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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拐卖孩子将被判处死刑

2017-01-02 巴彦淖尔旅游讯息


1月1日起

“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

将被处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大快人心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3日,新都五龙路。当日,3岁时被拐到河北邢台的谢小军,27年后回到亲生父母家。 刘陈平摄(资料图)


“解释”为何要出台?

有什么亮点?

与之前规定有什么变化?

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


法条焦点


最高死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婴儿:不满一周岁

幼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①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释疑


三大亮点


亮点一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亮点二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变化


变化一:欺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变化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变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


变化三:藏匿被买儿童视为“阻碍解救”


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相关人士看法




公安:对拐卖犯罪极大的震慑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处处长蒋晓玲:《解释》明确限定了婴幼儿这一对象,对于量刑的情节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不能一概认定为“所有拐卖都要死刑”,否则对于案件的破获有弊无利,被拐孩子的命运无法得到保证,反而会衍生出更加严重的罪行,给家庭带来的创伤会更大。


律师:还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刑法》对偷盗婴幼儿配置更重的法定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应有之意,体现了对自我保护能力极弱的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从严惩治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威慑犯罪分子。


另一个方面是公检法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强化证据搜集,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才能真正终止此类犯罪。


“宝贝回家”创始人:对拐卖者都该从重处理


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说,拐卖不仅会改变一个孩子的命运,带来的间接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将拐卖提上死刑的高度,是令人振奋的。拐卖无关孩子的年龄大小,其目的一样,后果一样,性质都很恶劣。所以,无论是儿童还是婴幼儿,凡是拐卖,都应从重从严处理。


学者: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


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将欺骗、利诱等行为的拐卖提上了死刑的高度,是对社会呼声的回应,也是对拐卖的一击重拳。


要想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出台《解释》可以有效打击卖方市场,没有了供应,也就抑制了需求,买方市场才会逐渐缩减。针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一说,他表示,贩卖人口属于重罪,应当严惩,但必须依据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处理。如果大家认为现行法律不完善,可以发出倡议,但必须由立法机关走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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