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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眼中的检察剧

2016-08-29 小窦出马 通州检察


   《人民检察官》终于开播了,开播了,开播了,不能免俗的重复了三遍。

该电视剧的最大卖点就是真实: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场景、真实的检察官参与创作。可当我看了第一集后,我感觉最大的真实应该是真实还原了检察院俊男靓女的现状(此处应该有嘘声)。



但若只有赞美之词,是不是体现不出本人的专业性呢?



所以尽管电视剧比较真实还原我们公诉人的办案艰难和英姿飒爽,但有些问题还是要说一说,主要就是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一、搜查未出示搜查证,亦无见证人在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二十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而在第四集公诉人配合民警搜查柳萍住处的时候,在不属于《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出示搜查证的特殊情形下,未出示搜查证,同时夏静茹在一个首饰盒内发现内存卡,也未有见证人在现场,这使得证据来源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然也可能是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也需要出示现场勘查证和见证人)

二、女被告人由男法警提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第五项规定,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而在第四集法院审理崔静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崔静由一名男法警提审,明显不太合适。

三、辨认过程未告权,亦未混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而在第五集中,方大庆询问证人赵夏(另一案的被告人)时,发现崔静和柳萍之间的关系后,遂从夏静茹处获取崔静照片一张,在未告权、未混杂对象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赵夏进行辨认,明显不合适。

这样明目张胆的批评我检察系统出品的电视剧,是不是不太合适?


咳咳咳,其实电视剧的主创是故意留下一些问题,让我们公诉人能够在观剧的同时,也能时刻提醒自己,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缺一不可,看似不起眼的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证据能力的丧失,所以我们的公诉工作不仅要求大方向不错,也要求小细节不失,公诉不易啊!主创的良苦用心,你感受到了吗,反正,我感受到了。

 

   ps:这部电视剧确实是少有的国产良心作品,希望大家发动亲戚朋友一起观赏,让大家真正了解公诉人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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