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以来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管理及边界划分

2017-07-03 董莉英 古籍 古籍

西藏位于祖国的西南边陲,素有“世界屋脊”之称,分别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五国及克什米尔地区接壤,边境线长约4000公里,其中横亘于西南的喜马拉雅山脉2500多公里,构成了祖国西南边疆的天然屏障。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的治边思想以及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经略的分析,说明藏尼边境管理及其边界的划定促进了祖国统一、民族安定和各民族的交流融合。


一、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管理


《元史•地理志》记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元的版图东北至日本海;北至今俄罗斯西伯利亚北极圈内;西北接窝阔台汗国、察合台汗国、钦察汗国和伊儿汗国;西南接尼波罗、印度、缅甸、越南;东南至海。从今天的地理情况来看,自东部沿海到西部今新疆地区,从南部的南海地区到北面的西伯利亚大部,从西南的西藏、云南到东北的鄂霍次克海,都在元朝统一政权的范围之内。元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贡献就是将藏族地区(元时称吐蕃)正式统一于全国版图之内;构成中国居民的各民族成员绝大多数融入中华民族[1](P17)。


中国古代传统的治边理论就是以全国服从一个政治中心为基础,与中央集权主张相吻合的大一统理论,实现大一统是封建统治者治边的终极目的。但是直到清朝前期,对国界概念不强,传统上模糊的只有边疆而无边界的国家概念,国家对国界的管理是和对整个边疆地区的管理交错在一起,边疆地区、边境地带和国界线混淆[1](P17)。


元朝在吐蕃的治理,“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2](卷二○二),为此在吐蕃设立和内地不同的政教合一的宣政院,举凡藏区各重大事务,包括机构设立、军事措施等均由此机构决定。此机构由吐蕃萨加法王,帝师八思巴总领其事,在宣政院之下,设置三个官府分管军政事务。即:(1)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2)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3)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这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与西藏地方相关的则是后二个,管辖范围是现今四川阿坝、甘孜两个藏族自治州的大部分地区和西藏昌都地区的一部分、卫、藏、阿里等地区。元世祖忽必烈除给予吐蕃宗教领袖以十分崇高的地位外,还将西藏作为王朝封地予其七子西平王奥鲁赤,由其世袭。吐蕃的军务由宣政院统管,奥鲁赤及其后王兼理。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军政机构,设官授职,清查户口,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封王镇戍。


明朝继承了元朝以宗教力量统治西藏的策略,沿着元朝奠定的历史轨迹,中央政权一直有效地对西藏地方进行统辖。明朝在确保整个边疆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前提之下,对西藏地方的行政管理又保有西藏地方的特色。如取消了元朝宣政院统管下的藏族地区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改为乌思藏都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其辖区包括今西藏的拉萨、日喀则、山南地区、阿里地区及拉达克地区。在前后藏地方先后建置朵甘、乌思藏、俺不罗、牛儿宗寨、领司奔五个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卫、所等机构,具体管辖西藏地区的事务。针对藏族地区教派众多,一改元朝只倚重萨迦派的做法,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


即通过册封王、法王等宗教首领,维持其已有的权势和地位。1406年册封帕竹第五任执政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1407年“封馆觉灌顶国师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为护教王、灵藏灌顶国师著思巴几监藏为赞善王”[3](卷六十五);1413年册封必力工瓦僧人为阐教王;同时册封思达藏僧人为辅教王。明朝通过对藏族地区册封的五个地方政教首领为王,旨在通过提高这些领袖人物的权势和威望,强化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的统辖。此外,还分封藏传佛教三大教派领袖人物为“法王”,如封噶玛噶举派首领为“大宝法王”、萨迦派领袖为“大乘法王”、格鲁派的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4](卷三百三十一),对西藏各地政教势力,“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推行“多封众建”的政策,无论他们彼此有无统属关系,都可以直接入朝,通名于皇帝,接受朝廷的封赐。可见西藏地方的各级官员和上层僧侣,都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方有合法地位。在明朝二百余年间,乌思藏各地方势力一直都是倾心内附,争取明朝中央的封赐,借以号令于地方,没有发生过对抗明朝中央的乱事,藏汉民族关系比较和睦,西藏内部的动乱规模也不大。因此,明朝也就无需在西藏地方驻兵、派官[5](P80)。


