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特别关注 | 以更强责任意识,提供更优质司法产品

通州检察 2022-08-14

以更强责任意识,提供更优质司法产品

检察日报特约评论员


对司法产品质量的评价,常常存在两个视角,一个是从检察官出发的自我评价或者内部评价,是“我觉得”,另一个是从当事人、法律界同仁,以及广大群众出发的外部评价,不妨称之为“你觉得”。


近期,《检察日报》以两种视角连续刊发的三篇系列文章。第一篇《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原文标题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主要从实务角度梳理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发出业务警醒;第二篇《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是从错案预防、考核体系、业务培训和认罪认罚等方面呼吁检察官要增强责任心;第三篇《检察官,端菜者还是炒菜者?》则是从检察官自身职能定位出发,提出检察官不应囿于“端菜者”角色,而应以“炒菜者”的要求,主动提高办案质效。尽管角度各不相同,三篇文章其实说的都是刑事办案人员要敢于担当,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引人思考。


一、三篇文章引发的讨论与价值











三篇文章一经刊发,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有律师撰文《律师,挑刺者还是炒菜者?》《刑事律师,不是司法厨艺大赛的“挑刺者”》等,提出“要怀着吹毛求疵的态度,拿出专业食客的本领,去影响评委的品菜活动”。有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强化使命担当的积极效应……或将延及同为法律尊严守护者的人民法院,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效能”。检察官群体也有很多人通过留言跟帖等方式回应三篇文章的观点。不同观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对于侦查环节的问题难以发现”“基层检察官负担过重”“无力承担‘炒菜’职责”等。支持观点则认为,检察官应该“尽其所能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并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精进、提高自我,更好地推动社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中,讨论最为热烈的是检察机关“第一责任”问题。从不同职业群体的视角看,对“第一责任”认识的最大分歧在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否匹配。比如,南京师范大学秦策教授认为,该论或失诸绝对,“可能会悖离设置责任制度的初衷”;南开大学朱桐辉教授则肯定文章主要观点;有的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位高而权不重,难以担得起第一责任人;也有律师指出,部分检察官在面对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时的“傲慢与偏见”,可能留给律师“对抗有余、沟通不足”的印象......总之,(第一责任人)表态很重要,更要看疗效。


1000个读者眼中有1000个不同的哈姆雷特。这1000个不同的哈姆雷特之间碰撞、交流后所取得的最大公约数,可能是最接近真实从而也是最容易为大众所接受的。这三篇文章论争的价值就在于此。如站在责权利匹配的角度,“第一责任”的提法或值得商榷。但从担当精神、提高站位、放大格局、自我加压等角度看,提出这个论断,倒逼司法机关深入思考,强化自身责任,形成司法合力,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产品,正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欢迎的。


讨论的意义不在于谋求使每个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是让我们认识到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和答案的开放性,进而积极倾听不同的声音,反思自己的固有认知,获得新的启示。这就如同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只有充分尊重律师、法官、警察的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能客观公正履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三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强化使命担当的交流切磋平台,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思考如何提高刑事诉讼质效,更好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关于“责任”的进一步思考











在汉语中,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个体分内应做之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之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从索绪尔的语言学讲,“责任”一词的“能指”是固定的,但是其“所指”在不同语境之下,其含义不同,或者说是各有侧重。如首办责任制的责任,虽然包含追责之意,但主要是强调每个司法人员分内应做好之事。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孔子的“当仁不让”是责任;顾炎武先生所云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李大钊的“铁肩担道义”同样是责任。但上述前辈先贤所述的“责任”,都是义务和担当,而非追责。


上述文章中强调的检察机关“第一责任”,也并非让司法人员强行承担错案责任,而是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应该对办案质量承担终身责任,这是责任的应有之义,但不能忽视“责任”一词本应更加关注的责任感,分内应尽义务。


刑事诉讼产品最终要体现在案件处理结果之上。一个企业的质量形象是靠每一位员工精心打造出来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公、检、法、律等不同责任主体的员工“分工负责”共同努力的结果。普通企业的员工尚且知道“产品质量,人人有责”,何况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残次品,可能直接伤害无辜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同时也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因此,对司法机关而言,保证办案质量就是我们生命线,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责任,“君子之心,常存敬畏”,敬畏的是人民的嘱托,敬畏的是当事人的信任,敬畏的是党纪国法的威严。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冤错案件,每个阶段的承办者、参与者都难辞其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法治使命和历史使命,理应有更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因此,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产品的质量,检察机关既承担相关的办案责任,更要肩负起诉讼监督责任。基于这个立场,《检察日报》的社评文章《检察人要勇于承担第一责任》指出,“检察人员理应以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承担第一责任,是刑检人主动担当、自我加压的体现”。一线检察官提出,从传统意义上被动跑堂,有什么端什么的“端菜”,到严把质量关,主动挑选原料的“炒菜”;从确保履职,到“苦练内功重自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新时代检察官责任感的生动体现。


