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之声丨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非法捕捞水产品万万不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水产资源、危害水域健康,还会威胁到生态平衡和水资源环境,关乎民生民利。
去年,我国农业农村部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相继发布通告,对通州区境内多条河流的干、支流实行全年禁渔。公告发布至今,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用检察蓝守护生态蓝,依法办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及潮白河、北运河等多条河干支流,为副中心水域生态健康法治护航。
提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陌生,今天就让通检君为大家解惑答疑。
1.禁渔区和禁渔期是什么?
根据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的规定:
(1)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是禁渔区,禁止非法捕捞;
(2)上述水域全年禁渔。
2.抓点鱼虾自己吃是非法捕捞吗?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如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赵某某因为嘴馋了想吃点鱼,明知潮白河旁边张贴着禁渔告示,属于禁渔区,全年禁渔,仍拿着电鱼工具去了河边电鱼,通过连接电瓶、电抄网和逆变器,捕获鲫鱼和餐条鱼,后被民警抓获。最终赵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3.没抓到鱼也犯法吗?
只要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了禁用工具捕鱼,无论是否有鱼获,均构成犯罪。如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吕某某在通州区凉水河水域内放置地笼,还没捕到鱼就很快被民警查获。
4.地笼,是禁用渔具吗?
地笼被称为“绝户捕捞”,对水产资源破坏力强,是禁用渔具,不能使用。如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某在通州区北运河西岸,一次放置2个长地笼、7个提式地笼、下网捕捞鱼类,捕获鱼类共计717条,后被巡查的民警和渔政部门抓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禁用渔具的通告》的第一条规定了,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钩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又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以上知识点get了吗?
千年大运河北首的通州,区域内河道水系丰富,建设“水清岸绿、蓝绿交织”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河流水质、维护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共同的期许和责任。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非法捕捞水产品万万不可。
供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梁志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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