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丨这8类行为被明确为“校闹”,五部门发文坚决打击!
8月20日上午,教育部召开2019年首场教育金秋系列发布会,解读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坚决打击这8种“校闹”行为:①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②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③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等;④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⑤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⑥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⑦携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学校;⑧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指出,应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意见》强调,将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对于上述8类“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将被严厉打击。《意见》明确,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对于此类“校闹”事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微信编辑:刘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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