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民法典 | 借同学钱后与其结婚,这钱用还吗?
杭州图书馆文澜沙龙普法活动
一起学习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对继承范围有所扩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杭州图书馆文澜沙龙主讲人:
姜卓飞律师
带你线上学习民法典
01.案情概要
借钱一直生活中是较为敏感的话题,因借钱导致亲情、友情破裂的也不下少数,但向同学借钱后双方结婚再离婚,这个借贷关系该如何认定呢?请看下文
张女与秦男为大学同学,秦男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女借款,先后以转账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
期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男明确尚欠张女15万元,并向张女出具了欠条,载明秦男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后经张女催要,秦男仅在第一月偿还了2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女对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男偿还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支持张女的诉讼请求。
02.律师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秦男向张女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张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女对秦男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
本案中张女、秦男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张女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03.律师观点拓展
婚前债务不会因为结婚而消亡,所以无论双方存在何种身份关系,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保留好借据及转账凭证,一旦发生分歧,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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