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产品系列】(15):“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检察新产品⑮
“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
“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科学界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在办案中的相应权限,采取授权的形式将一定的办案权交由检察官行使,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确定基本授权原则及相关工作机制。
2016年7月18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制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抓两大、放两小”授权原则和相关机制。2016年8月,制定实施检察官权限清单,对检察官权限进一步细化,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科学界定案件范围
检察长委托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坚持“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两大”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两小”由检察官决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两大”和“两小”各自的案件范围。
➤ “两大”,指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中央机关、高检院或市级检察机关确定的专案、重点专项案件以及要求督办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关乎重大民生利益的案件等11类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界定,北京市各级检察院可根据本院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
➤ “两小”,指的是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其中一般案件是指“两大”案件范围以外的其他案件。
➤ 2017年8月9日,制定实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对于一般案件的批捕、起诉,包括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均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再审批,实现了对一般案件决定权的完整授权。
图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部分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现场
完善配套机制
在对检察官进行依法授权、充分保障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 建立了案件(线索)分级、分派、变更调整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制定各级院检察官权限清单,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分别决定的事项和权限;
➤ 完善检察长审查机制,明确检察长应当审查的情形、可以审查的重点案件、审查后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等5种不同处理方式及其责任承担;
➤ 完善案件公开办理机制,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诉案件,积极推进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
➤ 进一步完善检察管理监督机制,完善案件定期公布和评查核查机制,建立司法责任核查机制,充分运用检察管理监督平台,统筹各监督管理主体加强个案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研究论证推进大数据信息化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
➤ 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平台作用,加强宏观业务指导。
根据“抓两大放两小”授权原则及检察官权限清单,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的权责界限进一步明晰,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公正高效,彻底改变原来的“三级审批”办案模式,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凸显,“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真正落到了实处。
总体上办案数量和办案质效稳步提升。以2017年为例,全市检察机关70%以上的案件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检委会审议案件同比下降约50%。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捕、不诉决定权放权给检察官以来,检察官决定的不诉案件占全部不诉案件的54%。
(内容来自京检在线 微信编辑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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