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年度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案例发布,这四个你可能最关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即将满一年之际,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从案例类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电商主体类型、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电商信用制度、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属争议和劳动关系纠纷七大类型。
这四个案例,可能是你最关心的,一起来看看吧。
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唯品会超级VIP会员吴某,因84.54 %的高退货率,被唯品会依据用户协议冻结账户。吴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虽享有退货权,但若退货行为长期超过消费者普遍的退货率,则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对消费者滥用权利作出消极评价,肯定了电商平台自治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作用,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指导。同时,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发挥平台自治对营造良好网络秩序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订立网络暗刷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暗刷服务来增加某款游戏的访问量,以提高其游戏用户的排名。因被告未支付服务费,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以及合法获取利益和实施不法行为的边界,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空间领域内消费者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李某、张某(双方系夫妻)之子入住由美明宇公司经营的美媛一生月子会所后,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夫妻二人因此在大众点评网发布差评,被美明宇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发布评论未构成名誉侵权,汉涛公司拒删评论亦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该案系由网络评论引发的涉及消费者、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侵犯商家名誉权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肯定了消费者评价权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并且对评价权的行使和侵害名誉权之间如何界分进行了清晰的说理论证,为今后的相关裁判提供了判决思路,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意义。
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商法实施后恶意投诉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均为淘宝商家,被告假扮商标权人,向淘宝知识保护平台投诉原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货,致使原告受到平台处罚。
【典型意义】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确立了“恶意投诉”的判断标准,并将恶意投诉行为定性为商业诋毁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参考多方面的因素酌定侵权人损害赔偿范围,平衡各方利益,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明明给了差评,怎么评论就“莫名消失”了?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你5元优惠券哟!”这样的店家“温馨提醒”不知你收到过多少?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搜索想要的物品,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竟是靠广告费“竞争上岗”。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双十一、双十二期间,订单量增大。但这不是商家可以无限期延迟发货的理由。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梁志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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