“第一责任”还体现在检察工作“求极致”上,去年年底,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的要求。怎样“求极致”,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要积极听取外部评价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从司法产品质量和责任对方视角的“你觉得”中,发现问题,汲取智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现实中出现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概率较低,日常见到的多是瑕疵案件。很多检察官认为公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处有罪,就是尽到责任。容易忽视认定事实或情节有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办案周期长等瑕疵问题。


如去年接连爆出一些审前长时间羁押的案件,导致“审前羁押”这个专业、冷僻的词汇走出法律圈,成为跨界热议的问题。管清友教授在年初的一篇论文中也提到这一概念。经济学家都在关注审前羁押时,承担批准羁押、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检察官是否反思过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让各方当事人陷入长期的焦灼等待中,让正义打折,我们是否反思过降低案-件比背后的原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官更重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我们如何在诉前创造性地履职尽责,实现在法庭上印证、认同指控犯罪、展示证据、证明犯罪等办案的合法、客观、公正,凸显庭审效果?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责任感。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官的责任心只能水涨船高。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涌现,很多案件无先例可循。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直面焦点争议问题,连续制发七批典型案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意见。如前期多地立案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批捕、起诉环节依法认定,得到相关办案机关的认同。这里面有不同司法机关逐步厘清认识的过程,也有各级检察机关主动纠偏、同步监督的努力。这些工作和成绩,就充分彰显了战“疫”时期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对于我们的责任观是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关键是人民觉得如何,而不是我觉得。


要认真听取内部评价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从司法产品质量和责任第一线的“我觉得”中,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将基层智慧上升到顶层设计。


在强调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的同时,来自于一线检察官的吐槽,真实反映了基层的困难和问题,同样需要被上级机关和高层关注。不少基层同志表示,一线办案中简易程序不简单、繁简分流难实现、考评机制不科学等问题提异议。基层一线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有合理的沟通反馈机制,更需要工作机制上的逐步完善,让一线办案人员能够减少非办案的羁绊,将更多精力投身于主责主业,提高业务能力。


张文宏医生接受采访时说:“我平时不鼓励加班加点,抛弃家庭、无休无止工作是不人道的。不能用工作绑架人家,让大家都放弃生活。当然,疫情是特殊的时间节点,相当于战时状态,这时候就要全身心扑上去。等疫情过去,医务人员也要恢复正常生活,工作节奏要慢一点下来,看病质量要进一步提高,我相信医疗体系也会做一些改革,让病人看病更方便。”司法人员的办案亦是同样道理。


新竹高于旧竹枝,雏凤清于老凤声。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的法律人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感。据了解,近期调研捕诉一体的课题时,出人意料的是,很多基层检察官主动提出,希望在批捕阶段听到不同声音,并认为应赋予批捕阶段律师的部分阅卷权,这样辩护意见才更有针对性,也更能保证案件质量。这也充分说明根植于新时代成长起来的检察官更加理性,在自加压力,具备源自内心、使命感的责任感。新时代检察机关“第一责任”,迫切要求检察队伍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并将队伍能力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办案质量的提高上,体现在每一件优质司法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


三、热议之后的理性同归:司法产品,经手有责











最高检领导在对《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的批示中指出:“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这应该是三篇文章充分讨论后的最好落点。


天下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任何比喻都有缺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纠结具体词汇和比喻的准确性,而在于理解这种检察新理念的实质内涵和时代要求。《检察官,端菜者还是炒菜者?》一文,主要旨在提醒部分同仁摆脱陈旧理念,强化指控证明犯罪曾有不力的主导责任,提升业务素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因题目醒目,更容易引发不同职业群体的不同声音。回头再看,对检察官而言都会充分认同“如何提升办案能力”的主旨。再进一步,如果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有“第一责任”的心态,每个人对案件质量都承担起自己的“第一责任”来,每个环节的每个人对证据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适用负责,司法产品合格率和优秀率将会大幅攀升,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自然可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觉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满足其各个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尽快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乐于担当,为全面依法治国“专注每一道工序,守好每一个关卡,筑牢每一道防线”。


天下兴亡,我有责任。司法产品,经手有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志龙天

历史链接:

特别关注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特别关注丨侦查监督平台今日上线运行!涵盖28类436个监督项目

法治信仰丨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通州检察公众号

微信号 : bjtzjcy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