2003)。可以说,在“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编制的时间点上,我国相关的环保标准规范已经相对较为健全,可参照的标准体系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形成了基本的医院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体系,在日常医疗污水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在“SARS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我国已经积累了对于病毒引起疫情的处置经验,相关的技术指标也经历了实践和长时间的实验检验,具备较高的参考价值。“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中几个重要的技术指标,如采用氯消毒剂消毒的接触时间(1.5小时以上)、余氯量(6.5mg/L)、臭氧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小于20mg/L)等指标均未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疫源地消毒总则》中相关要求。技术方案中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的要求虽严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医疗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要求(500个/L),但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泥控制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排放要求相同,也并非无据可依。可见,“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的完善性和科学性都较“SARS技术方案”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二、方案设计更加全面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在编制时很明显参考了“SARS技术方案”的框架,然而在完善了医疗污水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增加了专门的章节对污泥处理以及其他技术环节进行明确要求,使得“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在防止病毒二次扩散方面更加全面。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第五节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要求。规定污泥需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并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集中处置;提出应尽可能采用离心脱水装置进行处理,避免可能的人体暴露,降低病毒扩散风险;明确在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在第六节提出污水应急处理中要加强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转移。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病毒在污泥处置环节、废气排放环节二次扩散的风险。


另外,由于我国高铁民航等运输系统的快速发展,加之春运期间人口迁徙等效应,可以看到此次疫情不止传播速度快,传播的范围也更广,因此方案中还强调了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从更广的空间范围内遏制病毒的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更加注重对工作人员的保护,在第六节中,明确要求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应急防护用品。而“SARS技术方案”中仅要求在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在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工作人员意外感染的风险等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考虑的更加周到,要求更加严格。


三、更加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

“SARS技术方案”采用“加强污染源管理”的控制原则,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中明确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参照方案,按照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相较“SARS技术方案”而言,“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更加重视源头消毒,杜绝病毒的扩散,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强调污染源分类管理,严禁直接排放及非达标排放;提高消毒的相关技术指标及排放标准,确保源头杀灭病毒。


而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除了提出加强消毒工作外,技术方案中并未做其他的具体规定,是因为近二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均配置了基本消毒设施,已有的相关规定已经足以应对此次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技术方案”同时提高了消毒处理的技术指标及排放标准:采用氯消毒剂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标准由500个/L提高到100个/L;采用臭氧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标准由500个/L提高到100个/L,同时新增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通过更加严格的指标控制,确保在源头杀灭病毒。


当然,粪便污水作为第三传染源,尤其是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发现的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新型冠状核酸阳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消毒依然仍尤为重要。目前,据E20水业研究中心调研了解,各大污水处理企业均严阵以待,严格监控疫情期间污水水质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运营参数和提高消毒水平,以切断病毒通过污水进行传播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解读可以发现,“SARS”的洗礼过后,我国污水处理法规编制建设,尤其是医用污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针对病毒疫情的控制体系无论从控制环节的全面性,还是从技术指标的科学性,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另外,我国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体系也日臻成熟完善,医院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和应用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这也是相关机构顺利实现病毒源头控制、杜绝病毒二次扩散的信心来源。相信在国家的领导下,一定能够顺利完成这次病毒疫情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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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激:疫情期间给污水厂运行的八条建议


李激:现就职于江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分管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科技攻关、提标改造、相关行业标准编制、ISO14001等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主持建设了无锡市城北污水厂二期、三期、四期工程,太湖新城污水厂一期、二期工程及芦村污水厂四期工程,芦村、城北、太湖三厂的升级改造等多项工程。在担任污水厂建设运行管理负责人期间,厂区工程建设四次荣获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三座污水厂连续多次被评为“全国十佳城市污水处理厂”和“运行管理先进单位”。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战役正酣,承担千家万户排出污水的处理任务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问题也成了业内关注的焦点。在此,中国水网采访了江南大学教授李激,她给出了八条实质性的运行建议。


问:原水(污水厂进水)在疫情期间要不要人工取样、检测?


李激:个人建议,以自动检测仪为主,不管是污水厂还是泵站。如果要人工取样化验,可以并做好必要的防护。防护大家都知道,可以参照目前高速口检测防护、医院分诊防护来做。


问:污水厂怎样按规定做好出水消毒?


李激:在目前没有明确标准前提下,最起码要肯定不折不扣执行一级a的标准,切忌偷工减料,病毒没有细胞壁,氯消毒有效的(包括酒精消毒都有效)特别在出水中。


问:可以和当地环保或者监管部门紧急磋商,污水厂余氯进行定量吗?


李激:我估计短期内没有结果。各污水处理厂可以适当保持点余氯,环保出来的那个加强检测的文件中没说污水厂出水余氯保证多少。本来污水厂按规定消毒到一级a也就是大肠杆菌小于1000个就行,但是非常时期,可以适当加强。好多厂余氯按照自来水的0.5mg/L来说,应该不太合适,要注意我们的出水不是进千家万户管网,而都是排入自然水体的,余氯过高,或许有生态影响(例如死鱼),从个别厂的经验看,0.1-0.2mg/L问题不大,但,这个各厂自己把握,大肠杆菌浓度小于100mg/L已经是医疗废水出水要求,我不作为推荐,只是强调必须不折不扣达到一级a消毒要求!


