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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即问即答(五)

广东税务 2023-03-29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




近期,小编通过广东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收集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的优惠政策、办税指南、操作指引、申报方式等问题,并分析了其中的热点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为方便纳税人预览,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提供PDF预览版下载功能,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个人出租不动产能否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符合规定的新办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

收到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5

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6

员工已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还需要另外报送纸质表给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因此若员工在手机App中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再需要报送纸质表给单位。


7

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答:目前个人所得税App支持查询综合所得四项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通俗来讲,收入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8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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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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