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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琳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长、区委书记,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万余元,其中收受价值400万元财物属犯罪未遂。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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