继元明之后的清朝统治全中国长达近三百年,其前期与中国历代统一王朝相比,“不管是明、宋、唐、汉各朝,都没有清朝那样统一”[6](P262)。清朝前期,尤其是在康熙、雍正、乾隆统治时期,国力强盛,西方殖民主义势力尚未形成对中国疆域的威胁,于是“既不无理强取他国之寸土,亦决不无故轻让我寸土于人”[1](P256)及“天朝尺土俱如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州,亦必划界分疆,各有属属”[7](卷一四三四),这些思想成为清朝前期边防政策的指导思想。为此为了维护清王朝对全国的统治,以少数民族为屏藩,对西藏施政的原则,就是保持西藏地区的安定。乾隆帝说过:“西藏乃极边之地,非内地可比,其生计风俗,自当听其相沿旧习,毋庸代为经理”。清王朝于是继承并发展了元、明对西藏地方的施政方略,极力扶植、优容、始终如一地拥护格鲁派领袖达赖、班禅在宗教上的崇高地位,“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即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御制喇嘛说》)这段话明确地说明清王朝统治者为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而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重视西藏问题,而要解决西藏问题就必须尊崇藏传佛教,于是采取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顺治九年,册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又册封班禅五世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达赖喇嘛主前藏,班禅主后藏。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边疆管理机构,并有所发展。1638年在中央设置理藩院,“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8](P3)。理藩院下设六个清吏司,其中典属清吏司和柔远清吏司负责掌管藏、陇、川、青在内的喇嘛转世名号及举凡西藏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等事务。对于西南门户的西藏,清朝授予达赖喇嘛直接掌管西藏地方政务的权利,地位和职权与驻藏大臣平等。驻藏大臣是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机构关系日益密切的产物。雍正五年,清朝派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前往西藏办事,从此清在藏正式设置驻藏大臣,他们的入藏,标志着清王朝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直接统治与施政[9](卷二)。1751年,清朝在西藏地方建立办事机构噶厦,形成噶厦内四噶伦三俗一僧的“政教合一制度”,清朝利用西藏地方本民族世俗领袖人物实现对西藏地方的羁縻统治,由驻藏大臣和噶厦政权共同负责边防的管理。


1788年发生廓尔喀(尼泊尔)侵藏事件,暴露了西藏边防事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1791年廓尔喀再次入侵西藏,攻入日喀则,劫掠扎什伦布寺,占领定结、定日、吉隆等地。清政府命福康安为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赞,统率由满、汉、蒙古、藏、鄂温克、达翰尔等族士兵组成的劲旅入藏讨伐,一举攻入廓尔喀境内七百余里,逼近阳布(今加德满都),廓尔喀战败投降,将所掠后藏一切财物交还,廓“遣大头人恭进表文”,并求定“贡期”,自是,向清朝5年一“贡赐”,恢复睦邻关系。乾隆帝为永远杜绝西藏和邻国发生纠纷,命福康安在西藏沿边“设立鄂博(界标),厘定疆域”,部署防务。在1793年颁行《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四、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诸条对西藏外事、外侨管理、对外贸易以及边界出入检查等问题以法制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主要做法有:


1.建正规军、把守要隘、设卡驻兵


成立藏军正规军队,有士兵3000名,前后藏各驻1000名,江孜驻500名,定日驻500名。以上兵员从各主要地区征调,每500名兵员派1代本,设代本6名。所有征调的兵员填写两份名册,1份存驻藏大臣衙门,1份存噶厦。以后如果发生缺额,即依名册补充。藏军除了负责地方安全外,还协助清朝在西藏地方的绿营兵保卫边防。清又命四川总督、成都将军、西宁办事大臣与驻藏大臣声势联络,遥制西藏。在两条要路设防:一为江孜地方与定结、帕里、噶尔达相通,为布鲁克巴(不丹)、哲孟雄(锡金)、宗木等处部落来藏的要路,而且江孜到萨迦沟行走又可绕往聂拉木一带边界,在江孜添设一汛,派守备一员,外委一员,带兵二十名驻扎。二为定日,为聂拉木、济咙(吉隆)、绒辖要路,又可通萨喀等处,在定日添设置一汛,派守备一员,把总一员,外委一员,带兵四十名[10](卷七)。在定日设卡五个,宗喀、察木达、杏岭、古拉噶木仲、霞尔多,每卡定琫(定本,排长)一名,藏兵二十五名。后藏卡防七,除那克藏一处住定琫一,兵三十五名外,余萨喀、喀达、定结、干霸、春堆马布甲、萨迦等六处,每卡定琫一,兵二十五名[11](P33,注3)。