问:政府和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操作?


李激:可以提请有关政府官员关注和重视上游医疗机构的排水消毒问题,让他们务必做到有效消毒。


问:医院和千家万户出来的含有余氯的污水是否会影响活性污泥?


李激:不要太担心,氯,强氧化剂,管网中那么多杂质够它们氧化的,实在不放心,剩余污泥回流一部分进泵房,不会对生物池有影响的,各位都是专业人士,我想这个就不用杞人忧天了。


问:污水站工作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李激:赞同王洪臣老师的近日在接受贵公号采访时发表的意见,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传播途径及归趋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晰,但绝大多数病原体通常都可在下水道传播,并存在通过气溶胶在一定空间内传播的可能。因此,加强污水处理厂现场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就成为重中之重。大疫当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操作应该成为当前污水处理厂全体职工的铁律!污水厂站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防护但不要恐慌,严格做到戴口罩,药皂洗手。


问:污水厂整体安全如何保障?


李激:排查各位的单位员工有没接触潜在疫情风险的人,有没有聚餐,有没有做好防护,也是重中之重!这个比污水中的病毒讨论更直接、更重要、更风险!


问:您还有什么建议?


李激:不要刻意去要求政府出台什么规定什么,非常时期,认真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不出事情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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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丽:医疗废水处理没那么恐怖,但有几点注意事项


薛鹏丽,女,博士,副研究员,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现就职于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经济、环境规划等领域研究以及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服务等工作,主要涉及重金属、氮磷、VOCs、POPs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对工业(尤其是轻工领域)环境保护工作有较为深刻的认知。近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十五篇,作为主要起草人颁布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近20项。



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连日以来,疫情不断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此情况下,中国水网特邀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薛鹏丽研究员针对医疗废水进行了相关分析,以供行业参考。


1、医疗废水处理过程中,有没有传说中那么危险易感染

医疗机构产生废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包括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另外,食堂、宿舍等产生生活污水。


医疗废水的主要污染物包括:1)病原性微生物,如细菌等;2)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3)放射性污染物;4)CODCr、BOD5、氨氮等常规污染物。


此次疫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和其他所有的病毒一样,没有细胞壁,不是完整的细胞结构,只含一种核酸(DNA或RNA),必需在活的宿主细胞中才能得以复制繁殖,冠状病毒开生物宿主后活性会逐渐消失;此外,冠状病毒为人传人的病毒,不会脱离某个载体(比如血液、体液、唾液、飞沫等等)独立飘散离在空气中。2月1日,深圳卫健委发布消息,研究者在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粪便中检出病毒RNA阳性,表示粪便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定点收治的医院或医疗点废水中不可避免的会有离开宿主后活性逐渐消失的新型冠状病毒(离开宿主后,新型冠状病毒能存活的时间尚无定论)。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基本都为间接排放,即医疗机构一般都有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完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通常情况下,医院医疗的废水处理工艺均有使用盐酸或次氯酸钠等消毒剂对废水进行消毒的环节,强酸性条件对病毒或细菌都有很好的杀灭效果。在消毒环节之前,化粪池处理、格栅处理、和沉淀处理都基本在密闭的环境下进行,极少医院有敞开曝气处理的环节,在曝气处理时,如果废水中的病毒没有血液、体液、唾液、飞沫等传播载体,基本不会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工作人员构成传染的威胁。


2、哪些环节需要特别注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等均被列入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严格按照2020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收集、处理、处置,不得将上述感染性医疗固体废物、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二次污染,给满负荷运营的污水处理系统带来故障或停工,甚至带来医疗废水的事故排放,给周边生态环境或人文敏感点带来污染风险,如造成饮用水源的污染或农田污灌,继而引发新的污染源。


3、运营人员应当如何防护  

在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处理厂及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人员防护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4、达标难点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由于定点收治及治疗医院人流急剧增加,废水的产生量或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顶峰,对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系统带来极大的冲击,甚至超过废水处理系统最大的处理负荷,给疫情期间医院废水的达标排放带来极大的挑战。


我国不同地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层次不齐,在新型冠装病毒疫情现实背景下,更要保证医疗废水的稳定达标排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制定任务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个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2)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3)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4)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5)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6)城镇污水处理厂,尤其是上游来水有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加消毒剂等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消毒工作。

©来源 | 中国水网



孙晓航:关于火神山项目污水设计的优化建议


2020年1月25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决定,除武汉蔡甸火神山医院之外,还将半个月之内再建一所“小汤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于1月26日正式开建!在疫情前线紧张六天需完成施工的情况下,设计院的同志们无眠无休,60小时免费完成火神山医院污水处理施工图,他们的奉献精神有目共睹,值得赞赏。


