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信仰丨新时代:检察改革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新时代,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
“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领域改革寄予新期望。
检察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始终坚持与时代步伐同频共振,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扎实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稳步推进
改革是破解政法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是促进政法事业长远发展的一把钥匙。
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
机构设置不合理、名称不统一、运行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在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方位和历史坐标,将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上率下,实行四级检察院统筹推进。
为什么要进行内设机构改革?面对中外媒体,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用“时代使然、重塑性变革、时代特征鲜明”三个关键词代表最高检党组作了坚定的回答。
“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改革后的最高检内设机构一经亮相便“惊艳”了公众——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重新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
河南省检察院以及19个市分院、166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省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已经全部落实到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三级院内设机构改革,改革后的机构与最高检内设机构相对应……最高检打“头阵”,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跟进,目前大部分省级检察院已经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市级、县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伴随着内设机构改革的落地,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
“这样的改革对检察机关而言,实际上是一次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感慨道,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承载着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履行的热切期盼,是检察机关进入新时代关键节点上一次极其重要的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检察改革成果得到立法确认和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把司法责任制改革比喻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他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把握哪些关键点?对此,最高检党组强调靶向发力——在“精装修”和落实上下功夫。
改革的决心力透纸背,改革的步伐铿锵有力。今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从深化和落实既有改革任务、围绕新时代新要求推出新举措两个角度入手,提出了46项改革任务,为新时期检察改革“精装修”量身定制了规划图。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改革规划》规定了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等8项制度,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其改革着力点——
抓办案。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特别是落实检察长直接办案制度,督促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常态化。
强监督。对内,充分运用案件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对外,深化检务公开,包括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等等。
重保障。在持续督促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对应的政治、生活等配套待遇的同时,关注未入额人员的职业发展,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正因如此,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改革更是牵动人心。在设立独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同时,《改革规划》特别强调,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这项制度将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加以整合实现一体化,并对具体处遇措施进行效果优化,这无疑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大举措。
通过检察改革“精装修”,改革红利得到持续释放,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检察公信力明显提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0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检察职业保障等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规定。2019年4月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更是对检察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这两部修改后法律的通过,对完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更高层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从试点到立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了一条极具时代意义的发展之路。检察机关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推进落实这项制度,将其作为做优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围绕主导责任更积极、更主动、更充分地履职。
2018年11月至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高频词”,在张军检察长的讲话中多次被提及。他特别强调,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最高检党组先后召开两次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门部署,还组织开展案例教学,选编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件,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到办案中。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规定。这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要严格依法适用“从宽”,决不能无原则地放纵犯罪,同时也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两年的改革实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愈发凸显——有利于促进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有利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时代向前发展,改革永无止境。无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还是耕耘改革“试验田”,检察机关都将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编辑:王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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