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件比”怎么算

通州检察 2022-08-14

GDP,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恩格尔系数,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了一个家庭或国家的富裕程度;2019年,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提出“案-件比”概念,也让人民群众能更直观地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

  

为什么说“案-件比”能够反映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案-件比”的算法说起。


“案”和“件”选取有讲究

  

每一个新概念的背后都凝聚着无数的智慧和汗水,“案-件比”亦不例外。“ 案”指什么?“件”包括哪些?“案”和“件”经历了怎样的选取过程?在大量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这些内容逐渐清晰起来。

  

“2019年,最高检提出了‘案-件比’新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案-件比’。简单讲,就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告诉记者,当“案”为1、“件”也为1时,是“案-件比”的理想状态,此时“案-件比”是1: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件”是有特定含义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即使把前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的法定环节,是不能作为“件”叠加计算的,这样的环节再多,也只能合并为1;在1之外需要叠加计算的“件”,是那些因为上一个环节没有把工作做到极致而导致多经历的下一个环节,当“案”为1、“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或者说业务活动越多,办案质效相对越差。

  

在计算“案-件比”时,“案”的选取相对容易一些。

  

“以刑事检察为例,一个时间段内,哪一个数据最能清晰反映社会发生的刑事案件量?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这个数据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总和。”最高检案管办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处副处长郑成方告诉记者,但是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大部分审查起诉的案件,都经历了审查逮捕环节,在计算“案”的时候,这一部分要扣除掉。

  

因此,“案”应该选取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以及扣除经历审查逮捕活动后审查起诉的案件,二者之和构成“案”的基准数。

  

而“件”的选取要相对复杂一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法律规定了很多诉讼环节,一些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环节,一些则是非必要环节。”郑成方解释说,如果案件进入每一个环节,检察官都能以求极致的态度认真对待,可能有些环节就不必要发生,人民群众就能减少“诉累”,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案-件比”的理想状态是1:1,在“件”的集合中首先纳入了“案”的基准数,除此之外,再设定其他有关诉讼环节或者业务活动。

  

“最终,除‘案’的基准数外,我们选取了16项业务活动计入‘件’的集合,它们分别是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扣除直诉案件中未提前介入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扣除因法律、司法解释改变而撤回起诉的)、法院退回(扣除因被告人不在案而退回的)、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郑成方告诉记者。

  

为什么要选取这16项业务活动呢?“在选取‘件’的时候,我们有一个标准,就是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未将工作做到极致而产生、引起当事人负面感受的业务活动,要计入‘件’当中。当然,这些‘件’选取的合理性还需要检察办案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及时作出校正和调整。”郑成方解释道。



“案-件比”算法怎么来

  

“案”和“件”的选取内容都明确了,接下来需要确定“案-件比”的计算方法。

  

“根据统计数据的获取方式不同,前期我们设计了两种计算方法。一种叫跟踪测算法,即对于一个时间段内有终结性诉讼结果的案件,向前追溯它们经历的有关业务活动,得出‘案-件比’,这种方法科学准确,能够直观地体现观测意图,但是目前的技术无法实现这种对案件的跟踪查询,因此我们只能采取另外一种方法,称之为同时段概算法。”郑成方告诉记者。

  

什么是同时段概算法?它如何计算?郑成方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

  

A检察院想要计算2020年第一季度的刑事检察案件的“案-件比”情况,那么首先要计算2020年1月至3月该院所有计入“案”的数据是多少,然后计算这一时间段该院所有计入“件”的数据是多少。假设“案”是100,16类“件”是50,由于“件”的集合要纳入“案”的基准数,所以,该院2020年第一季度刑事检察案件的“案-件比”是100:150,即1:1.5。

  

“客观讲,这种方法没有跟踪测算法准确,因为它是用一个时间段内办理的案件数与有关业务活动统计成的件数之和相比较,‘件’是这些业务活动在同一时段的数量反映,而不是同一批案件的跟踪反映。”郑成方告诉记者,虽然同时段概算法中的“案”与“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由于“案-件比”是基于数据概况分析下的趋势判断,完全能够反映某一个检察院或整个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内办案活动的质效,当然,这种计算方法选择的时间段越长,误差会越小,精确度越高。

  

“‘案-件比’越精准越好,所以我们也一直在努力。目前我们正在对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争取2.0统计子系统上线时,可以实现对案件的跟踪查询,到时候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计算‘案-件比’了。”董桂文告诉记者。



“案-件比”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进入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检察机关提出“案-件比”新概念,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质效GDP’。”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吴宏耀曾表示,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等待最终办案结果的诉讼流程中、在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感受到程序的有序与效率,“案-件比”就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举措。

  

“‘案-件比’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避免的环节尽量避免,能减少的环节尽量减少,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董桂文告诉记者,在“案-件比”的引导下,检察官不仅要会办案,更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践行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免于不必要的“诉累”,需要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位检察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尽量优化“案-件比”,降低“件”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志龙天

历史回顾链接

法治信仰丨重塑性变革中的检察理念更新

法治信仰 | “案-件比”:衡量司法质效的标尺

特别关注 | 六部门:无犯罪记录等20项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通州检察公众号

微信号 : bjtzjcy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