2.设鄂博(界标)、巡查


“济咙、聂拉木、绒辖、喀达萨噶、昆布等地与廓尔喀相邻,为出入要道,于济咙之热索桥、聂拉木之铁索桥、绒辖边界等处设立鄂博,限制巴勒布(尼泊尔)商人及藏人擅自出入”。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3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驾驭得宜,记名以代本等缺开用,倘办理不善,立即革退。驻藏大臣和驻藏帮办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轮流巡查前后藏,亲自指挥操演驻防军队,并巡视边界要隘,检查边防。


3.出入检查


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3次,按照商人所经过的路线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并在沿途呈缴路条。江孜和定日两处设立营官对各外商检验路条。其他外人要来拉萨,首先须经各边境宗本呈报,江孜和定日的营官调查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来拉萨后并要登记及检查。外人返回本国时,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并进行检查。廓尔喀、不丹、锡金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处理。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即或用外方藩邦行文给噶伦时,也得呈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审阅处理,不得由噶伦私自缮写回信。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进一步强化了清朝中央对西藏的治理。


二、近代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管理


自19世纪40年代起,以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边防进入了近代的“中外之防”阶段。边疆问题的重点由国内少数民族问题为主,逐渐演变为中华民族与境外民族的关系问题,此时夷狄的称呼主要成了对外国人的称呼了。清末,筹边奏议的中心议题,是放弃“因俗而治”,实行边疆、内地一体化。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促使近代国家边界概念被引入中国,传统的只有边疆而无边界的国家概念,逐渐被人口、领土、主权等近现代国家要素所取代。


清朝末年,边疆危机和民族危机相互交织,形成西藏危机。主要表现在:一是英国发动了第二次侵藏战争;二是沙俄把侵略魔爪伸进西藏,窥伺形势,妄图控制十三世达赖;三是西藏民族上层出现裂痕,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的矛盾激化。


在西藏边防,英国殖民主义势力渗入克什米尔。1846年英国正式吞并克什米尔地区,占领了拉达克,与此同时支持尼泊尔拉纳家族发动政变,从而控制了尼泊尔。1855年唆使尼泊尔军队入侵西藏的聂拉木、济咙、宗喀等地,于1856年3月24日强迫西藏地方与尼泊尔签订了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西藏尼泊尔条约》。


这一条约共10条,主要内容是:


1.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元。

2.廓、藏均是尊重大皇帝者,西藏为上师的寺院和持戒修行的清净者的住地,以后若有他国对西藏发动战争,廓尔喀将尽力帮助保卫。

3.廓尔喀商民在藏可以自由经营,不纳税收。

4.条约实行后,廓尔喀同意撤退吉隆、聂拉木、宗喀驻军,并归还战争中俘虏的西藏士兵、牦牛、羊只。西藏则答应归还俘获的廓尔喀的官兵、妇女以及森巴士兵和武器。

5.廓尔喀王宫在拉萨设置官员。

6.廓尔喀商人触法,西藏不得处断,廓、藏人民间发生纠纷由双方会同处断。


清政府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政权,稳定边疆地区的统治,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以推行“新的边疆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强化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权力;派亲信大臣查办边事;编练新军,加强边防;改良边疆地区的交通、通讯系统;发展边疆民族经济,移民开垦荒地,容许边疆地区开矿,发展实业;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等。查办藏事,稳定藏防,是清王朝实边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1906年4月,清朝委派张荫棠副都统衔,以驻藏帮办大臣的身份前往西藏“查办藏事”,但收效甚微。


公元1912年,辛亥革命结束了清封建专制皇朝的统治,取而代之管理西藏地方的是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并先后在北京设立了中央专门管理蒙藏一切政治行政等事务的机构——蒙藏事务局(曾更名蒙藏事务处),又下令设立中央驻藏办事处,命钟颖为驻藏办事长官,接替尚在拉萨滞留的清朝最后一位驻藏大臣联豫。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又重申了历届中央政府的严正立场,西藏仍实行自治制度,于中央行政院下设专司蒙、藏等少数民族地方事务的机构——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1日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正式在拉萨成立,由正、副处长各一人负责统理事务,下设两个科(后增至三个科),掌理中央驻藏一切事务。


