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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重庆能源集团下属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餐饮客房部经理万梅违规操办母亲生日宴问题。

2017-11-30 重庆日报 万盛黑山论坛


2016年12月4日,万梅的妹妹、妹夫在万盛经开区一酒楼为其母亲举办60岁生日宴。万梅在母亲举办生日宴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当面告知等方式邀请单位同事参加,违规收受单位同事55人礼金,共计1.39万元。2017年6月,万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清退违规收受礼金。

来源:重庆日报



服刑两年,快播董事长王欣就快出狱了

据媒体报道,服刑两年的快播董事长王欣就快出狱了。如果不考虑减刑,3 年 6 个月刑期将在 2018 年 2 月结束。考虑到减刑等因素,王欣可能提前出狱。


此时,回顾下当时的「2016 互联网第一案」,探讨所谓的「技术中立」以及对技术类创业企业的警示,依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技术中立」能否成为避风港


「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最初确立于「环球电影诉索尼案」中。


索尼公司开发的 Betamax 录像机可以录下电视上播出的电影并反复播放,使得有人可以利用这种机器制作录像带并出售这些侵权录像带以获取盈利。


影业巨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公司据此在美国加州地方法院对索尼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索尼公司对其录像机购买者的侵权行为负责。


本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并几经讨论,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索尼公司「技术公司无法控制用户行为」的观点,并认定即使制造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

可见「技术中立」确立的初衷是为鼓励和保护技术的创新。


然而,「技术中立」原则却并非判断技术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唯一标准。诚如王欣在庭审中自我辩护时所言,「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但是技术公司如何使用技术、公司在商业运营中采取如何的模式以及公司对于不法行为的主观态度如何,却是判断技术公司法律责任的重要指标。


在米高梅诉 Grokster 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曾指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


在快播一案中,快播公司虽没有主动制作、发布淫秽视频,但是其所使用的 P2P 技术使得第三方可以上传任何内容的视频并使得所有客户端都能够获取资源。


在快播的巅峰时期,拥有近 4 亿的用户,且快播在这广泛的用户群体中被冠以「宅男神器」等含蓄的称号。


如果说王欣等经营管理者完全不知晓有大量用户使用快播作为观看、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工具,是肯定不具有合理性的。快播还曾因侵权事宜遭受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从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推测快播对其用户的违法行为是知情的。


但是,快播并未采取足够的技术监管手段来制止用户的违法行为,甚至其某些宣传行为还隐晦地诱导用户使用快播作为传播淫秽视频的工具。公诉方基于这一点,指控快播及王欣等人具有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放任态度,构成犯罪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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