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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通报房地产企业销售存在问题!重点警醒以下行为!

余杭晨报 余杭晨报 2020-10-26

余杭晨报原创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沈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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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住建局日前召开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会议,通报近期我区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对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作了重点警醒,要求企业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证摇号政策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全区5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向房地产企业重点警醒了两大重点行为:


一是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是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贯彻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好公开销售方案、购房意向登记与审核、销售现场公示等具体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相关登记申请,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有效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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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于城北某项目涉嫌在未领预售证的情况收取“落位费”,规避摇号的媒体报道,我处已开展相关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落实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政策,切实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相关要求强调如下:


  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贯彻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好公开销售方案、购房意向登记与审核、销售现场公示等具体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相关登记申请。



编辑: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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