在火神山项目方案公开后,引发水专家群热烈讨论。北控水务技术委员会委员、北控水务中部区总工孙晓航和带领的技术团队根据长期的污水厂设计和运营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此文原发在专家交流群供参考之用,在征得作者授权后,特转发于此,供行业参考。


对火神山医院污水处理方案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关于出水标准的设定:


建议参考《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和HJ2029-2013《医院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进行设定,常规的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此类特征性污水防护针对性不够;同时,建议设计中以微生物控制的最高标准进行考虑。


2、关于传染病医院的污水分类处理:


重在污水的正确分类收集、因质处理,如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传染病房污水与粪便应单独进行预消毒及专用化粪池处理后再与其他污染合并处理。武汉近段时间多有下雨天气,应考虑雨水全收集,进行消毒和物化处理再排放;含有肺炎病毒的检验、实验污水应经过强化消毒预处理再排入化粪池;比如血液分析的含氰、含铬废水应该先分别采用碱式氯化法、化学沉淀法等进行预处理,含放射性废水应设置衰减池。另外由于医院废水特殊性,建议单独设置事故池;


3、关于图纸总平和流程图:


传染病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设立于医院的下风向,与病房、办公费之间进行相对隔离;此外,可能出图时间太紧张以及难以买到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图与设计说明不一致,比如,设计说明为废水先进化粪池再进行消毒,与流程图相反。另设计说明采用地埋式一体化设备,流程图为地面式;从采购的一体化设备来看,也是地面式,需考虑全流程加盖问题;


4、关于污水预处理系统:


一般来讲,医院废水化粪池后端要加三级过滤后进入生化系统,这个项目设计图未见格栅和过滤系统,化粪池直接进调节池和MBBR ,今后很有可能出现卫生纸、杂物等影响系统运行的情况。一般传染病医院应采用自动机械格栅;


同时,在化粪池前端设计接触消毒预处理,一般要求接触停留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短期应急运行也许可以,长期运行很难保证无过量的消毒药剂进入化粪池,过量的消毒药剂进入化粪池,会对其生化作用起到抑制作用,导致化粪池无法起到厌氧发酵功能;同时,过量消毒剂会对后端水泵及生化系统产生影响,易造成设备腐蚀,生化污泥难以培养和运行;因此,建议为避免对后端化粪池和生化系统的影响,前端消毒采用臭氧或紫外线强化消毒;或将化粪池前置。


此外,从E20网站上看到该项目采购了一体化气浮机,在图纸中未见说明用在哪个环节。如果是预处理,气浮工艺将产生大量含病菌的气溶胶,对该传染病医院是非常不利的;同时,气浮的浮渣也难以人工处置和脱水处理。


5、关于污水处理的生化系统:


考虑到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建议采用采用占地小,启动快,对细菌和病毒去除效果较高的MBR(或超滤、纳滤) 工艺+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单过硫酸氢钾)接触消毒池+臭氧(紫外线)消毒。设计中这个项目采用一体化MBBR工艺,虽然可以强化生物处理,但对细菌和病毒的去除没有MBR等膜系统的物理阻断性安全(通常可去除0.1-1um的细菌和病毒)。很多的细菌和病毒是附着在微生物胶团上,MBR的物理截留作用可以起到第一道防线。同时,MBR的生物量高,初期可以不排泥,减少排泥的微生物暴露风险;此外,后期膜清洗可以直接采用在线次氯酸钠(或单过硫酸氢钾)浸泡清洗,反而更安全。


此外,MBR和超滤、纳滤膜组件很多厂家都有现成的,拉来就可以快速启动,甚至可以直接采用集装箱提前闷曝调试,比MBBR挂膜更快。唯一的缺点是贵,运行成本高,但对这个万众瞩目的项目每吨水增加不到一元的运行成本不是考虑的重点。


6、关于后端二次消毒系统:


采用折流消毒,很难有效根据水量调节停留时间,一般应该增加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单过硫酸氢钾)接触消毒池,控制接触时间至少30分钟以上。传染病医院建议增加臭氧或紫外线三级消毒。


7、关于废气和除臭系统:


此疫情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应对病房排气系统和污水设施进行全封闭,全流程除臭,并对臭气进行消毒;同时,由于不排除肺炎或其他传染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传播,因此,该项目污水和污泥处理都应该全程加盖密封。采用MBBR 工艺的池容比MBR 大,占地和密封的要求会更高。


8、关于栅渣和污泥等固废处置:


应对贮泥池进行石灰和漂白粉消毒。设计图中污泥直接由污泥贮池经泵打入板框压滤机,未设置调理池等,污泥含水率很难降下来。此外,该应急工程采用固定式污泥压滤设备占地大,存在安装需耗费时间,还有病菌暴露风险,建议改为占地小的密封式离心脱泥机,也可采用移动式压滤车;栅渣、污泥应作为危废焚烧处理。

