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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丨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全面提升司法效能 构建与检察运行相适应的管理监督制约体系

通州检察 2019-07-03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中央政法委联合“两高”专门印发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和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相关意见,将正确处理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除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规定动作,检察机关还自上而下实行了捕诉一体的自选动作。坚持一类刑事检察业务,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织、一个主办检察官办到底;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到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要求,既要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也要从一开始就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也对监督制约不足的问题予以关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克服消极因素、保留积极因素,坚持兴利除弊、扬弃发展。

“兴利除弊”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围绕“兴利”突出专业化,形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机构职能体系;围绕“除弊”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管理监督制约体系。设立检察管理监督专门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对案件统一管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实现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在实行捕诉一体的同时,将强制措施检察职能配置到司法办案部门之外,统一行使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司法救济及相关不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有效防止了可能出现的错捕、逮捕异化、监督弱化等问题。

为进一步探索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新型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北京市院党组将2019年确定为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并将推进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纳入2019年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敬大力检察长在2019年北京市检察长会议指出,结合新一轮的内设机构改革,要防止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权力集中、制约乏力,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公正,产生“灯下黑”现象;二是各项任务叠加、无暇兼顾,司法办案专业化、精细化打折扣,出现履职不平衡不到位的问题。落实中央、市委、高检院的部署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新型检察领导模式、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新型内部制约制度、新型质效评价标准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的总体框架。

新型检察领导模式旨在通过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察长对检察官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实行司法责任制后,“不愿管、不敢管、不服管”导致监督管理缺位的问题。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旨在强化“统筹、管理、监督、服务”,夯实“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实现对执法办案的闭环式监管。新型内部制约制度建设旨在通过合理调整机构分工、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内部程序制约,切实防止权力集中、角色错位等问题。新型质效评价标准体系旨在发挥质效评查和评价考核指挥棒的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倒逼检察官主动提高检察产品质量,打通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个新型”是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一个整体,共同组成了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其中,新型领导模式建设侧重从检察权纵向运行机制着手,理顺上下级院、上下级办案组织之间的管理监督关系;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侧重从检察管理监督机构或平台着手,统筹推进管理监督的集成化、体系化、信息化;新型内部制约机制侧重从横向部门分工协作、程序制约入手,解决业务部门碎片化、原子化、壁垒化等问题;新型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侧重从检察产品质效入手,通过考核评查确保检察产品高标准、高质量、高声誉。只有在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的加持下,检察机关才能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微信编辑  刘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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