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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想买“网红产品”?小心它们可能涉嫌虚假广告!

通州检察 2022-08-14


10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随着“测评笔记”越来越受网购者欢迎,企业和公关公司便招募职业写手编撰“测评笔记”进行产品宣传。职业写手将企业或者公关公司提供的产品材料加工成生动有趣的、看似真实个人体验的“用后感”,或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或通过电商平台的产品体验板块进行推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赢得其他消费者关注和信任,短时间内将产品炒热。这样的“网红”商品制造模式已形成一条利益链。而其中很多商品,“写手”们并不曾用过。


网购前先看看评价如何,是消费者常用的考察商品方式。然而,这一有别于线下消费的优势正在被金钱蚕食。从口碑上挖掘商机,看似精明,实则经不起检验,不但有损企业公信力,更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违法。

职业写手收钱发文,在社交网络上为所雇企业宣传,给用户制造其已真实使用的错觉。不少人认为这种软文型推广,和传统的广告形式和巨额成本相差甚远,所以不算“广告”,不用负法律责任。但对应现有法律法规,这一认知可能是不正确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该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6年9月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可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和公关公司约请网络写手、自媒体等推广产品,已构成事实广告,理应受到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约束。



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内容,含有夸张性、误导性甚至欺诈性的宣传,实质和虚假广告无异,不过是虚假广告在网络时代的变种。这种信用造假、宣传掺水的网络广告制造了一批火热的“网红产品”,甚至一些三无产品在网络大V、自媒体和明星等的吹捧下也摇身一变,成抢手的名牌。信以为真的消费者购买后方知“货不对版”,自此不再相信所谓的“网络口碑”。长此以往,网络空间的信任感将大大受损。


因此,这并非单纯网络传播问题,更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网络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不能置若罔闻,不能纵容社交媒体上的营销炒作和虚假宣传野蛮生长。更精确界定社交网络上的“自由表达”和“商业宣传”,严格执行“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须显著标明”的法律规定,对商业行为和个人表达进行有区分的有效监管,对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其次,网络广告监管涉及部门众多,要建立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动态实时监管,重点监控巡查网络消费最集中的电商巨头企业,联合电商平台建立更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及企业,形成高效的行政部门——电商平台虚假广告合作处理机制,共同净化网络商业环境。


(内容来自检察日报  微信编辑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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