©来源 | 中国水网



熊杨:建议提升污水处理消毒标准应对病毒传染


熊杨,深圳市九三学社社员、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副总工程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排水领域专家、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 " 深圳民间河长 " 项目总顾问。



近日,相关部门先后报道“美国首例新冠患者粪便检出病毒,提示新潜在感染路经。”及“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发现: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2019-nCoV核酸阳性,很可能提示粪便中有活性病毒存在”。这些信息对防控新冠病毒发出了警示。


虽然目前国内针对包括医疗废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均有相应的消毒标准,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所依据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中消毒标准均低于《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水质监测指标中尚无针对病毒的检测指标,而市政污水厂出水(包括再生水)消毒剂量、接触消毒时间均低于2003年北京小汤山SARS定点医院污水处理消毒标准,可见,现有条件难以有效应对新冠病毒传染路径改变可能带来的影响,必须采取更全面更严格的应对措施。


鉴于上述信息和分析,以及2003年“非典”时期发生在香港淘大花园的下水道病毒传播教训,结合国内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现实情况,建议各级政府“未雨绸缪”,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可能的传染新路径制定紧急应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即时发现和堵住“新潜在感染路径。”


具体建议如下:


1、全面检查各地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配置情况,紧急完善市、区医院、社康中心及农村医疗点污水排水口消毒管理措施。由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并不包含病毒指标,建议参照“非典”时期北京小汤山SARS定点医院针对污水中病毒灭活消毒剂投加量和接触消毒时间的经验数据,针对病毒灭活要求,提升新型冠状病毒定点医院污水消毒标准。


2、由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并无病毒控制指标,建议全面提升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处理设施(含商业运营污水厂、分散式应急污水处理设施、承担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的消毒标准(按照病毒灭活剂量和接触消毒时间确定标准值)。


3、建议专业部门组织人员对“城中村”和居民小区内分散建设和分散管理的化粪池、隔油池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拉网排查和全面消毒,并在可能的污水溢流点配置应急消毒设施,同时安排专人管控。


4、建议暂停污水厂再生水的使用,由于在再生水中增加消毒药剂剂量可能对河道水生态造成破坏,因此,不宜简单提高生态补水消毒剂量,而目前再生水消毒投药量及接触时间均不能满足新型冠状病毒灭活要求,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路径转移到排水系统,建议暂停向病毒流行城市的河道、人工湖、以及人口密集的海湾排放再生水。


5、建议对主要依靠污水厂再生水补充河流的城市,在防疫期间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市民、游客接近人工补水及可能存在混合污水溢流的河道和湖泊(南方部分城市如深圳市的主要河流为“雨原型”河流,旱季主要依靠人工补充景观水,而补充水源以污水厂再生水为主,雨季仍然存在混合污水溢流入河现象,存在水体传播病毒的风险)。


6、建议暂停城市道路环卫保洁高压水冲洗作业,避免粘附在地面尘土中的病毒因高压水冲洗喷溅和通过气溶胶传播,同时减少面源污染物经过排水系统向地表水体转移。


7、建议组织专家编写和发布居民住宅排水卫生器具(洗手盆、污水盆、洗涤盆、浴盆、大便器、小便器、净身盆等)及附件(地漏)的防病毒指引,应特别针对近年来住宅“正本清源”排水管道改造中将阳台原雨水管改为污水管后阳台排水地漏水封保持和洗衣机地漏的密封提出指导。


8、应加强对正在进行的排水系统(尤其是污水接管点)施工工地防病毒管控。


9、应加强对餐饮街、菜市场等场所倾倒、泼洒污水等面源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避免致病菌和病毒传播,配套制定现场消毒规定。


10、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流行地区的公共厕所防疫管控,暂时关闭相关城市地铁、地下商场等密闭空间内的公共厕所。


提高污水处理消毒标准,扩大消毒范围,管控好每一处潜在传染源,最大限度减少春季流行疾病爆发,为抵抗新型冠状病毒赢得时间和空间!

©来源 | 《深圳晚报》2020年2月4日 ,原标题《深晚独家|深圳给排水专家建议提升污水处理消毒标准应对病毒传染》。



方卫国:供水企业应对疫情的几项工作


方卫国:1991年进入萧山自来水公司工作,先后在萧山自来水公司任二水厂副厂长、公司总师办主任兼调度室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2007年水务集团成立后,任杭州萧山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提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在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又一次引发了供水行业的热议。关于疫情现状下,供水企业应当如何行动,又应该如何思考当下的热点话题,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方卫国总工程师提出了他的观点。


新冠疫情发展至今,新型冠状病毒是否会随饮用水传播,一直是水务行业,特别是供水行业关注的焦点。不少国内学者通过对有限文献资料的研究,从病毒特性、现有消毒工艺的机理等方面展开了探讨,但由于对冠状病毒的研究尚不深入,现有水厂工艺对冠状病毒的灭杀效果也缺乏理论和试验支撑,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意见。目前,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不耐氯,且离开宿主无法存活等特点,现有水厂的消毒工艺已足以应对,无须特别关注;但也有供水企业从万无一失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加大水厂氯消毒剂的投加量。


疑问:疫情下水厂是否必须强化消毒?


