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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海运仓内参 Author 杨鑫宇

2月10日,湖北咸宁市官方微博@咸宁发布 公布了一则消息。当天上午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与疫情有关的刑事案件。当地男子叶某,因疫情防控期间犯下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这起案件,是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首例正式宣判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2日,叶某等人经过当地的一个新冠肺炎防控疫情监测点时,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监测点的工作人员,甚至用车堵住了监测点,阻碍监测人员工作与其他人员通行长达数十分钟。事件发生后,叶某不仅拒绝接受传唤,还与亲属一起殴打、推搡民警,造成2名民警轻微伤。最终,叶某的这一系列错误行为,使其被法院认定犯有妨害公务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起案件的案情与判决,对广大公众而言既是一个教训,也是一次警示。这提醒着我们: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务必要遵从各级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指示,积极配合体温检查、信息登记等防控工作。否则,很有可能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事实上,最近几天,叶某并非唯一一个因在疫情期间恣意妄为而被法院判刑的人,各地均有与疫情有关的刑事案件迅速进入审理阶段,并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月9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也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除去这种当事人为抗拒检查攻击他人,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情况以外,一些人在驾车时,以闯卡、冲关等方式逃避检查,也可能因为触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责。2月8日上午,浙江衢州柯城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经柯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驾前科、硬闯疫情检查点、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段时间,各地公、检、法机构纷纷出手,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展开了系统且有力的打击。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给予了公众在疫情期间对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对那些无视法纪与防疫大局的人形成了有力震慑,十分值得社会予以肯定。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这次会议召开后,各省市有关部门纷纷提高了对与疫情相关的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视。而今,我们看到各地有多起相关案件迅速完成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一系列司法程序,也反映出了这些地方以法治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心。

而关于如何具体做好这项工作,中央有关部门也在今天给出了最新的指引。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依法防控疫情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对一系列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详解。

杨万明指出:对于这些案件,司法机关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而我们也相信,在高压态势之下,各类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现象必将越来越少。

来源:海运仓内参综合自咸宁发布、衢州发布、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等

撰文:杨鑫宇,编辑: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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