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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通告 天台零售药店一律不准出售“发热”“咳嗽”等药品
关于零售药店一律不准
出售“发热”“咳嗽”等药品的通告
(第7号)
为了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零售药店一律不准出售适应症含“发热”“咳嗽”等内容的药品,同时对所有欲购买药品人员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登记相关信息,劝其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伴有发热、咳嗽、全身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的患者应详细询问外出史、外来人员接触史等,做好登记备查,同时实行首诊负责制,提高监测敏感性。
即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由相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全县疫情防控举报电话:0576—83881049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热线:12315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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