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要闻丨公安集约化办案,检察集中性监督:“北京经验”展现新型检警关系
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要求,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北京经验”的认可,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北京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派驻检察机制到底是什么,何所出,何所来。
因此,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北京市公安机关于2015年创新建立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办案中心”),要求各派出所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都要到所在区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集中办理。
办案中心隶属于公安法制部门,依托全流程高效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全天候无死角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民警一定时间内的办案过程实现监督全覆盖,提供了规范化、一体化、智能化的集中办案场所,确保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下面以刑事案件为例,简单说一下具体流程。
A是被害人,来到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被偷了5000元。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就会予以立案,这个立案信息会上传到一个内部的网上执法办案平台。
民警展开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B,对其进行传唤或者拘传。
随后,民警会将B第一时间带到办案中心,换上统一制服,将随身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拍摄标尺照,对血液、尿液等进行标准采集,带到审讯室进行讯问,将讯问笔录同步上传至执法办案平台,然后报法制部门审核,再呈请领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最后送往看守所羁押。
可以看出,在派出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直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中间一系列案件流程都是在办案中心内办理(以往都是在各自派出所),所有相关信息都会上传至执法办案平台,如此可以说实现了案件办理的集约化。自2016年11月24日,首家派驻中心检察室在海淀挂牌成立,目前已经在北京各个区实现了基本全覆盖,每个办案中心至少有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常驻,公安机关对此大力支持,为其提供了场所和相关设备。
这里要区分检察机关另外一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两者性质、职能和监督对象都有所区别。
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隶属于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在监管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等)设立的派驻检察机构,专门履行对监管场所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派驻中心检察室有啥用?
纵向延伸监督触角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行为人一般先口头传唤,经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再立案)
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以前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上几个阶段,其中A+B+C+D都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以后进入到起诉和审判阶段。C和D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内羁押后,一直到判决执行,只要在看守所里,都是由上文提到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进行监督。
而B阶段,即从传唤到刑拘这段时间,则是由我们这篇文章的主角派驻中心检察室来进行监督。
这段时间有多久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中心的时间至多不超过24小时。
这24小时看似不长,却是司法实践中取证不规范、侦查违法以及嫌疑人自伤自残的高发阶段,也被称为“侦查黄金24小时”。
以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起点是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移送的案卷进行附带性审查来发现侦查监督的线索,而对于从公安机关立案后至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段时间属于监督空白。
因为这个过程中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进行办案,据了解北京派出所数量超过300家,检察机关人力有限,不可能对这么多派出所的立案、侦查行为实现同步监督。
而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实现派出所集中化办案为契机,检察机关的派驻中心检察室相当于将侦查监督触角纵向延伸,将一定的监督力量集中到派出所在办案中心办案的关键环节,不仅弥补了“黄金24小时”的侦查空白,还有机会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系统获取信息,向前追踪至立案阶段,由此实现了对派出所办案的监督。
因此,形象点说,其就是检察机关的“哨所”、“前哨兵”。
2横向拓宽线索来源
以往,立案和侦查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办案部门发现和当事人的控告,而依托派驻中心检察室,相当于由被动接受变为了主动出击,不仅可以实地巡查、翻阅纸质归档材料,更为主要的是能够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办案平台,比对案件事实和立案标准等方式,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打个比方: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如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达到了轻伤二级,但经查阅系统,公安机关只是作为了行政案件处理,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监督其进行刑事立案。
可以看出,派驻中心检察室依托信息化手段,成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有力抓手,是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集中营”,为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办案的逐案审查、全面监督提供了可能。
但值得注意的是,派驻中心检察室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要切实防止“异化”。其监督重点应当是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和严重的行政违法案件,因为两者易在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发生混淆,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则非该机制“应管之地”,否则会带来职能异化的风险。
03构建新型检警关系
检警关系如何构建是一篇大文章。马克思说“自由是人的本质”。尤其对于当权者、执法者,谁都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受到他人的干预与监督。
因此,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能有‘高人一等’或者‘你赢我输’的想法,避免‘零和博弈’和‘程序僵局’”。
派驻中心检察室相当于站在别人的家门口去监督,尤其应当本着“监督就是支持”的方法理念开展工作。
➤ 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与追求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而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主导责任,使审判证据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派驻中心检察室提供了良好借鉴。
➤ 另一方面,派驻中心检察室作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外部监督,与其自身不断追求规范化、谋求创新发展的要求也是相符合的,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实质上是一种内部监督,而通过内外部监督同向发力,刀剑合璧,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双赢效果!
此外,公安民警与检察官在同一场所办公,相互接触的时间更长,空间更近,情感上更易磨合。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为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指引、引导侦查等方面更为及时、便利,双方进行业务交流、培训指导更加密切,为新型检警关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派驻中心检察室在监督时不能过于强调配合,使监督流于形式,带来“虚化、同化”的风险,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好职能的同时维持好相互关系,才能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微信编辑: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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