对于当下最具有争议的供水企业是否需要加大消毒剂用量的问题,方卫国总工认为,对于饮用水的生物安全性,应当重点关注浊度和余氯两项指标。浊度是微生物的一个指示性指标,尽可能低地控制出厂水浊度,对于饮用水的生物安全将是极大的保障。对于余氯,更重要的应该是CT值,但很多水厂仅关注了C值(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即消毒剂余量),却忽略了T值(有效接触时间),片面理解余氯这项指标的内涵,可能会掩盖问题的实质。


科学的论证和判断,离不开数据的积累和支撑,对于如何做好科学论证工作,方卫国总工认为,现阶段如果供水企业的人手安排的过来,水质抽查工作应尽可能关注到末端,并且以末端为主。由于春节和疫情的影响,长时间的节假日导致供水企业目前缺乏对现阶段末端水质数据的跟踪,尤其是水厂——管网——远距离/用水量小/管内流速低末端余氯的变化规律。只有掌握实际情况,分析余氯变化规律,才能分析判断供水系统的薄弱环节,针对性施策(任何工作都应在确保员工防护到位的前提下开展,非紧急或必要的工作,应在疫情缓解后再行开展)。


首先,管理规范的水厂,以杭州萧山某水厂为例,如出厂水浊度控制在0.3 NTU甚至0.1 NTU以下,滤后水加余氯0.5~1.0 mg/L,并严格按照国标要求来计算有效接触时间T,对出厂水的消毒效果应当有足够的信心。(各地由于原水水质不同、管网状况不同、二次供水形式不同,应因地制宜)


其次,供水企业几十年的运行经验来看,对于未知的病毒、病原体、细菌等,我们都是在国标的指导下常态化进行消毒,事实证明,现有的消毒工艺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是安全可靠的,特别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不耐氯的特性,氯消毒剂对其是有效的;


第三,如果部分水厂认为确有必要提高加氯量,应思考在预加氯、滤后或出厂补氯的哪一段工艺上进行加强,提高加氯量的根本是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何种效果,应当要有科学的论证和判断。如果仅仅是作为一种担心,盲目的加氯,可能并不科学,也非必要。


疑问:供水企业应该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作为默默支撑抗击疫情工作的后勤保障,同时也是城市平稳运行的核心骨干,在当今疫情状况下,方卫国总工梳理了六点想法和建议。


01水、电、气都是城市运行和人类活动的基本必需品,供水企业当前的首要任务依然是确保稳定、可靠的供水。


02供水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相对专业的要求,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必要具备对工艺、设备、设施的认知基础。由于在疫情的特殊时期,甚至有可能需要安排水厂人员在厂内待命替换轮班,所以确保水厂全员安全是当务之急。现阶段,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员工自身及家人的防护,避免产生员工被感染的情况,如因为部分员工的患病,导致一个班组甚至一个水厂被集体隔离,对供水安全保障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03非常时期,供水企业仍应履行为民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的职责,当出现供水困难的抢修、维护任务时,仍应当需要正常出勤,保障供水。


04对于可以延缓办理的业务,如营业大厅的工作,供水企业应尽可能采用网上办事的技术手段,减少员工与外界的接触。


05未雨绸缪,备好物资。由于疫情的发展前景尚不明确,后期受物流受限、司机紧缺、工厂延后开工等影响,可能会导致净水药剂出现短缺,因此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前谋划。


06供水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由于全社会的消毒剂紧缺,如水厂有足够的存量(主要指在线次氯酸钠发生器的食盐原料),可尽所能为就近的隔离区域、医院等提供一些帮助。


总而言之,现阶段,供水企业应先保证员工的自身防护,减少接触性的业务办理,注重药剂等物料储备,务以确保稳定供水为优先。


对于昨日所报道的新型冠状病毒可能通过粪口传播的最新研究成果,方卫国总工同样也对排水、环卫等行业提出了八点建议:


01建议暂停非紧急情况下的各类化粪池清掏作业,已满溢或存在满溢风险的应在防护到位的情况下作业;


02暂停道路上一些窨井的清掏作业;


03倡导公共建筑、公厕、居民如厕用后的厕纸冲入下水道,该举可能会对污水厂带来一天几吨污泥量的增长,但对污水行业没有实质性危害,却可以避免广大居民的感染风险;


04建议确保落实对环卫工人的卫生安全防范措施;


05由于对污水厂的生产运行带来卫生风险的主要来自定点医院的废污水,鉴于现阶段的特殊时期,建议应协调环保、卫健等部门,将定点医院污废水处理的消杀病毒作为首要条件,对于污废水排放的其他指标,如余氯的上限值可放宽要求;


