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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储能运维和事故处置!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 | 北京市政府

10月2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发布《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包括总则、运行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个章节,二十九条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行为;运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明晰了政府管理职能和违规处理方式。《办法》规范了新型储能电站投运后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引导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关于对《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保障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ngyansheng@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电力煤炭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39047

  4.传真:010—685123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附件3:《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保障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字〔20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运行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个章节,二十九条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行为;运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明晰了政府管理职能和违规处理方式。《办法》规范了新型储能电站投运后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引导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一)明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二)明确监管职责

本《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委统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内新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新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三)明确运行管理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的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主体责任、安全和消防管理、监测预警、巡视检查、教育培训等。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大、中型储能电站应建立状态运行及预警预测平台,小型储能电站应实现状态运行监测,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工况。储能电站应设置远程监控平台和就地监控系统。提出建设(运维)单位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的日常巡检,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明确建设(运维)单位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四)明确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要求

本《办法》明确提出储能电站的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演练等相关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事故报告、处置、调查工作做出了规定。要求建设(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结合新型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依据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新型储能电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建设(运维)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新型储能电站发生事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明确运行监督管理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相关工作。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建设(运维)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联合惩戒等。明确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推动建立市级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平台,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储能电站的监督管理。

(六)明确法律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新型储能电站运行中涉及违反城市管理、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明确了新型储能电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保障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当前我国储能电站装机处于快速增长趋势,对稳定电网安全运行具有一定支撑作用,由于新型储能安全技术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电化学储能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按照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亟需发展新型储能技术。目前,本市多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风险较高,运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缺少明确的安全运行管理要求,增加了投运后的安全风险,亟待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为了强化政府协同监管以及发挥智能化监测手段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本市储能电站日常运行监督管理,促进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字〔2022〕6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年初,我委启动了《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储备编写资料。2022年4-6月,形成《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完成了《办法》第一轮意见征求。2022年7-8月,结合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完成了《办法》第二轮意见征求。2022年9月,结合各单位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三、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运行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含总则、运行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共29条,明晰了项目在运行阶段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新型储能电站投运后的监督管理,引导本市储能电站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要求。

(二)运行管理。共10条,明确了主体责任、安全和消防管理、现场值班、监测预警、巡视检查、教育培训等相关要求。

(三)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共4条,明确了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等相关要求。

(四)运行监督管理。共7条,明确了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储能电站日常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监管平台、联合惩戒等相关要求。

(五)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发生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共1条,明确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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