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零口供”也得判!山东65岁保洁老汉猥亵女童获刑二年
陕西商洛:
两人因强奸留守女童被批捕
记者从陕西省商洛市检察院获悉,日前,商洛检察机关依法对喻某、桂某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查,两起案件的被害人系同一名女童。被害女童今年10岁,为身居偏僻山区的留守儿童,其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由奶奶照管。犯罪嫌疑人桂某、喻某均年逾50,与被害人系同村邻居,他们利用较为熟悉被害人家庭生活情况,作为监护人的老人年老体衰、照看不周和被害人年幼及对性侵犯无知的便利条件,采取金钱物质引诱和威吓胁迫手段,分别于2016年和今年3月,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喻某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给了被害女童35元钱。被害女童在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东西时引起同学怀疑,后被外出打工回家的父亲得知后案发。
7月2日,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对在案证据逐一进行梳理分析判断,进一步核实证据,并于7月4日赴看守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提审,围绕案件过程和关键环节仔细讯问,对案发起因、经过等证据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桂某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7月4日,检察机关对二人以涉嫌强奸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到被害人家庭困难后,办案检察官积极实施资助,并对被害人的父亲进行了亲子教育,告知其在外出打工的同时,要及时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加强对未成年女童的监管爱护。
潍坊潍城:
保洁老汉猥亵女童“零口供”获刑二年
六旬老汉趁四周无人,竟然猥亵女童,到案后虽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仍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零口供”的被告人孙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7岁的小韩是潍坊市潍城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8年12月的一天,小韩在自家楼下玩完回到家里,跟妈妈说:“以后我再也不要自己下去玩了!”小韩重复了好几遍,妈妈当时并没有放在心上。次日上午,小韩很小声地告诉妈妈说昨天下去玩的时候:“有个扫地的爷爷问我冷不冷,还把手从我肚子一边伸进去摸我……”小韩说出被一位穿着物业保洁员制服的扫地老汉猥亵的事情。接下来的几天里,小韩只有搂着妈妈的胳膊才能入睡,夜里还会惊醒。
小韩妈妈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在12张无规则的照片中,小韩一下子就指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孙某,而此前二人从无交集。
经查,65岁的孙某是山东济宁人,自幼务农,妻子和两个女儿都在济宁,儿子在潍坊生活。2018年9月到案发小区物业公司任保洁员。
案发次日,孙某向物业公司请假称要做心脏手术,要回老家治病且要辞职。然而,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后,孙某没有到潍坊或济宁的任何一家医院就诊,也没有任何就诊记录和诊断证明。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孙某拒不承认猥亵小韩的事实,但他交代案发当日下午上班的时候,在小区内碰到一个小女孩,还问她冷不冷,并且摸了她的胳膊。但孙某儿子的证言则证实:“我父亲说他问了一个小女孩冷不冷,还摸了她的大腿。”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陈述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应性,而孙某、孙某儿子、被害人母亲的证言等现有证据,紧密联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相互印证,且没有其他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即孙某和被害人在案发现场有过接触,被害人受到过性侵害,且能清晰描述过程和感受并辨认犯罪嫌疑人,遂以“零口供”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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