06对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疑似病例的隔离点等场所,派发消毒药水(如5%次氯酸钠、84消毒液等),在每次用完卫生间后,向下水道倒入消毒剂(坐厕内水位稳定后,倒入一两小酒杯左右的消毒剂原液,或约250 mL已稀释成1:100的消毒剂);


07对公共交通工具,能关闭空调的尽量关闭空调,采用自然通风,并要求控制上客人数,尽量安排每座只坐一人,隔排落座等;


08如果房屋内的排污管道有U型集水管,请居民确保U型集水管中的水位,如通过每日向地漏中注水,以确保其能够发挥防护功能。

©来源 | 净水技术



张怀宇:疫情背景下城市水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与应急建议


张怀宇:高级工程师,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科研院副总工,从事给排水专业科研、规划、设计工作。主持十三五“城市供水系统规划设计关键技术评估及标准化”等国家水专项、安全专项课题、子课题8项、作为技术骨干参加6项;主编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等国标、行标或全国性标准5项次、参编6项次;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惠州市中心城区排水规划”等相关专业工程规划、工程设计40余项。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提出“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以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杀菌消毒”并对消毒剂投加量提出了一系列说明。此方案一出,便引起水务行业的极大关注,由于在非常时期的医疗废水中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因此这类废水应如何妥善处理处置?后续进入污水厂会有何水质风险?污水处理工艺应作何调整才能保证出水稳定达标?污水厂运维人员应如何在非常时期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疫情期间的水源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心有哪些?应当如何有效监管污水传染源?关于这些疑惑,《净水技术》编辑联系到了参与协助防疫期间水务应急处理工作的专家——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科研院副总工张怀宇,张总结合当前工作和自身经验提了一些观点。


疑问:疫情背景下,城市供水和排水方面应如何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有无二次污染的风险?


《净水技术》编辑采访了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科研院副总工张怀宇,张总提到,需要重点考虑厘清几大原则的框架下解决问题:


01系统性

应将城市供水、排水、水环境等在内的城市水系统综合起来,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考量。过去只有供水提安全保障,排水是洁净,水环境则是生态和景观,现在要在应对疫情的安全保障上,进行集成和必要的妥协。应当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力量条件下,在当前已经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下,优先抓主要矛盾,不要把平时的标准和要求无条件代入此次防疫战役中。


02时效性

以SARS的经验,大概率要做好延续到5月份的准备,包括物料、人员组织、设施维护的准备,这对城市水系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相对持久的一场战役;也包括从旱季到雨季这个时间跨度上对城市水系统的影响,如雨季合流污水溢流,城市内河内湖排江等的应对,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受到的冲击,等等。


03继承和发展

在继承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SARS期间有一系列的应急方案,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此次防疫战役。无论是供水还是排水,都有应对病毒的经验,而2019-nCoV新冠状病毒虽然没有直接的试验成果,但高度相似的SARS-CoV已有研究成果,完全可以供本次参考。针对水中病毒,已有试验验证可有效灭活2019-nCoV的消毒措施包括臭氧、氯(仅游离性余氯)或二氧化氯(仅游离性余氯)加以适当的接触时间。化合性余氯并没有试验,推测高浓度是有效的,不建议作为首选项。这个结论可用于指导大中型水处理设施。


04美好生活预期

十九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的处理处置措施,必须让群众放心。另一方面,美好生活的载体是人,不仅包括城市水系统的服务对象,也包括全体水务人员,保障他们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05系统性总结和推动行业进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次新冠状病毒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但就致病微生物产生流行性疾病而言,也有必然性,应当如实记录本次病毒的情况和应对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推动行业进步。可能的点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封闭与除臭,污水处理设施的消毒设置,采样和监测的自动化,供水系统管网和末端余氯监测的强化,供水设施的防倒流设置,二次供水方式和水的储备,对设施设备的应急能力的重视等等。


由此,我们需要回答:疫情背景下,城市水系统应如何确保水质安全?有无二次污染的风险?


在供水安全保障方面

可适度加大消毒剂投加量,但是考虑到从现在到战役结束还有较长时间,期间可能还会有短期的冲击影响,建议臭氧投加和紫外消毒运行起来,氯长期投加量不宜单点超过0.8mg/L、数日的短期冲击负荷下可以加大。此外,要认识臭氧的设计能力没有达到4.86mg/L+10min接触,氯也做不到游离性余氯0.5mg/L+接触时间30min,一般并不足以保障新病毒的灭活。供水的安全保障单靠处理是完成不了的,还需要加强水源的监控,单一水厂的能力有限,应该有关部门加强总体监控和及时反馈。供水的薄弱环节还在于配送,主要是末端余氯保障和避免污水的侵入,前者依靠监控和监测结果的及时响应,后者依靠防止倒流的措施和设施,特别是压力直供或二次供水要加以注意。


