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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房屋出租“高进低出”诈骗案多发

2017-08-02 通州检察

随着北京副中心房地产市场不断繁荣发展,房屋租售领域犯罪多发。3年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房屋租售领域犯罪案件433件,房屋租售领域诈骗最为突出。


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曾鹏飞对大量房屋出租领域“高进低出”型诈骗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此类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屡屡得手”的原因。


高进低出的“赔本生意”

按理说,做生意“高进低出”会赔本,可有人却能多次出手,这是为什么?

2015年6月12日,周伟杰承租下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处房屋,约定每月租金3350元。两天后,周伟杰将这套房屋以275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比自己租下房屋时的约定价格低了600元。

为了达成这桩“赔本生意”,周伟杰下了很大“功夫”。周伟杰向房东张某谎称是某顺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租下房屋后,又伪造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将房屋“写”在了自己名下。

周伟杰与房东张某租下房屋时约定按季支付,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郭某时,约定的却是年付。周伟杰向被害人郭某收取一年的租金及押金35750元,向房东张某支付6个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共23450元后,便停止支付租金并逃匿。


张某未收到剩余的房租遂到房屋查看,郭某才知道被骗并报警。落入周伟杰囊中的19250元为郭某未实际居住的7个月租金。

这样的“赔本”生意,周伟杰做了不止一桩。周伟杰或谎称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或冒充房东、房东女婿伪造房产证件,先后6次实施诈骗。受害人最长的住了9个月,最短的只住了3个月。

曾鹏飞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从房东或中介处短租房屋,随后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东身份证、委托书等证件材料,冒充房主或谎称受房主委托将房屋进行转租或出售。犯罪嫌疑人出租或出售房屋的价格往往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被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以低价引诱被害人,骗取钱财后逃匿。

犯罪嫌疑人徐某从房产中介或房东手中租赁房屋,以未发工资为由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之后,徐某利用网上购买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房人的信任,假冒房主将房屋转租。他以家人患癌症急需用钱为由,一次性向租房人收取一年的租金,收到钱款后逃匿。徐某使用这种手段实施了9次诈骗,全部得手。


个别中介员工将资料外泄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时还经营着房屋租售信息网站平台。在周伟杰实施的多次诈骗案件中,都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张某军的身影。

2015年8月29日,靳某深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将其名下位于通州区一处房屋出租,约定租金每月3250元。

周伟杰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张某军处得到该房屋要对外出租的信息,以及房本复印件、钥匙等,并承诺代为出租。

2015年8月31日,周伟杰故伎重演,谎称是房主勒某深的女婿,与被害人吕某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700元,收取一年租金、押金、有线电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6个月后,周伟杰未继续支付租金给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公司人员和房主到房屋查看,吕某玲得知被骗并报案。

经查,经张某军手,租给周伟杰做高进低出“赔本”买卖的,不止一处。然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张某军、周伟杰对于租房情况各执一词。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房人并非周伟杰,而是叫“赵某明”。经手人张某军出证称,周伟杰说帮朋友赵某明租房,并以赵某明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支付了4个月租金。


周伟杰到案后,供认通过张某军得到涉案房屋信息及钥匙等,并以房主亲属的名义将房屋出租。周伟杰不承认以赵某明名义签订租赁合同,他供述交给张某军7个月租金。

“个别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额外收入,将自己工作中所掌握的房源信息提供给他人。他人利用获取的信息实施不法行为。”曾鹏飞说,房屋中介从业人员流动性高,公司内部缺乏管理制度、管理不到位,给房产经纪人留下违规操作的空间。

通过大量案件调研,曾鹏飞发现,部分房屋租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中介公司从业背景。这些人正在或是曾经从事房屋中介行业,熟悉房屋租售业务,掌握一些客户或者房源信息,为他们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网站应对真实性严格把关

房屋租售信息网站为显示房源的真实性,会有一些“认证房东”,然而网站并没有对此进行核实。

2014年2月17日,郭某亮从某网站上看到,网站“认证房东”张某发布某小区的一条租房信息,租金是每月2000元。郭某亮与张某见面后,双方商讨一次性付清1年租金的话,每月还可以便宜100元。

郭某亮看到张某带着租房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郭某亮用网银转账给张某1年房租以及1个月押金等费用。

郭某亮在租下的房子里住了8个月后才得知,张某也是租客,房东另有其人。2014年10月19日晚,由于张某未能及时交纳房屋租金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到出租屋收取房租,张某冒充房东伪造房产证将房屋出租的事实才败露。


“与过去张贴广告、中介居间介绍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相比,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的门槛低、成本低、监管难,受众范围更广。”曾鹏飞说,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网站信息面广、量大,网络平台难以对进入平台的人员身份信息真伪进行核实。有的网站基本不会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事前审查;有的网站未核实相关证件,仅通过电话询问辨别,就把一些房源信息标注为“100%真实房源”,误导了消费者。

“这些漏洞使得网络平台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新宠’。”曾鹏飞说。他建议,应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网站管理,树立监管标准,健全监管体系,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外部监督使网站对信息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一旦触碰法律底线,依法追究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信息网站平台主动管理信息质量,遏制虚假信息。 


(转自法制网  微信编辑  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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