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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通州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了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规定》共五章27条,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同时,《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办案释法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规定》将六类案件纳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畴:


▲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等。


在释法方式方面,《规定》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确定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释法方式。



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工作成效明显

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 


徐日丹


记者6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释法普法体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各环节。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不起诉、不抗诉和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就案件矛盾焦点问题深入进行解析论证和释法说理。据统计,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2714件,其中公开审查546件,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紧密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和重点专项工作以案释法,例如在办理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等社会热点案件过程中,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决心和成效。结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剖析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促进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意识。


缐杰还表示,检察机关注重结合办案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如检察机关大力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突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建成警示教育基地2547个。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以案释法和教育感化贯穿于办案始终,利用讯问、出庭和跟踪帮教等方式,全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2016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各地共组织巡讲1.7万余场,覆盖1.8万余所学校和1780万名中小学生,收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将以案释法融入检察办案每一个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解读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有哪些亮点?释法方式如何把握?如何确保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围绕《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媒体关切。


较2015年《规定(试行)》

《规定》有哪些亮点?


据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缐杰表示,《规定(试行)》下发以来,检察机关取得明显成效,但总的来看,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等。为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中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最高检对《规定(试行)》进行了适时修订,出台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例如,《规定》新增了办案释法的概念,明确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和八类办案释法对象,以及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列明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五项重点内容,对以案释法说明书制作列明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新增了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对下指导等条款,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办案释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有何区别?


《规定》明确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多地带有普法性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释法案件的选择上也有所差异。”缐杰解释说。


据介绍,与办案释法相比,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加突出其释法方式的多样性。向诉讼参与人办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比如,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缐杰特别指出,在当前新媒体蓬勃发展、社会传播媒介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更加主动地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方法。例如,可以依托检察机关“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参考。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媒体宣传、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如何选择释法方式?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缐杰指出。


据介绍,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并做好工作记录。缐杰认为,口头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灵活、便捷,而且通过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面对面直接对话,有利于增强沟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办案的一些关键环节、时段,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敏感而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只采取口头释法说理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就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说理。”缐杰进一步指出,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缐杰强调,无论采取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就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进行释明,保证办案释法的质量和效果。


如何确保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


在缐杰看来,检察官结合办案进行释法普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案件相关人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办案与普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


面对“案多人少”工作现实,如何使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对此,缐杰回应道,一是在释法方式上,检察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考虑案件内容特点和释法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释法方式,看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以案释法效果,更有利于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点击查看高清大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检察官办案释法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八)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第八条  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


(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十二条  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的,要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后,要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释法最大效应。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以典型案例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


第二十五条  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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