在排水方面

集中式的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增加次氯投加量,如采用紫外消毒的须结合次氯强化消毒,分散式的污水处理设施须强化消毒剂投加量;在溢流口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次氯消毒装置。次氯的投加,相对管理简单,对于湖北而言也相对容易获得。就承担生态功能的城市湖泊来说,由于临时投加次氯点,现实状况是往往难以有足够的反应接触时间,也就更难做脱氯,这样的入湖点就建议不增加消毒剂投加量,但须做好防护工作,依靠足够的时间灭活病毒。建议在溢流口上游临时投加次氯的,尽可能按10mg/L投加量+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0.5-1.0mg/L控制;污水厂按5mg/L投加量+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0.1-0.2mg/L,以游离性余氯的CT值为控制条件。


张总认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最为严重的武汉市居于长江中游、汉江下游,水体包括两江和湖泊。在疫情期间,武汉市入湖泊水体的排水以防护为主,入江的部分应充分消毒以免影响下游安全,即使有剩余消毒剂,因长江流量大,副作用小。这种做法与北京2003年经历的SARS有很大区别,因为北京的排水下游主要是承担的生态和景观功能,但武汉既有长江上游带来的对武汉饮用水源的潜在风险,也有对下游的饮用水源的影响风险。因此,疫情期间的入江水消毒是非常必要的。

除此之外,还应做好两项对接:与医院的沟通对接工作、与存在感染的社区的对接。


目前医院方面也在重点关注医疗废水的应急处理,废水中投氯量大大提升。对于如何更有效、科学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环境的影响,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已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疫情定点医院均加大了含氯消毒剂的投加量(参考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一对接可以由防疫部门完成;对于存在感染的楼栋、小区,除规定的消毒外,应检查窨井盖、化粪池盖,确认封闭。


疑问:现有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内的指标对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的水质监测是否仍具有指导作用?疫情期间有无必要对污水厂原水进行人工采样监测?如何保障运维人员的自身安全?


张总认为,现阶段的一切工作要服从大局,此次疫情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Ⅰ级),现有的污水排放标准无论是层级,还是强制性都低于本次疫情事件的要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处理设施应能满足GB 18466-2005的要求,但新建的和临时医疗机构,某些指标如COD,可能短期内还无法达标,应有足够的智慧,优先实现设施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加强污水传染源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已有的成果是基于游离性余氯的,并且游离性余氯的测定更为快速,应考虑在2019-nCoV专门的医疗机构,除总余氯不低于6.5mg/L的要求,增加游离性余氯0.5mg/L的要求。


对于近期讨论到的“疫情期间污水厂原水加强人工采样”的问题。张总认为,污水厂内如进行原水人工采样实则没有意义。首先,原污水中的致病微生物浓度较高(尤其是疫情期间,不同温度条件下,病毒存活时间短则3天,长则17天以上),对原污水进行采样分析将会增加采样和检测人员的风险;其次,检测结果滞后,指导意义不大。但由于污水厂的原水监测主要服务于日常精准运行,疫情期间不应作为主要目标。在疫情期间默认原污水有病毒存活,加强运行管理即可。除在线监测仪外,不宜增加原水人工采样(科学试验意义的采样除外)。


谈及污水厂在应急运维时应如何保障运维人员的自身安全,张总提到,污水、飞沫、逸散气体以及固体废物都是潜在的风险源,如不妥善处理处置,不仅会造成污染扩散的风险,也会对运维人员造成安全风险。针对各类风险源,应采取各自的针对性措施,非常态措施应简便易行,包括:原污水转输及处理过程中的覆盖隔离,气体的抽吸和处理,污泥的碱稳定和其他消毒措施等。妥善的设施和常态化的运行,可以提升安全程度。如果没有妥善的设施,则应当避免接触。

疑问:疫情背景下的水务工作须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01从污染角度,水源如受到病毒污染,现有的大部分处理系统难以确保水质安全,因此水源保护是首位的,必须严格监控。应加强对水源地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非常规项目统一部署。


02处理后的配水和末端供水的安全保障等级超过处理工程本身,相对而言,处理过程是容易把握的,而如何确保输配水环节的水质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03对已有确诊病例的小区,除规定的消毒外,应当由相关部门巡视检查窨井盖和化粪池盖。还有包括医院对接等,即使不是水务部门的工作,也应尽提醒的义务。


04运维人员安全、物资的保障等也都非常重要,以相对较长时间的持久战为基础计划安排。


05水务工作最重要的是持续地维持、维护稳定供水和排水的稳定运行,这就为防疫和防止次生灾害做出了自身的最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城市水系统的安全保障是城市赖以生存并健康发展的基础。疫情当前,无论是供水水质保障还是污水应急处理,以至于城市水体,都须严阵以待,按照高于现有标准体系的要求进行执行,并落实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一切潜在风险源都能得到合理有效地处理处置。与此同时,运维人员的安全防护也应更加重视,在保护一线水务人员自身安全的同时,也是提高城市水务应急处理效率、抑制疫情扩散的关键。

