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
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本通知“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14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S)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国有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1.合同承租方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
2.合同承租方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但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合同承租方落实到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部分的相应租金予以减免。
1.承租2022年未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国有物业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但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2.承租2022年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内国有物业的,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
3.我市在市外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返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物业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司委托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市住房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住房租赁公司共同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经批准自行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承租国有企业物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批准。
(二)承租方提交申请资料应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报表、社保等)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承租方申请租金减免时应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应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方。
(三)租金减免申请批准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金额和减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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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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