纵观古代、近代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管理,中央政府实行的各项政策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而西藏地方经济的腾飞、文化的繁荣以及人民生活的根本改善、中尼边界的真正划定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实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藏尼边界划定及其边境管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外交部即致电尼泊尔政府通告中国对外政策。1952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官员与尼泊尔驻拉萨代表宇达公必兴交谈时,表示过去的藏尼条约,在中、尼建交后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955年8月1日中尼正式签署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56年8~9月,中、尼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加德满都就中、尼两国在西藏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9月20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议》(简称《中尼协定》)。中尼协定重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宣布两国应保持和平和友谊,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两国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与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为保持和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人民和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双方同意双方国民可在双方同意的地点互相通商、来往和朝圣,并同意在指定地点互设商务代理处;双方同意对其领土内的对方侨民的正当利益依照侨居国法律予以保护。中尼两国久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协定的基础上得到巩固和发展。1960年3月21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尼边界协定》指出,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两国边界以现有传统习惯线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正式标定。双方研究了各自提供的地图中对于两国边界的画法以及各自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实际管辖情况,双方认为传统习惯线基本上是以喜马拉雅山脉山脊为传统习惯边界线,自西由卡利河、丁喀河的分水岭与孔雀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的相交处起,至东面的卡尔河和查布克河的分水岭,与卡尔河和罗那河的分水岭的相交处为止,除少部分地段有出入外,其他基本一致。


双方商定按照下列三种办法具体确定两国的边界:


1.双方地图上两国边界线相符合的地段决定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组成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由其组织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竖立界桩。


2.双方地图上两国边界线虽然不相符合,但双方实际管辖情况不存在争议的地段联委会派出双方同等人数组成的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实际地形和双方实际管辖情况,确定这些地段的边界线,并且竖立界桩。


3.双方地图上两国边界线既不相符合,而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不同认识地段联委会将组织联合小组,实地查明这些地段实际管辖情况,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进行调查,确定这些地段边界线,且竖立界桩。


根据《中尼边界协定》的规定,双方组织了五个联合勘察组进行联合勘界,肯定全线有47个点是边界上的共同点;对其中8个地段边界走向认识一致;对那拉山口、基玛塘、科里山口、汝、拉不及等地附近,拿当以南和珠穆朗玛峰双方认识不一致的地段和两个争议地区,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或坦率地交换意见或通过实地调查勘察,来达成协议。双方在实地勘察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珠穆朗玛峰问题,这个峰在全世界是有名的,它不仅涉及中国的民族感情,我们也应该照顾到尼泊尔的民族感情,它是一个民族精神的象征,[12](P12)这个山峰全给你们,我们情感上过不去;全给我们,你们情感上过不去;可以“一半一半”,这个山可以改个名字,叫中尼友谊峰。[12](P12)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边界线经过珠穆朗玛峰顶,把峰顶南部划入尼泊尔王国境内,把峰顶北部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人从北坡攀登珠穆朗玛峰,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并通知尼泊尔王国陛下政府;任何人从南坡攀登珠穆朗玛峰,需经尼泊尔王国陛下政府批准,并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后中尼任何一方如果为了和平目的,要在边界峰顶设立科学探测站,需经中尼两国政府事前协商达成协议。1961年10月5日尼泊尔国王马亨德拉来中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的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的边界条约》共分五条:第一条规定边界线的走向,确定线北为中国领土,线南为尼泊尔领土。第二条规定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第三条规定两国组成联合委员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永久性界桩,起草边界议书定,绘制边界地图等。第四条规定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规定了条约生效时间、文本、份数等。


根据条约第三条规定,中尼双方共组织了6个联合竖桩队和3个分别隶属于有关联合竖桩队的单独小队,在中尼边界141488公里全线计划树立界桩79个号95棵桩,实际树立界桩76个号,在完成了树桩任务后,中方全权代表、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和尼方全权代表图尔西•吉里于1963年1月20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从此,中尼两国的边界才正式的划定与标定。


为了使中尼边界成为一条和平、稳定、友好的边界,这一时期对边界的管理主要是维护边界的标志和边境地区的安宁。


(一)管理机构


1.设立民政站和边防点


《中尼边界协定》第四条规定,每一方在边界本侧20公里的地区内,除了保持行政人员和民警以外,不再派出武装人员进行巡逻。据此,我们在塔施拉喀、克尔塔西克、克亚塔克、聂拉木县、吉隆县、鲁豆克苏木、昆木加、沙普卡、普兰县9处设置民政站,并派驻行政人员和民警。民政人员一律着民政服装,戴民政符号,不准越出国境线,不准进入有争议的地区,未得中央军委或参谋部的命令不准到国境线进行巡逻。若国界标志由于自然原因遭到破坏,或者被人为非法破坏或移动时,应进行登记、拍照和尽可能保护现场,并将情况立即上报,听候处理参见《关于中尼边境地区边防工作的规定》6/72-30,目1055卷5。


