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后,江门市民的医保缴费、待遇都有哪些变化?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逐步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建立医保城乡一体化制度,使城乡参保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一、缴费标准
2017年仍按原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缴费标准执行,从2018年起建立缴费与经济水平挂钩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分别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分两个档次计算缴费。
注:
1、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
2、一档、二档的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最低缴费基数等按实际具体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分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人仍按原职工医保、城乡医保规定享受待遇,其中个人账户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档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比原城乡医保提高3个百分点,其他仍按原城乡医保待遇不变;一档、二档职工身份参保人仍按原职工医保待遇不变。
注:
1、2018年起,一档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等按实际具体公布的标准执行。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赔标准下降70%,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起赔标准下降80%,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3、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档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4、职工退休人员在上述一档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一档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5、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档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不含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孕产妇享受一档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7、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
8、二档住院统筹是在享受一档待遇后,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注:
1、二档待遇是在享受一档待遇后,剩余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一档或二档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并增加60元。
3、当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均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注:
1、仅参加一档的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只可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参加一档和二档的职工身份参保人在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再选定一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2、二档参保人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个人账户划入办法调整
注:
1、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二档是指在该时间段前从未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或二档的。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
2、表中在职年龄段划入金额为2016年12月个人账户对应最低缴费基数(2408元)的最低划入金额。退休人员仍按原职工医保办法划账,表中按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2906元)计算退休人员的划入金额。
3、与上述划账金额对应的实际缴费基数比较,参保人个人实际缴费基数有提高的,仍按上述划账金额标准划入个人账户;有降低的,按降低后实际缴费基数和2016年12月职工医保对应年龄段实际划账标准重新计算的划账金额划入个人账户。当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一档的0.5%和二档的1.5%部分)实际缴费金额高于划账金额时,按个人缴费部分实际缴费金额划入个人账户。
四、其他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身份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逐月申报缴费;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每年12月31日前,由银行代扣代缴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下一年度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累计缴费年限。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或二档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二档的参保人,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
(三)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既然说到了医保
有一件事儿小编不得不提
在你身边
有木有发生以下这些事儿?
本该自付的医疗费用几经“手脚”
变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又或者
传递假数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上这些都不可取!
这些可都是犯法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围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将医保骗保行为漫画化
一起直白了解
杜绝骗保行为发生!
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前款或者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来源:五邑人社、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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