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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东城区委支部组团活动参政议政专题“微培训”:我国立法文件和党政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和适用

北京民进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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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推动“作风建设”主题年工作,贯彻落实《民进北京市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提升组织凝聚力,更好展现东城民进的新面貌新风采,民进东城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发挥“领头雁”作用,集思广益,制定《民进东城区委支部结对组团方案》,53个支部共形成五个支部组团。各支部组团积极响应方案要求,会员广泛参与,以多种形式扎实有序开展工作。


民进东城区委支部一组团在首个活动中设置参政议政专题“微培训”环节。主讲人围绕调研主题,就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与“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等法律概念和文体的区别,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讲解,为今后一组团会员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增加了基础知识储备。



主讲人



李雁军

民进北京市委内部监督委员会副主任

民进北京市委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副主任

民进东城区委委员


在调研2023年中国(北京)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过程中,调研组成员多次提到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里的“意见“,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类。借此机会,就我国立法文件和党政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和适用,特别是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等概念作一简单介绍,供各位会员在参政履职,尤其是撰写社情民意信息过程中加深理解和把握。



一、法律文件的主要类别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上说,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所述“法律文件”中的“法律”,即为广义使用。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详细规定为准。在此,仅就我们工作中可能经常接触的主要内容做一概述: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2.法律——参见前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对于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做出决定。

5.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立法文件名称的特别规定




“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时使用。

“条例”,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称“条例”。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不得称“条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可以使用“条例”、“规定”等称谓。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三、公文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日常工作中,我们会大量接触、使用乃至撰写、宣贯公文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在对以上内容有了初步了解后,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上文中所提及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属于公文的一种,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本文主要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稿件来源:民进东城区委

作者:李雁军

编辑:陈颖  王峥峥  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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