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城 | 严遏在施违建!通州出台控违“十条”!3天内自拆,7天内强拆!
对违法建设“零容忍”
创新手段,严控在施违建
日前,通州区出台了《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共十条,对在施违法建设的统筹指导部门、属地责任、拆除时限、机制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
通州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工作实际,重磅推出《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
据了解
《规定》共十条,在《条例》的基础之上,对在施违法建设的统筹指导部门、属地责任、拆除时限、机制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是近年来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实践经验总结,也是副中心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创新之举,对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下一步,
区司法局将把《条例》的落实到位作为下半年工作重点,统筹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确保副中心违法建设得到根本性遏制。
实行三级联动,下活控违“一盘棋”
在区级层面,《规定》明确规自委通州分局、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城管执法局统一受理全区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并将违法建设线索向属地乡镇、街道派发;
在街乡镇层面,《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巡查、发现、制止职责,并鼓励创新巡查方式开展巡查活动;
在村(社区)级层面,《规定》明确基层组织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应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强化属地责任,灵活用好“考核剑”
《规定》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将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纳入绩效考核。
建立快速认定机制,破解执法“老大难”
针对执法实践中违法建设认定时间长这一难题,《规定》明确规自委通州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乡镇、街道共享规划许可文件信息。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规划许可文件,且乡镇、街道也未能查阅到相关规划许可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针对违法建设查处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难这一痛点,《规定》中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做了明确界定,扩大了违法建设当事人范围,便于及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明确拆除时限,下达“最后通牒”
根据《条例》和《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
在此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时间限期为7天。
创新乡村违建治理思路,突出“源头治理”
鉴于乡村违法建设是我区违法建设的主要形态,《规定》强化村委会的主动作为,发现承包人或承租人在承包地或承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情况时,村委会应当单方解除合同,从源头上控制乡村违法建设。
推行全过程记录制度,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点”
考虑到以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案件往往存在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在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定》强调强制拆除(回填)工作要制作音像资料,从而保全证据、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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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发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通州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委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城管执法局建立全区统一的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发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并监督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在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整合执法队伍、网格员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开展在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鼓励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确保本辖区巡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并予以劝阻,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五、规自委通州分局应当建立全区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告知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文件信息。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规划许可文件,且乡镇、街道也未能查阅到相关规划许可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六、乡镇、街道在接到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违法认定,并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应当在7日内拆除(回填)完毕,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
七、拆除(回填)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制作准确、清晰的全程音像资料,包括在施违法建设所在位置、拆除(回填)时间及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信息。拆除(回填)现场应当有基层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见证。
八、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应当在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在承包或承租土地上实施违法建设,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村委会应当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此事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上述事项。
九、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城市土地、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机构、自然人都可以认定为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乙方以及土地、房屋承租人都可以认定为农村违法建设当事人。
十、乡镇、街道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绩效考核;基层组织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乡镇、街道应当和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和组织签订控制违法建设责任书。在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来源:北京通州发布
编辑:李昀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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