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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本人诉百度侵害著作权第4案

2017-08-04 陈平@陈文伍 陈文伍

(百度客户端,本人诉百度第4案)

起诉状

原告:陈平

男~~~~~~~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诉讼请求:

(1)、因侵犯著作权,故诉求判令被告支付稿酬并赔偿原告直接和间接损失为(以下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均为公证日2015年4月27日取证之前的手机客户端侵权行为):

手机百度客户端、掌上百度客户端:

1.《80后》(合法书名为《80后作家访谈录Ⅱ》和《八〇后作家访谈录》);

2.《青春纪80后新概念》(《青春纪:80后新概念作家写作档案》);

3.《青春纪90后新概念》(《青春纪:90后新概念作家写作档案》);

4.《90后获奖》(合法书名为《90后获奖作家中学校园佳作》);

5.《新概念作文十年精选女版》(合法书名为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女版)》);

6.《新概念作文十年精选男版》(合法书名为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男版)》);

侵犯以上涉案作品,应赔偿和支付稿酬共计 元人民币(公证日2015年4月27日取证之前手机客户端的索赔和支付稿酬诉求);

为调查、取证、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通讯网络费、材料费,维权成本,维权期间的生活费、饮食费、及其它开支等合理费用 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 200000元人民币(暂缺诉讼费,开庭时追加)。

(2)、因侵犯著作权人身权,故诉求被告在侵权的手机百度客户端、掌上百度客户端(苹果、iPad、安桌等所有版本)首页中以及百度新浪官方微博上,并在《新京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平(笔名陈文伍)是《80后作家访谈录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出版),《八〇后作家访谈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90后获奖作家中学校园佳作》,《青春纪:80后新概念作家写作档案》,《青春纪:90后新概念作家写作档案》,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分男版小说典藏和女版小说典藏两册)等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

2014年至2015年,原告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曾在其经营的手机百度客户端(苹果、iPad等系统版)、掌上百度客户端(苹果、iPad、安桌等系统版)等手机客户端和移动端中,通过手机客户端(APP)和移动端,手机百度网(m.baidu.com、3g.baidu.com.cn等多个内容一致的域名)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手机阅读、收藏、订购的商业服务。

多年前,原告曾发现《80后作家访谈录Ⅱ》、《八〇后作家访谈录》、《巨文化和文化巨人的个性特征》、丛书《锦瑟年华》、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梦里有谁的梦》等多部作品被百度文库侵权盗版,遂于2011年3月31日发起并起草在其博客、联合早报网、凤凰网等上面公布《100余民间作家致百度文库的公开信》,要求百度文库停止侵权盗版、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被告均以删除了事,不回复,不支付稿酬,更不赔偿。根据2014年2月14日的公证书,被告又一次侵犯丛书《80后作家访谈录》中部分节选作品的著作权,一审贵院已经判其构成侵权。根据2015年2月5日的公证书,已经在贵院起诉两个案件。被告再次侵犯《80后作家访谈录Ⅱ》,《八〇后作家访谈录》,《90后获奖作家中学校园佳作》,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等图书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屡犯不改,反反复复恶意侵权盗版,情节严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修改、节选、发表、传播以上涉案作品,被告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篡改、节选、发表、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系侵权盗版行为,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人身权之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侵害著作权财产权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名誉受损和巨大损失。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具体请见《原告的主张、依据、标准及明细》,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决所请。

此呈

法院

具状人:

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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