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的前世今生
CRS自诞生以来,受到了特别大的关注,不论什么国家什么行业。但大多数人对CRS缺乏清晰系统的认识,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今天环球小编就为好好大家捋一捋CRS的前世今生。
一、CRS是什么?
背景: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甚至某些国家政府面临“破产”,因此对于加强国家间税收征管以打击跨国逃避税收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而陆续暴露的一些各国富豪通过在海外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现象越来越多,进一步使各国政府认识到加强跨国间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透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国开始探索一种力图打破传统“银行保密规则”,通过金融机构这一重要端口,来实施跨国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全球性统一规范。CRS便诞生于这一背景之下。
CR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要求各司法管辖区从其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并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每年交换该信息。它列出了要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报告所需的金融机构,所涵盖的不同类型的账户和纳税人,以及金融机构应遵循的共同尽职调查程序。
2012年,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内的欧洲五国分别与美国签订了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在FATCA这一全新涉税信息跨国自动交换制度的启发下,欧洲五国在2013年4月宣布将发展和试行一项基于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多边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这一举动立刻得到了欧盟理事会的一致支持和同意,并意图将自动交换制度扩展到整个欧盟国家甚至全球范围。
在欧盟和八国集团(G8)积极推动下,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也开始对全球版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产生浓厚兴趣,并在2013年9月圣彼得堡峰会上,正式请求经合组织制定一套类似于美国FATCA制度的全球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
2014年2月,经合组织基于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范本内容,向二十国集团提交《统一报告标准》以下简称《CRS文本》,并随后得到二十国集团批准,成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全球标准。在2014年6月,经合组织正式发布《CRS文本》。
三、CRS交换机制
CRS属于跨国间涉及各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国际准则,为促进CRS能够在各参与国落地实施,经合组织设计出了全新的为CRS量身打造的基本法律构成要件。CRS下两个国家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对交换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
四、CRS现状:最新实施进展
OECD官网显示:截止2019年1月最新数据,已经有超过90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了3600多个税务信息互换的关系,且预计未来几个月的信息共享将会更加密集。
2017年9月第一批CRS执行交换的结果:
巴西披露未申报的应纳税海外总收入,连本带利+罚金一共收回470亿美元。
法国披露未申报应纳税海外人群达到5万人,总税收连本带利+罚金一共收回320亿欧元。
印度披露未申报应纳税海外人群达到6.5万人,总税收连本带利+罚金一共收回60亿美元。
澳大利亚未申报的应纳税海外人群,总税收连本带利+罚金一共收回3.26亿欧元。
中国已于2018年9月正式执行CRS信息交换,信息即将彻底实现共享。
目前已有93个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MCAA,即需要向中国交换信息。
中国“标准”实施时间表
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7年7月1日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从2019年开始,上述标记的三个时间段都会重复进行,每年都会交换一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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