1960年,西藏军区执行平叛和民主改革任务。为开展边境地区的群众工作,控制边境通外要道,消灭或打击匪、特分子的骚扰和渗入,决定在边防设点,共设34个。中尼两国顺利解决了边界问题后,两国之间已建立了互相信任关系,双方合作消灭了盘踞中尼边境地区的叛匪,设在中尼边境地区的民警站、边防点即予以撤除。


2.建立边防检查站


根据1956年9月20日签订的《中尼通商和交通协定》精神,中方建立了聂拉木、普兰、吉隆三个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的任务是使祖国领土主权不受侵犯,保卫边境口岸的安宁,查禁走私、偷税和漏税、违禁物品;查获违法犯罪和罪犯;保障来往商旅和朝圣者的合法权利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管理


1.联合检查边界


中尼边界划定后,根据边界协议规定:每5年联合检查边界一次。中尼双方共进行了两次边界联合检查,1978年第一次,1988年第二次。在进行边界联合检查时发现界标、附标倾斜、毁坏的,及时按规定同尼方协商维修或更换了新的界桩。


2.维护边界标志


按照《中尼边界议定书》第四部分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规定:单立界桩中(包括石刻界桩)2、3、4、10、11、35、36、39、46、51、60、62、72、73、74、75、76、77、78、79号由中方负责维护;从13号到32号界桩,单号由中方负责,同号双立的界桩(包括石刻界桩)和同号三立的界桩,位于中国境内的由中方负责,位于尼泊尔境内的由尼方负责;但同号双立界桩中的5、47、49、50、71号由中方负责,9号由尼方负责。具体维护管理规定:边界线上的界桩、记号和标定国界方位物不得破坏、移动。国界线附近地区的地形、地物不得改变或拆毁,禁止在界口、界河岸边和陆地边界前沿地段爆破。旅游部门组织的外国旅游团和个人,不得进入边境非开放区。到边界前沿地区进行测绘、摄影、录像、绘画、勘察、采矿、考古等活动,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外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


3.划定边境管理区,颁发《边境居民证》


为了保护国界标志和边境设施,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和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中方划定了边境管理区,对居住在离边境界纵深30公里范围内的中方居民,颁发《边境居民证》,边民凭证出入边境管理区。在边境管理区内实行警民联防,定期召开警民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边境边防工作,边民负有维护边界界桩、界标的义务。


(三)边境涉外问题


1.越界放牧


历史上,中尼两国边民存在着越界放牧的习惯。中尼边界划定后,为照顾双方边民的习惯,1962年双方举行了地方官员会晤,就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民过牧问题达成了有效期为5年(1962—1967年)的协议。协议到期后,根据尼方的要求,仲巴、吉隆、定结、聂拉木4县和樟木口岸就尼边民越界放牧问题多次与尼方地方官员会晤,达成3年或5年的口头过牧协议。


1983年9月3日,中尼两国政府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举行会议,签署《中国——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规定过牧应于1986年9月30日终止。1991年10月尼泊尔首相及外交部联秘先后向中方提出继续过牧的要求。中方从中尼传统友谊出发,在草畜矛盾日益紧张的情况下,照顾尼方的实际困难,同意过牧。过牧期内,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和规定,直到1997年协议期满。但实际上,尼方过界放牧活动从未停止过。


2.过界耕地、采薪、伐木、打猎、采蜜


1961年中尼划界后,中方边民存在去尼泊尔进行传统过界耕种的情况,尼方在西藏也存在过耕关系。1971年,双方过耕关系停止。


边民采薪、伐木(竹)、打猎、采蜜等人数不多,一般均限于边界两侧5公里左右。到1979年,过界伐木(竹)、采薪等基本停止。


3.过境贸易


中尼边民边境小额贸易从11世纪开始,边境小额贸易属中尼双方边民互通有无、以物易物性质,用来相互交换的物品主要有盐、羊毛、粮食、肥皂等。

边境民间小额贸易比较活跃,西藏自治区商业局于1975年10月15日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增进中尼两国友谊,促进双方贸易发展,中尼双方进一步加强了友好作。


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管理与边界划定堪称典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尼双方正在实践和行使好国家领土的主权,实现中尼双方经济双赢和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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