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之声 | 通州区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研鉴张文中案,提升履职水平
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制度环境,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近日,通州区检察院邀请张文中案辩护人——北京师范大学左坚卫教授作题为“张文中案再审判决中的法理问题思考”的讲座,全面回顾了张文中案件的诉讼过程,就再审中控、辩、审三方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了深入的实务和法理分析,对检察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系列文件和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具有极强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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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问题解析
问题一:对涉及定罪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如何解读
张文中案原审法院定性为诈骗的行为,源于物美集团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项目。涉案行为的定性与如何理解两份政策性文件的内容密切相关。这两份文件分别是1999年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的《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存在“国债技改项目重点选择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国债技改资金重点支持国有企业”的表述。对如何解读这两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原审控辩双方产生了原则性的分歧。
结论:对政策性文件的理解应当优先采用文义解释。
问题二:如何评价项目申报过程中的作假行为
在审查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的事实时,最高法院确认作为民营企业的物美集团实施了以国有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项目的行为,但同时查明,物美集团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快捷地申报,而且在申报材料中填报的是企业真实名称,进而认为,物美集团以其企业真实名称申报,并未隐瞒真相。由此认定物美集团并非有意冒充国有企业申报项目。
结论:对作假行为,应当查明原因、目的、具体内容,以确定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定性为诈骗。
问题三:被骗对象没有因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能否成立
最高法院在查明物美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基本事实后,认为张文中、张伟春(本案另一原审被告人)将物美集团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并未使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得出张文中、张伟春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结论:被欺骗对象没有因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可以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问题四:如何判断所申报项目是否虚假
最高法院认定,物美集团向原国家经贸委上报的物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土地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规范且不具有法定效力,且物流项目未在原计划地点实施,也未申请到贷款。但同时认为:(1)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并非虚构;(2)物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虽有不实之处,但不足以否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3)项目获批后未按计划实施及未能贷款系客观原因所致,且已异地实施。因此,申报项目行为不属于诈骗。
结论:所申报项目是否虚假,不能只看项目申报书是否存在瑕疵以及项目是否按原计划完成,还要看项目内容是否可行,行为人是否为完成项目做出了努力。
问题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判断诈骗是否成立的意义
最高法院查明,物美集团存在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申请信息化项目贷款的违规行为,但同时认为,企业在项目的主要内容方面已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其国债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已经获得审批通过。因此,物美集团的行为并非是为骗取贴息资金而实施的诈骗行为。
最高法院还查明,物美集团在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制度,但同时认为,物美集团并未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侵吞国债技改贴息资金,且随时能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因此,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
结论:行为人是否依法依规贷款和使用项目资金,对诈骗是否成立没有构成要件价值。
问题六: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对于原审判决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最高法院查明:(1)涉案资金均是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2)无充分证据证实挪用资金为个人谋利。据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结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相同。
张文中案的改判,是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实行平等保护和公平合理对待民营企业的法治宣示。要求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在特定发展环境下的经营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条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精研再审中蕴含的裁判规则,提高解读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水平,防止片面、机械执法。
通州区检察院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精神,结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召开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指定出台服务、保护民营企业的七条措施,发布了近年来办理的涉民营企业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努力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此次讲座,是通州区检察院服务、保护民营企业的又一举措,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和站位的再发动,也是进一步提升履职专业素质的生动教学。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庭审回顾
2007年12月25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10月9日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2月
张文中服刑期间两次减刑。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
河北高院驳回申诉。
2016年10月
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8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2018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蒙冤十余年的物美创始人张文中终获无罪。
宣判后,张文中动情地说:“这个案子早已不是我一个人的事,而是纠正民营企业涉产权案的第一个案子;也绝不是最后一个案子,应该是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新起点,也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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