©来源 | 净水技术



贾瑞宝:疫情背景下排水监测应关注的重点


贾瑞宝: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主任、山东省给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城市供水(排水)监测网济南监测站站长。工学博士,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饮用水主题专家组成员。



近日,随着新冠疫情的愈演愈烈,一篇发表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的论文(Michelle L. Holshue, et al. First Case of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the United States, DOI: 10.1056/NEJMoa2001191)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论文完整叙述了美国第一例新冠确诊病例的诊疗过程以及临床表现,对指导患者的治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文中有一处报道引发了水务行业的重点关注:研究指出,该患者在住院后的第二天出现了腹泻和腹部不适,在腹泻的粪便样本中,医生们检测出了新冠病毒的存在(rRT-PCR结果为阳性)。而就在昨晚(2月1日),深圳卫健委发布消息,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的研究发现,在某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也检测出了2019-nCoV核酸阳性,很有可能提示粪便中有活病毒存在,提醒市民戴口罩的同时,要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


患者粪便中的冠状病毒会否随着城市排水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并进入自然水体?会否通过老旧建筑排水管道水封失效的地漏等设施随空气释放进入室内?


这样的担忧并非是无中生有的。2003年5月16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了香港淘大花园SARS传播的环境卫生报告,淘大花园包括排水口、海水冲厕系统、排气扇等等一系列环境及卫生问题,是导致该楼宇多例SARS感染的原因;2019年8月11日,上海宝山区杨行镇某小区一对年轻夫妻在家中卫生间内硫化氢中毒身亡,经调查,与老旧建筑水封设置不合理导致臭气倒灌有直接关联。


疑问:就水务行业而言,新冠患者粪便中存在新冠病毒的情况,是否会对排水和污水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医院的废水处理、市政污水处理而言,又需要重点关注什么问题?


截止发稿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新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其中第一条即明确应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关于城镇排水监测工作,到底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贾瑞宝主任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贾瑞宝主任指出,目前疫区的排水水质监测非常重要,也很关键。与日常常规的情况相比,非常时期,在确保防护的前提下,应该强化排水水质实验室检测频率,发挥污水处理厂、站水质在线监测预警作用,确保排水、污水及再生水设施稳定运行,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在具体应重点关注的指标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规定了粪大肠菌群数等细菌类微生物指标,对病毒类微生物未作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更加关注SS、色度、COD、BOD5、氨氮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对上述指标的达标要求要比平时更高,检测频率也要加密。特别是在要求污水厂出水紫外线或加氯消毒措施到位的基础上,建议增加检测总余氯指标。


疑问:对于应重点关注的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等指标,相关国家标准中是如何界定的?


贾瑞宝主任介绍到,目前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没有对微生物的监控要求,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只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要求(图1);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I996)中对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都做了要求(图2)。这些指标在非常时期,都应进行加密和提高要求执行。


图1 GB 8978-I996对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的限值要求


图2 GB 8978-I996对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的限值要求


疑问:对于目前广大民众最为关心的新冠病毒,特别是作为第一线的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系统,又应当参考什么标准,如何更好地进行相关水质把关?


贾瑞宝主任介绍说,医疗机构应参考国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该国标针对不同类型的医院,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污水排放指标和限值。对于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该标准设定了包括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总余氯、CODCr等25项指标,其中粪大肠菌群数要求不超过100 MPN/L,肠道致病菌等其他三项微生物指标均要求不得检出(图3)。


图3  GB 18466—2005中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指标和限值


对于综合医疗机构,该标准也设定了包括粪大肠菌群数等24项排放指标,但限值的设定上与传染病医疗机构略有不同(图4)。


图4 GB 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指标和限值


疑问:在标准明确的前提下,排水行业究竟应该如何做?是否有必要直面新冠病毒开展监测工作?


贾瑞宝主任认为,目前我国大多数排水监测机构尚无病毒类微生物监测能力,不具备单独针对病毒开展监测和研究的条件,目前只能通过加强污水厂进水源头监测、工艺过程控制及排水消毒运行管理等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的有效性。


在污水处理的工艺过程控制方面,要重点关注对相关标准中所规定的控制要求,如GB 18466—2005对于含氯消毒剂的工艺控制有明确要求,即对于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3~10mg/L;对于预处理后纳管的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2~8mg/L。疫区及相关地区也应该自查尾水的排放是否合规,GB 18466—2005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即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 3097定义的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同时,贾瑞宝主任也认为非常时期,排水行业的当务之急是做好排水及污水处理从业人员防护工作,防止臭气、气溶胶、污泥等造成的生物危害,尽可能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


总而言之,非常时期强化对排水系统中相关污染物指标的监测,对尽可能减少疫情对水环境、甚至对人类健康的二次影响有重要的预警和指导作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贾瑞宝主任指出,一座城市的排水监测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市政、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以及废污水产生、收集及处理处置等单位。污水的达标排放,并不仅仅是水务行业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监测监管职责。

©来源 | 净水技术


□来源 | 中国水网、深圳晚报、净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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