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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攻略| 第一巡回法庭案例研究报告数据分析【法官数据透】

2017-08-14 甘永辉 商海律盾

作者:甘永辉

单位: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第一巡回法庭陈宏宇法官案例研究报告数据分析

   陈宏宇法官为河南郑州人,中共党员,1978年3月生,2006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第一巡回法庭工作,2011年7月任助理审判员,2016年12月任审判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 2017年 5 月 30 日,陈宏宇法官共作出了12份裁判文书,该12份裁判文书均为其2017年担任审判员期间作出,包括民事裁决6份,行政裁决6份,本文主要就其民事裁决进行研究分析;2015年-2016年,其以法官助理身份出现的最高院裁判文书共计49份。

一、原审法院地域分布情况


地域上来看,原审法院系海南的案件5件,占比83.3%,其中有4件案件为系列案;原审法院系广东的案件1件,占比16.7%。


   

二、案件纠纷类型(案由)分布情况


从争议类型来看,主要涉及执行异议、 管辖权异议等民事争议。具体案由上,主要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权转让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从上面民事争议类型来看,系国内民事主体之间的常见财产纠纷,是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主要领域。


三、案件结果分析


因其之前陈宏宇法官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较少以审判员身份审理案件。2017年所出具的6份民事裁判均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其中4份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份裁定驳回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1份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四、裁判文书特点

    

陈宏宇法官于2017年所作出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篇幅最长的有3710字,最短的为555字,平均 2400 余字。6份裁判文书均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篇幅较短。裁决先在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归纳审查焦点,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分点论述、层次鲜明,具有较强的逻辑和说理性。

五、裁判理念上



陈宏宇法官的再审审查案件体现了如下两大裁判理念:


第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王奎全与黄卿安、第三人三亚天意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陈宏宇法官以三亚天意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认定王奎全与三亚天意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协议书》无效。即使王奎全已经缴纳物业费、装修押金等办理进户和钥匙交接手续而实际占有了房屋,也不能就涉案房屋产生优先于黄卿安对天意公司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王奎全与黄卿安、第三人三亚天意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陈宏宇法官认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隐含的重要前提是王奎全和天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就未取得对涉案房产的排他性权利。案涉房产系天意公司开发的项目,属于天意公司的责任财产,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亦未进行产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当然可以成为天意公司作为其他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第二,在管辖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协议管辖原则,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在何爱明与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陈吓洪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因双方合同的标的达到了3亿元人民币,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何爱明主张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应将有关任何纠纷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都不享有管辖权;该案应当依法定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陈宏宇法官结合该案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有关协议管辖的真实意愿以及级别管辖的性质综合予以确定,双方约定的“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虽不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种划分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协议管辖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案协议管辖条款明确表明了协议当事人选择在深圳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附陈宏宇法官裁判的民事案件:


    1、曲培顺与黄卿安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王奎全与黄卿安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唐延发与黄卿安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王秀芳与黄卿安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5、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何爱明、陈吓洪、第三人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木呷以布股权转让纠纷案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三亚华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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